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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内战期间九战区受降纪实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空军地面部队及降落伞部队,则由各地区受降主官分别按陆军投降办法办理之。

国共内战期间九战区受降纪实

第一节 受降前敌我态势

七月上旬,敌第二十七师团、第四十师团由南雄、信丰、大庚,经赣县沿赣江东西两岸向南浔北撤转用,被战区月余之追击,至八月上旬,其态势如附图第一[图略]。

第二节 受降任务之受领

遵奉委员长蒋未巧辰一亨电节开:派第九战区司令长官薛岳为受降官,指挥原辖各部,负责接收南昌、九江地区,该区为敌第十一军。又奉总司令何未感机代电颁发致冈村宁次中字第一至第十三号备忘录,规定日军投降及我军受降一切办法,及申支酉谋代电颁发之附表修正日军投降部队番号、地点各等因。当将受降一切事项准备完毕。

第三节 对日军备忘录之下达

遵照总司令何致冈村宁次中字第一、第四、第六号各备忘录,及申支酉谋代电所颁附表,与处理受降事务,及接收收复区应注意之事项所示要领,策定本部各号备忘录如次:

一、九字第一号备忘录

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备忘录

日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致驻南昌九江地区日军第十一军司令官笠原幸雄将军

由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

事由:

一、本人以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之地位,奉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一级上将何应钦之命令,接收在南昌、九江地区内日本第十一军及所配属陆海空军与其辅助部队之投降。

二、日本驻南昌、九江第十一军司令官笠原幸雄将军应自接受本备忘录之时起,立即执行本司令长官之一切规定,并应由笠原幸雄将军负责指挥该项日军之投降。

三、笠原幸雄将军于接受此备忘录后,关于下列事项应立即对日本陆海空军下达必要之命令:

1.对本司令长官所辖地区内(即第二条所述地区,以下同)所有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立即停止一切敌对行为。

2.对本司令长官所辖地区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立即各就现在驻地,及指定地点静待命令,凡非本司令长官所指定之部队指挥官,日本陆海空军不得向其投降缴械,及接洽交出地区,与交出任何物质。

3.对本司令长官所辖地区内所有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武器、弹药、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一切交通通信工具、飞行场、码头、工厂、仓库物质,与一切建筑物,暨军事设施,以及文献档案、情报资料等,应立即妥为保管,不得移动,并应绝对保持完好状态,由笠原幸雄将军负其全责,听候本司令长官派员接收。

4.对本司令长官所辖地区内所有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应各就现驻地负责维持地方良好秩序,直至本司令长官所指定之部队,及负责长官到达接收为止。在此期间内,绝对不得将行政机关移交非本司令长官所指定之行政官吏,或代表人员。

5.对本司令长官所辖地区内同盟国被俘人员,及被扣官民,应立即恢复自由,并充分供给其衣食住行及医药等,并准备遵照本司令长官之命令,送达指定地点。

四、为监视日军执行本司令长官之一切命令起见,特派陆军第五十八军军长鲁道源中将兼本司令长官南昌前进指挥所主任,先到南昌设立前进指挥所,凡鲁道源中将所要求之事项,应迅速照办。

五、派陆军第五十八军军长鲁道源中将为南昌区受降主官,现在南昌除家埠间地区之日军,应立即向南昌区集中,听候受降官鲁道源中将之命令处理。派陆军新三军军长杨宏光中将为九江区受降主官,现在永修、德安、星子、瑞昌一带地区之日军,应立将防地交本司令长官所指定之新三军部队接收完毕后,听候受降官杨宏光中将之命令处理。

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陆军上将 薛岳

本备忘录交鲁道源中将转送笠原幸雄将军

二、九字第二号备忘录

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备忘录

日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致驻南昌九江区日军第十一军司令官笠原幸雄将军

由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

事由:

一、依据本司令长官致贵官九字第一号备忘录第三条第四项,及第五条所定,特再将各地区受降主官姓名、受降地点,及日军代表投降部队长姓名,应投降之部队番号,详细规定如附表,希先下令准备实施。但表列日军部队番号、主官姓名,及驻地,系奉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依据今井将军所呈出之驻华日军态势概见图,及其口述,如有遗漏或变更,另行修正之。

二、为使日军投降及械弹器材等缴收进行顺利计,特规定如左:

