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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组织行为类型概述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几种主要的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公共组织行为做出如下划分:第一,按照公共组织行为的主体类别,可将公共组织行为划分为: 政府组织行为、公营部门组织行为和第三部门组织行为。现代社会的公共权力并不为政府组织独享,公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也可以获得社会的公共权力。公营部门组织行为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以国家公共财政为支持,对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需求做出的回应。

公共组织行为类型概述

按几种主要的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公共组织行为做出如下划分:

第一,按照公共组织行为的主体类别,可将公共组织行为划分为: 政府组织行为、公营部门组织行为和第三部门组织行为。现代社会的公共权力并不为政府组织独享,公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也可以获得社会的公共权力。

(1) 政府组织行为。政府本身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原始共同体中,不存在政府这一概念,但在原始共同体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后来随着原始共同体的扩大和发展,需要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就必须有相应的政权机关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为统治谋求合法性基础。政府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主体资格是由公民通过代议制度赋予的,其掌握的公共权力是主权者 (国家) 的权力。政府组织行为是为实现政府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而做出的,是对国家和社会“主权性”需要做出的回应。例如,政府行使提案权,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再如,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立法或行政司法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因而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和排他性等特性。

(2) 公营部门组织行为。公营部门是政府设置的涉及人民生产和生活的某些具体的职能机构,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水电油气邮、公共交通、就业甚至主流艺术等相关领域。公营部门组织行为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以国家公共财政为支持,对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需求做出的回应。但由于庞大的官僚组织体系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病,导致了公营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营部门民营化浪潮逐渐兴起。公营部门通过公共民营合作制、BOT (建设—经营—转让) 模式、BTO (建设—转让—经营) 模式、LBO (租赁—建设—经营) 模式、合资模式、纯民营模式和直接购并模式等途径来实现职能转变,应对人们的需求。

(3) 第三部门组织行为。所谓“第三部门”,目前尚无定论,一般指的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的总称,它包括非政府组织 (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等。它区别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营利性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和志愿性等特点。第三部门的发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依托,是社会主体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表现,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但是目前在我国,许多第三部门,特别是一些非政府组织行为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www.xing528.com)

第二,按照公共组织行为的主体构成,可将公共组织行为划分为: 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和组织行为。

公共组织从构成上来讲,是由个体构成群体,群体构成组织整体。公共组织行为的主体构成是公共组织要素中人的因素在公共组织行为上的表现。个体是构成组织的最基本的细胞,组织行为的目标最终要通过具体的个体行为来实现。群体是个体与组织之间的纽带。个人与群体、组织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群体和组织是由不同的个体组成的,个体会直接影响到群体和组织的质量。而个体的社会属性离开了群体和组织也就失去了意义,同时个体离开群体和组织就失去了与社会联系的联结点,其心理和行为就会失去了参照系。

公共组织的个体行为是指公共组织的个体成员从组织利益和目标出发,与外界环境交互和回应的行为过程。公共组织中的群体行为是指群体单元从组织自身出发,与外界环境交互和回应的行为过程。公共组织中的组织行为是组织对环境刺激做出的整体反应。

第三,按照公共组织行为的发生范围和影响力,可将公共组织行为划分为: 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任何公共组织行为的发生及其所涉及的影响力会有一定的范围,这种范围按是否因行为主体的人为限制,还是按行为发生影响后的自然结果,可以将公共组织行为划分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例如,按照公共组织主体冲突行为发生的范围及影响,可把冲突行为分为内部冲突行为和外部冲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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