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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规定:丧等越重布料越粗疏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服丧期间,饮食起居还有一套烦琐的规定。明清两代,规定子女为母也服斩衰。齐衰为第二等丧服,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断处辑边。丧服用布,因丧等的不同,升数有很大差别,丧越重则布料越粗疏,这也是与丧家心情的哀痛程度相一致的。

丧服规定:丧等越重布料越粗疏

在宗法制社会,孝亲占有极特殊的地位,《孝经·三才章》云,“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经·孝治章》称,“明王以孝治天下”,强调“孝”是天地的自然法则,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也是治理天下的核心问题,古人很看重人在服丧期间的表现,以此来判断是否孝亲、情感的真假以及德行的高下,在服丧期间,因为时时追思死者对自己的恩情,为失去至亲骨肉而哀伤不已,是不会有心情去享用酒肉美食、欣赏音乐舞蹈,更不会有男女之欢,所以,古代社会,凡是居丧期间有饮酒作乐、生育等行为的,都会被视为丧失人性、不知亲情的禽兽之行,为社会所不齿,甚至受到官府的制裁。

1.五服之制

为了表示孝意和哀悼,丧家必须穿戴丧服。丧者服饰与服丧时间有严格的血缘亲疏和男女之别,体现了宗法等级观念和男尊女卑观念。两千多年来,汉族的孝服虽然有所变异,但基本上保持了《仪礼·丧服》规定的五服之制,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斩衰是最重的丧服,适用于诸侯为天子、臣为君、子为父、未嫁之女为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服期三年,因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衽怀”。“衰”是麻质上衣,斩是不加缝缉之意,斩衰粗劣简陋,用以表示服者的哀痛之深,后世常用麻布片披在身上,故有“披麻戴孝”之说,此外,还有“苴绖”(麻布带,在腰称腰绖,在首为首绖)、“苴杖”(后世俗称哭丧棒)、“菅屦”(草鞋,后世以白布覆履代替)等。服丧期间,饮食起居还有一套烦琐的规定。秦汉以后,随着宗法制度的瓦解,父为长子服丧不再实行。明清两代,规定子女为母也服斩衰。

齐衰为第二等丧服,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断处辑边。齐衰有三个等级:父卒为母、母为长子服丧三年;父在为母、夫为妻、男子为伯父兄弟、以婚女为父母、媳妇为公婆、孙男孙女为祖父母服丧一年;男子为曾祖父母服丧五个月,为高祖父母服丧三个月。

大功为丧服第三等,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指男子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母、姐妹,女子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为兄弟的丧服,服期九个月。

小功为丧服第四等,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指男子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外祖父母、舅母、姨母,女子为妯娌、夫之姑母、姐妹等的服丧,丧期为五个月。

缌麻是最轻的丧服,用细熟布做成,指为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兄弟、外孙外甥、表兄弟、岳父母的丧服,服期三个月。

