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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传统礼制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初,朱元璋重申和强化了传统礼制的规定,并颁布了颇多禁令与处罚条例,从而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因此,明代文献论及明初的情况时,多有“不敢逾制”“不敢奢侈”之类的记载。其二,中国传统丧礼与祖先崇拜、鬼神观念等原始信仰紧密相连,并由此形成巫术、禁忌、祭祀等一系列原始信仰仪式。由此可见,佛教在民间生活中的渗透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

明朝传统礼制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

宋代以后,丧礼比较古礼稍有简化,废弛的情况也很严重。宋太宗时期,下令禁止丧葬用乐,一般百姓不得用僧道术士,但违反禁令的人比比皆是,有人将这种现实归罪于州县官执行朝廷政令不力,以至于禁令形同虚设,毫无效果可言。南方一些地区,丧葬不仅用乐,且昼夜不停,“又南人死亡,邻里集其家,鼓吹穷昼夜,而制服者反于白巾上缀少红线以表之。尝闻昔人有诗云:‘箫鼓不分忧乐事,衣冠难辨吉凶人’是也”[28],不管喜事,还是丧事,邻里乡亲集中到当事人家中,不分昼夜地“鼓吹”,看来是宋代南方民间非常普遍的行为,单凭朝廷的一纸禁令,恐怕难以取得成效。朝廷为此专门颁布命令加以禁止,太宗九年(公元984年)诏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尝饱……何乃匪人,亲罹爨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有关人员不许科举考试)。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并当连坐。”[29]

明初,丧礼逾制的现象是被严令禁止的,朱元璋曾于洪武五年颁布诏令称:“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及者,揭借财物,炫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如律。”[30]明代民间丧礼事实上受到了两种观念的冲击:一是丧礼本应讲究“宁戚之义”,是孝道的一种表识,而在尚奢风气的影响下,利欲观念已冲击了传统的孝道观念。明代中晚期,丧礼违背旧礼,无视禁令,大肆铺张,竞趋奢华的现象日益普遍,治丧过程中使用优伶、鼓吹,请僧道做道场等,蔚为风气,如在北京,父亲刚下葬,“孝子”就与友党、妆头弹唱,歌唱酣饮,有“颓然至醉者”,完全是一副假孝子的面目,暖丧时的召妓做杂剧,路祭时的设棚,均属此例。苏州,“婚丧过侈,至有须产嫁女,贷金葬亲者”[31],《松江府志》记当地丧祭之变称:“吊者俱用降真,丧家设木架,架香其中,香值日踊,妇女聚号不哀。铭旌用绯帛,长幅大书,有以银箔饰之者。瓣香束刍,便为苟简。将举殡,则为迎祭,罗列陈设,檠香百案,曰‘九煎’。剪彩作人物、花果、纸俑、舆从,亦以百数。优人装演故事,鼓乐骈阗,俱骑而迎于丧所。易过于戚,君子讥之。”[32]《杭州府志》记载当地的丧礼习俗,称“亲死则延僧道作斋醮”,“古者,妇人迎送不逾域,吊死送丧,男子事也。杭俗妇人有所谓‘陪吊’‘陪殡’者。五服之内,义不可绝,固宜往送,其服外之亲,夫主往焉,足矣。妇人继之,亲邻又从陪之,转相连引,数十为群,衣饰靡丽,舆从簇拥,俨然与卿贰命妇等。丧事既毕,其所陪之家,盛为供具,富者过侈,贫者效尤,此不知于义何当也”。[33]

明代在尚奢风气的影响下,丧礼难免出现讲究脸面、追逐排场的倾向,有些居丧之家,甚至“张筵饮晏,歌唱戏剧,殊乖礼法”[34],民间丧俗不合古礼,恪守礼法的文人士大夫对此极为不满,如吴县士人袁袠称:“今士大夫之家,鲜克由礼,而况于齐民乎。其大者,则丧葬昏娶,有同夷狄。古者哭则不歌,今乃杂以优伶,导以髡缁,笙管铙鼓,当哀反乐。会葬者携妓以相娱,主丧者沉湎以忘返。……富商大贾,越礼逾制,僭拟王者。是故巨室之昏丧者一,而中人之破产者几矣。”[35]钱塘士人田艺蘅对丧葬用僧乐的现象大发感叹:“今俗,疾病则用僧道作斋醮,丧死则用僧道作道场,送葬则用僧道为引导。不惟愚民之家,虽士宦亦有为之者。间为正人君子之所讥笑,则记名曰:‘我固知其非礼,奈此先人遗命,不敢违也。’呜呼!君子从治命,不从乱命,何惑于异端如此哉!”[36]顾起元也批评滥用鼓吹的现象:“旧时吾乡凡有婚丧,自宗勋缙绅外,人家虽富厚,无有用鼓吹与教坊大乐者,所用惟市间鼓手与教坊之细乐而已。近日则不论贵贱,一概溷用,浸淫之久,体统荡然。”然而,在治丧礼仪僭礼逾制、大肆铺张已成为普遍社会风气的情况下,这些批评意见不可能起什么作用。

宋代以后,城市治丧礼仪所出现的诸多变化,反映了这样的时代特征:其一,中国传统社会心理的基础是浓郁的血缘观念和强烈的孝亲情感,基于“孝”的伦理规范,人们在为亲人尤其是血亲长辈治丧时,寄托哀思的具体方式便是传统礼制所规定的不饮酒、不食肉、不作乐、不嫁娶、不生子等一系列禁例,也就是说必须摒弃物质与精神的一切享受。然而,随着社会的演进和观念的变化,至宋代,违反上述禁例的现象已有所见。