1.在本司令长官九字第一号备忘录第五条指定之地点,及日军分别向我各地区受降主官之投降地点,所有日军应照该条及本备忘录之附表分别集中,在表列地点以外驻扎者,应先行将其防地分别交与我各地区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部队接收,其交接日期,由我各地受降主官分别决定之。

2.凡日军依照本司令长官九字第一号备忘录第五条,及本备忘录附表所指定之地点集中后,应仍保持各该地之警备状态,维持秩序,听候我各地区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部队到达后,再依指定之时间逐次交防,并依指定之地点分别集合,立即将所有武器器材自行封存于我各受降主官所指定之各仓库内,呈出详细表册,再立将所有徒手官兵率赴我各地区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集中营。至各该处封存仓库,则由我各地区受降主官立即派兵看守,再派员照册点收。

3.在笠原幸雄将军尚未正式投降之前,凡中国军队有奉命调往现在日军驻地区内者,沿途各地日军应一律让其通过,不得妨碍。但以本司令长官九字第一号备忘录第五条所指定各地区受降主官所命令并通知之部队为限,其未奉各该受降主官之命令及通知之部队,日军应拒绝其通过,并防止其强迫占领城市,否则各该地日军指挥官应负其责。

4.在九江附近及鄱阳湖、赣江所有轮船、民船,应立即集中于南昌、九江,听候接收,并应先行造具各船舶之种类、吨位、数目、所用燃料(含存储数量),及员工人数之详细清册呈送本司令长官所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

5.在南昌、九江间地区内所有日本航空部队,凡可能飞行及可能修理之航空机应立即修整完毕,并在南昌机场集中。至修理费时之航空机及所有基地存储之弹药、武器、油类,应一律封存,并连同上述一切航空机造具详细清册呈送本司令长官所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听候派员接收。又所有机场及飞机修理各种设备应保存完好状态,仍造具详细清册呈送本司令长官所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听候接收。至空军地面部队及降落伞部队,则由各地区受降主官分别按陆军投降办法办理之。

6.凡日军现驻地区内所有交通、通信各线路,及其管理机关,不待笠原幸雄正式投降,应立即与本司令长官司令部通报,本部电台呼号L、E,波长七五米,连络时间,每日十点及十九点(重庆暑期时间),笠原幸雄将军应即将贵军电台通报时间、周率、呼号通报本部。又所有江湖河道及要地如布有障碍物,应立即彻底扫除,以利交通,并希将障碍物位置与扫除情形绘图列表尽速呈送本司令长官所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

7.现日军现驻地区内,如有匪徒企图破坏交通、通信,及扰乱治安者,应特别防范,并制止之。

三、请笠原幸雄将军将上述各项办理情形随时电告。

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陆军上将 薛岳

附: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各地区受降主官姓名、受降地点及日军代表投降部队长姓名与投降部队集中地点番号表一份。

本备忘录交由鲁道源中将转交笠原幸雄将军

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各地区受降主官姓名、受降地点及日军代表投降部队长姓名与投降部队集中地点番号表

附注:本备忘录附表所规定日军投降部队之番号,嗣遵总司令何申支酉谋代电所颁附表之规定,改令日军独立第七步兵旅团在南昌,第十一军司令部、第十三师团、第五八师团、独立混成第二十二旅团、独立混成第八四旅团、独立混成第八七旅团,均在九江集中缴械。

三、九字第三号备忘录

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备忘录

日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致驻南昌九江区日军第十一军司令官笠原幸雄将军

由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

事由:

一、凡日军现驻地区内一切行政组织,及日军扶植之伪组织,应立即将各该组织原有人名、财产簿册、档案、票据、土地、房屋器具、印信等,一律造具清册,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听候点收,不得有迁移、毁坏、转让、隐匿等事。前项所称之行政组织,包含各项机关、银行、学校、医院,以及各该组织所经办,或占有之各项工厂、矿场、商号、仓库、公共事业等。

二、凡财务及金融机关之票券,连同财产、现款、票据、账册暨保管之公债、库券基金发行、钞券之准备金等,一切保管财物均应封存,并派员连同原经管人员负责保管,听候接收。

三、日军第十一军司令部,及所属各部队,暨各级粮食管理组织在各地所控置之粮食、运输工具、包装材料、仓库设备、粮食工厂,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粮食器材,应立即分区造册,列明种类、数量、存在地点,尽速造报,听候接收。在接收以前,凡存在仓库之粮食,及一切工具器材设备,均由日军派员负责保管。其在赣江及陆路运输途中之粮食,原经办人应即运交就近城市仓库存储保管。至军用粮食工厂及日人投资或合办之粮食工厂,各该原经办人或经理人均应负责保持完整。