为不同亲属关系的死者服丧,丧服质料的精粗、制作的方法都有差别,服丧者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只要看看丧服就可以一目了然。丧服的等差有多种表现方式,一是制作方法的繁简。如斩衰之服的布料用刀斩断后,不再缝边,故名斩衰裳。因为孝子骤然遭遇大丧,哀痛欲绝,无心修饰,丧服的制作当然处处从简。齐衰是次一等的丧服,哀痛之心稍减,所以衰裳的边缘就缉了边,显得比较整齐,故名;二是布料的精粗。古人织布,标准幅宽为二尺二寸,古人用“升”表示布的精粗,一升为八十缕,就是八十根经线,在同样的幅宽之内,线缕的数量越少,布料就显得越稀疏,反之,就越精细,古人日常所用的衣料为十六升,即在二尺二寸的幅宽内,排列有一千二百八十缕经线。丧服用布,因丧等的不同,升数有很大差别,丧越重则布料越粗疏,这也是与丧家心情的哀痛程度相一致的。就五等丧服的正服而言,斩衰为三升,齐衰为四升,繐衰为四升半,大功殇为七升,大功成人为八升,小功为十一升,缌麻为十四升半(一说为七升半),缌麻的升数与日常布料已经非常接近;三是加工程度的深浅。古人加工麻类植物,先剥去表皮层,再撕分韧皮层,使之成为条形纺材,再用浸泡、捶打等方法脱去表面的胶,使纤维分散而柔软,然后再漂白、纺成麻线,用来织布。斩衰和齐衰服的麻缕都只经过简单的加工,所以颜色粗恶。大功丧服,“大”是大略的意思,“功”指人工,大功布经过粗略捶打和水洗后,除去杂质并脱胶,纤维比较柔和,但颜色不太白,小功布则是在大功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使麻纤维显得更白。将麻线加工得细如丝线叫“缌”,缌麻之布的脱胶,做得比大功和小功之布更加仔细。与丧服配合使用的还有丧杖,上古时代的杖,原本是有爵位者使用的,在丧礼中,杖成为专门的丧具,但并非服丧者都可以使用,而主要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丧主,丧杖具有表示其在丧家中的身份的作用;二是年老体衰或有病之人体力不支,需要借助于杖来支撑,具有“扶病”的作用。未成年的儿童不用杖,因为他们年龄小,还不太懂得丧失亲人的痛苦,不会因哀伤而致病。丧杖有竹杖和桐杖之别,为父亲服丧用竹杖,为母亲服丧用桐杖(用桐木削成的杖),丧杖的高度与心齐平,竹根一端朝下。此外,在不同的丧等中,丧服的帽、缨带、鞋等的样式、质地等也各有区别。

图67 〔清〕挂孝图(www.xing528.com)

古人遇到死丧,凡应该服丧服者,不论内亲、外亲,还是知交好友,都应自制所应服之服前往哭灵,这因为哀戚在心,故变服哭灵,但在明代已发生了一些变化,明人康起元记述南京的情况说,当时为亲友服丧,“必丧家送布,始制而之服之。不送,即应服,而玄其冠色其衣者有矣。甚且丧家力不能送,共以诟厉加之,而大家复有破孝送帛之事。破孝无论何人,但入吊者,即赠以布或绢,有生平不一识面,闻名为布而吊者矣。不知变服致哀,乃衷之旗,心既不丧,服于何有?且送而不服,尤属无谓。至送帛,则本不为服,直以币帛将孝子之敬为酬酢而已”[23],意思是说,亲友奔丧本应自备丧服,但明代已经要丧家为亲友送去布料做丧服,如果丧家贫寒,无力置办丧服,则被大家耻笑。丧家还必须给去吊唁的人赠送布、绢,甚至有人为此去给陌生人吊唁。康起元不禁为这种风气而感到痛心!

中国的丧服制度传入朝鲜半岛后,在当地普遍遵行,时至今日,在传统文化积淀比较深厚的韩国农村,特别是在某些世家大族中,丧服制度还比较完整地保留着。1998年初,韩国庆尚北道清道有一位年逾九旬的老人去世,他的子孙和弟子决定为他举行“儒林葬”,即地道的儒家葬礼,实际上是《朱子家礼》中的丧葬礼仪。死者的几位儿子都身着斩衰的丧服,据说布料是用专门从中国进口的麻做的,丧服的边缘都不缝边,可以看到刀斩的痕迹,丧服的下衣和上衣的衰、负版等丧饰,以及丧冠的样式等与中国古代礼书所记载的完全一样,首绖和腰绖用颜色十分粗恶的麻绳搓成。由于死者已是九十高龄,家族中五代同堂,服丧者有上百人之多,不同亲属关系的亲戚,根据五等丧服服丧,衣服的颜色、精粗等判然有别,前往观礼的专家学者、摄影爱好者、民俗研究者以及电视台的记者等竟有几百人之多。在远离中国的地方看到千年之前传播而来的、如同活化石的丧礼,令人唏嘘不已。时移势易,丧服制度无论祖国大陆还是在海外的华人世界中也早已不存在,但丧服关系的称呼却依然在台湾报纸的“讣闻”中使用着,说明中华两千多年来的文化积淀,依然深深地存在于海外华人的血液之中。[24]