明初,朱元璋重申和强化了传统礼制的规定,并颁布了颇多禁令与处罚条例,从而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因此,明代文献论及明初的情况时,多有“不敢逾制”“不敢奢侈”之类的记载。但至明代中晚期,由于社会状况的变化和极权统治的削弱,相应的制约便不再像先前那样有效了,于是,宋元以来丧礼奢华的现象出现了反弹式的发展和演变,并以极为迅猛的势头转化为普遍的社会风气,尤其在经济较发达的江南地区,较高的生活水平为丧礼的竞趋奢侈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本较中原为弱的血亲观念,在人们的生前与死后,都表现出进一步淡化的趋势,而市民阶层好热闹、慕奢华的生活情趣,即便在丧礼这样的场合也明显地体现出来。

其二,中国传统丧礼与祖先崇拜鬼神观念等原始信仰紧密相连,并由此形成巫术、禁忌、祭祀等一系列原始信仰仪式。从《仪礼·士丧礼》的记载可以看出,诸如招魂、饭含、祭奠、陪葬之类的原始信仰活动,均为传统礼制所规定的丧礼程式,后来佛教传入,在中国化和世俗化的过程中,其影响自上而下,逐步扩大,至宋代,治丧程序中已出现请僧侣做道场,诵经追荐亡灵的现象。明代中晚期,此风更盛,以至江南人家治丧竟然由僧侣主持,并自初死燃灯诵经,至出殡僧侣导引,整个丧礼过程贯穿了一系列的佛教宗教活动,而传统的原始信仰仪式,或与之并存,或简省淡化,颇有喧宾夺主的味道。由此可见,佛教在民间生活中的渗透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

其三,在诸项人生仪礼中,丧葬礼仪尤为集中而典型地体现了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历朝统治者对治丧程式和所用器物皆做出严格的等级规定,目的也在于维护这一传统的社会制度。明代中晚期丧礼的越礼逾制,既是当时社会等级秩序有所动摇和淆乱的反映,同时也对以身份等级为核心的传统礼制起了进一步的腐蚀、破坏作用。面对日益普遍的僭越之风,渐趋软弱的明朝廷也难以坚持原先的禁令,史载:“嘉靖十八年(1539)题准,士庶丧礼各称家之有无以为厚薄。时忌致祭,亦随所有以伸追慕。不以富侈,不以贫废。巨家大族,能遵礼以为细民之倡者,有司量加劝励。”[37]这条诏令仅从正面对遵礼者予以褒扬,并未对违礼者提出严厉的处罚措施,可见,其在明初的立场上做了某种程度的松动与妥协。

【注释】

[1][宋]司马光撰:《司马文正公集略》卷二四《论·葬论》,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2][宋]陈颢、陈颐:《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为家君上神宗皇帝论薄葬书》,载《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27页。

[3]《宋史》卷一二五《志第七十八·礼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918页。

[4]《宋史》卷一二五《志第七十八·礼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919页。

[5]《宋史》卷一二五《志第七十八·礼二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919页。

[6][宋]朱熹:《朱子家礼》卷四《丧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02页。

[7][宋]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五《丧仪》,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49页。

[8][宋]朱熹:《朱子家礼》卷四《丧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03页。

[9][宋]朱熹:《朱子家礼》卷四《丧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03页。

[10][宋]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五《丧仪》,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54页。

[11][宋]朱熹:《朱子家礼》卷四《丧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06页。

[12][宋]朱熹:《朱子家礼》卷四《丧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07页。

[13][宋]朱熹:《朱子家礼》卷四《丧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07页。

[14][明]文元发:《淸凉居士自序》,载杜联喆辑录《明人自传文钞》,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第6页。

[15][宋]朱熹:《朱子家礼》卷四《丧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08页。(www.xing528.com)

[16][宋]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七《丧仪》,台北: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9页。

[17][明]郎瑛:《七修类稿》卷一八《义理类·七七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87页。

[18][宋]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4页。

[19][宋]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五《丧仪》,台北: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4页。

[20][元]李有:《古杭杂记》,台北: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4页。

[21][明]熊遇:《非墨篇》,载黄宗義编《明文海》卷一四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22][明]李东阳等奉敕撰:《大明会典》卷九六《礼部五十四·丧礼一》,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

[23][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九《礼制》,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88-289页。

[24]彭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13页。

[25]《宋史》卷一一九《礼志七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26][宋]祝穆:《古今事文类聚·前集》卷五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27][明]吕维棋:《四礼约言》卷三《论丧》,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

[28][宋]周去非著,杨武泉校注:《岭外代答校注》卷七《乐器门·白巾鼓乐》,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257页。

[29]《宋史》卷一二五,志第七八,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30][明]李东阳等奉敕撰:《大明会典》卷一〇〇《礼部五十八·丧礼五》,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

[31][清]顾诒禄等籫、李光祚修:《中国地方志集成·长洲县志》卷十一《风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7年。

[32]崇祯《松江府志》卷七《风俗·俗变》,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84页。

[33]万历《杭州府志》卷一九《风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

[34]《明宪宗实录(成化)》卷三三,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

[35][明]袁袠撰:《世纬》卷下《革奢》,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4页。

[36][明]田艺蘅撰:《留青日札》卷二七《丧葬用僧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877页。

[37][明]李东阳等奉敕撰:《大明会典》卷一〇〇《礼部五十八·丧礼五·奔丧、改葬》,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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