四、有关经济生产事业之组织,及所占有,或存储之物资,例如液体燃料、煤焦、棉花、纱布、丝、糖、茶、豆、羊毛、皮革、纸张、油类、五金器材及矿品等,均由日军派员连同原经管人负责保管,听候接收。其各项组织所经办或占有之有关需要各事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煤、矿等,在接收以前,仍应继续供应。

五、公用事业中公路、水运、空运、邮政电信各项交通通信事业之业务,在接收以前,均应一律照常维持。

六、有关教育文化之公私文物,如图书、仪器、古书、古物、书版、字画、建筑、雕刻、美术品,及一切文献,在接收以前,均应由原经管人负责保管,不得毁损。

中华民国第九战区司令长官陆军上将 薛岳

本备忘录交由鲁道源中将转交笠原幸雄将军

第四节 对受降部队处理受降事务应注意及遵守事项之训示

一、处理受降事务及接收收复区应注意事项之训示:

甲、对日军之处置:(www.xing528.com)

子、各受降主官应速将本部致笠原幸雄九字第一号备忘录第五条所指定之地区内之敌陆海空军兵力驻地、主官姓名,确实调查。据此。

拟定接收日军投降办法,其内容可摘取本部致笠原幸雄九字第二号备忘录各项,并同样可以备忘录致接收地区敌军最高指挥官(即日军代表投降部队长),以求逐步实现。

丑、各军担任接收日军投降部队,必须尽量迫近日军驻地,以期迅速达成接收任务。如须通过日军驻地时,可遵本部致笠原幸雄之九字第二号备忘录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通知日军。

寅、接收日军驻地,及收缴日军械弹、器材、物资等,以各区统一办理为原则,各区受降主官可以所要之备忘录直送各该区日军代表投降部队长,规定接收日军驻地,及收缴械弹等办法,着该代表投降部队长负责转令其所属部队遵行。

卯、日军之撤退及集中,宜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日军应由原驻地遵照各区受降主官之规定,将其驻地分别交与我方指定之部队后,即逐渐集中于受降主官指定之地点,候我方指定部队逐次接收完毕;(第二阶段)日军始再遵本部致笠原幸雄之九字第二号备忘录内所指定之日军集中地点集中,其交接日期,由各地区受降主官分别决定。至实行缴械日期,另候本部命令。

辰、日军之撤退及集中,应与我军开入日军撤退区相配合,以免为土匪(奸宄)所乘。此项我各区受降主官,及各区日军投降代表,应各自令其所属遵行,并须特别规定非受降主官所指定之接收部队,日军不得交让,或擅自撤退。

巳、各受降区内,所有日军武器、弹药、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一切交通通信器材等,应令各留现在地集中保管。但轻兵器可待日军集中指定地点后,自行封存于仓库内,并呈出详细清册,以待军政部派员接收。

午、日军官兵除武器器材等,应全部缴交外,其个人必需之日用品及衣物、少数款项等,仍准其保留应用,不得没收。

未、缴械后之日军徒手官兵,准暂保留其原有之师团,或联队建制,仍暂由其部队长率赴我各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驻地。但我军仍应派以必要之部队,予以监护。

申、投降日军所需之粮食,概由受降主官负责补给,但可由日军缴出之存粮,及收复区征购之粮食供给之。

酉、交防接防及收缴日军武装时,对日军投降官兵,不可有敌意侮辱行为。

戌、各受降单位,必须与其投降单位日军直接取得通讯上之联络。

亥、凡处理日军投降未经指示事项,可参照本部致笠原幸雄之备忘录所示内容办理。

乙、对伪军之处置:

各受降主官应将所担任接收区内伪军实力(包括人数武器器材等)、驻地、主官姓名、籍贯、出身及经历等,详细调查具报。但已投诚,或正在接洽投诚之伪军,均应饬派相当人员至各指定之司令部联络。

丙、对奸匪之处置:

各受降主官应将所担任接收区内奸匪实力(包括人数武器器材等)、驻地、主官姓名、籍贯、出身及经历等,详细调查具报。据此。拟定防范办法,免碍任务进行。在接收日军投降期间,除因确保政治、经济、交通各要点要线而引起战斗外,目前对奸匪宜暂取守势,严密监视,必要时,仍得相机剿灭之。