2.丁忧去职

“丁忧”“守制”就是宗法制下子女行孝的一种重要方式。“丁忧”又称“丁艰”,即遭父母之丧,《晋书·袁悦之传》载:“(袁)始为谢玄参军,为玄所遇,丁忧去职”。“守制”即长辈死后,儿子或长房长孙自闻丧日开始,不得任官、应考、嫁娶,要守孝27个月(不计闰月)。儿女服丧十三个月为“小祥”,祭灵后,开始吃苹果,二十五个月为“大祥”,迁新神主至祠堂;二十七个月为“禫(旦音)”,开始进酒食。有的孝子在墓旁用茅草结庐,居住三年,甚至更长,以守丧尽哀,有的立志终身守坟,有的晚上睡在父母墓穴中,如孔子64代孙孔旼,在父亲墓穴住了三年,每晚睡在一个空棺里,这都是“孝道”的具体体现。统治者提倡这样,其政治目的在于“移孝于君”,故长期得以奉行,到了唐代武则天时,规定父母之丧一律为三年。明代丧礼中一般孝子守制也是27个月。服丧之日,孝子出外还是素青服,而家居则用素服,有些号称“心丧”的孝子,直至守制满三年,才穿吉服,明代的士大夫居丧期间,在接待客人之时,大多头带苏巾,身穿深衣,显然已是一种俗化的表现,在一些正统的士人看来,这也是非礼的行为。

3.夺情起复

人子听到父母之丧号泣奔走而赴,称“奔丧”,“起复”指丧制未终,便回来为国事工作,因要暂时搁置对亡人的悼念之情,因为被生动地形容为“夺情”。明太祖以孝治天下,为了扶植纲常,维持世教,制定的丧葬礼仪中规定,现任官员凡是遇到父母之丧,都必须“斩衰三年”,也就是在家守制三年,而冒丧有禁,匿丧有罚。洪武二十三年因百官之请,定下制度:除了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诸如伯叔父母和兄弟一类之丧,不必再奔丧,这原本不过是出于一时的权宜之政,但相沿一久,乃至明末,反而将不奔丧守制视为“礼法之当然”。按照明代的惯例,百官一闻父母的丧事,不待上报朝廷,并获取朝廷的许可,就可以去官离任,回原籍丁忧守制,但这一度仅仅是对于文官而言,明代的武官却并不需要丁忧守制,又据规定,只要没有遇到“金革”一类的重大军事行动,不得“夺情起复”。但自明代中期以后,因为国家多事,允许内外近侍或外放官遇到父母之丧,“暂令夺情起复,以共济时艰”,一旦边事宁谧,再奔丧守孝。到了晚明,一些地方上的总督、巡抚重臣,闻讣告以后,常常不愿离开自己的职位去奔丧,却是“以候代迁延,或半年,或一年,甚至服已阕而后行者”,至于那些知府、知县,闻到讣告以后,“亦以署篆交盘迟留不去,间有比追赎锾于私衙者”,官员们已经把仕途看得比孝亲重要了。

4.代哭之礼

按照朱熹的《家礼》,原本也有“代哭”之礼,仅仅是五服内外之人,更代而哭,以便节哀。在明代民间,其世俗的做法则是以妇女“替哭”。在北京,一旦人家有了丧事,就用仆隶代哭,甚至有雇乞丐代哭者,在济南城中,也有代哭的例子,称为“号丧”。按照明末清初著名礼学名家张尔岐的解释,代哭或者说号丧这种丧俗的出现,其实是误读朱熹的《家礼》所致。《家礼》中“代哭”之“代”,应解释为“更”,意思是:“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樵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一旦在丧葬之俗中出现了请人代哭,其本无哀情,“强之使哭”,丧礼之虚假仪义,于此不难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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