丁、对伪组织及敌经济、交通、文化诸事项之接收:

各区内之党政人员在受降主官统一指挥之下,尽可能与开入收复区之我方部队同时进入,以便同时接收经济、行政诸机构,为适切要求,可由各区内有关以上事项之各机关派员参加处理接收事宜,但该地行政首长应受当地我军最高指挥官之节制。

戊、其他:

子、开入收复区之我方部队官兵应绝对严守军风纪,不得有抢掠骚扰等情事,各区受降主官,应绝对负责。

丑、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已请求美军作战司令部麦克鲁将军在各受降区派遣联络官协助办理日军投降事宜,并任中美军之合作联系,仰令所属官兵对美国官兵必须精诚合作,妥为招待。

二、对进入收复地区各部队官兵必须遵守事项之训示:

甲、要严守军风纪。

乙、要绝对服从命令。

丙、要爱护收复地区内之男女同胞,并切实保护同盟国侨民。

丁、要保持战胜勿骄之态度。

戊、军行所至,要随时随地维持地方秩序。

己、不得擅自征派人民。

庚、不得擅开日军所交仓库,擅取物品,或擅自没收,及转移公私财产。

辛、不得侵占、盗卖、掉换、遗弃、损坏日军所缴任何物品。

壬、不得虐待或侮辱俘虏。

癸、不得擅入日本商店,或日侨住宅,或强取俘虏,及日侨之私人财物。

三、处理受降事务注意事项之补充训示:

甲、关于日军撤退及收缴日军武器步骤:

子、依部队到达先后,先行接收日军防区,使日军得以按照指定地点分别集中。但在各防区内,原有日军被服、武器、燃料等仓库不得移动,应予封存。并呈出表册,暂由各受降区主官派员接收保管。

丑、日军到达指定地点后,应由各受降主官指定仓库,饬其将所有武器器材分别自行封存于指定之仓库,并暂派员接收保管。

寅、缴械后,日本徒手官兵应饬分别集中于水陆交通要点待命,开往沿海各港口,以便遣送回国。

卯、日军缴械时,可准其每步兵中队暂借步枪十支,其他特种部队,每中队准暂借步枪六支,每枪一支配弹伍拾发,待集中海港后,或上船时,悉数缴还,其余所有武器器材,均应一律收缴,日本军官及下士官之军刀,属私人所购者,另行指示,暂不收缴。

辰、日本官兵回国确期,因需船过多,难以决定,应饬作过冬之准备,准其留用冬季被服。

巳、在日本官兵集中地区内之粮食仓库,准暂缓接收,但须由各受降主官派员监视,按国军给养定量,照实有人数查考登记。缴械后,日本官兵给养,应由各受降主官指定兵站予以补给,其待遇与我当地官兵同。

乙、自即日起,日本军官除传达我方命令外,不得发布任何命令,并不得在通信上使用暗号或密码。

四、对日军投降书及受领证方式之指示:

奉总司令何申江电,各受降地区接收敌人投降时,各地区应其交通状况,于受降主官(或派员)使敌人集中投降地点授训令或命令,于敌军投降代表部队长签字于各受降书。其训令方式如下:

(一)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大将已遵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大本营之命,率领在中国(东三省除外)、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台湾、澎湖列岛之日陆海空军,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九日降书向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一级上将何应钦无条件投降。

(二)遵照何总司令命令,及其致冈村宁次大将中字第十号备忘录,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队接收某某地区日本某某部队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

(三)上第二项之日军部队应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某日照下列规定切实施行:

1.关于日军行动之规定。

2.关于武器、弹药、器材、器具收缴之规定。

3.关于日俘处置之规定。

4.关于城市接收之规定。

5.关于车辆及一切军用物资接收之规定。

6.关于军事控制下民用财产接收之规定。

7.关于交通通信接收之规定。

8.关于区内海空军,及其他场站设备接收之规定。

9.其他一切细部规定依各区状况规定之。

五、受领证格式如下:

今谨收到中国战区第某战区司令长官第某号训令一份,当遵照执行,并立即转达所属及所代表各部队之各某官长士兵遵照,对于本规令及以往之一切规令或指令,及本区各所属与所代表之各部队之全体官兵均应有完全执行之责任。

日军番号指挥官级职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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