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三十四年九月十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五分
二、地点:中国陆军总司令部
三、出席人员:总司令,萧参谋长,麦克鲁将军(美军作战司令),钮处长先铭,王科长武,陈科长昭凯,陈参谋桂华,冈村宁次大将,今井武夫少将,小笠原清中佐,木村辰男译员
四、谈话内容:
总司令:
一、我知道你的责任非常重大,因为日本在中国战区,一百数十万官兵及数十万侨民,其生命之保障,及一切善后问题之解决,责任均在你肩上,所以希望你今后善能自处,只要你能切实服从我的命令,遵照我方各种规定,相信完成你一切善后任务甚为容易。
二、你为完成本身任务所顾虑到的几件事,我决定依照下面所说的原则办理:
1.关于自卫武器:我认为在安全地区,可以不必留自卫武器,在有借自卫武器必要地方,可以借给极少数之步枪。
2.关于粮食:你们现存的粮食,准许你们自用,但我方要派员检查监视,以免浪费。你们存粮用完后,我方届时当另筹拨补给。
3.关于运输:闻你们国内尚有廿七万吨船只,但须作日本国内运输之用,不能调来,所以将来你们一百数十万人回国时所需船只,我可负责向我盟邦美国要求拨用,使你们早日返日。
4.关于日本在华技术人员,拟斟酌情形,予以征用。
三、现在及今后东亚局势,必须中国统一强大,世界永久和平,始有希望。故日军一切武器器材,必须完整缴交我所指定之部队长官,切勿损坏、散失及落于匪手,致扰乱地方。
四、我所规定缴械办法,是先集中在一个地区,然后缴存于指定仓库,这都是为日军实施上的便利而定。
五、我军空运到各地的部队,抵达目的地后,需用车辆较多,你们所有车辆,必须全部先行交出,至你们担任连络之高级军官所用少数乘车,我可酌予暂准借用。
六、在中国内地各处日本飞机,应先完全交出,日方所需通信联络用飞机,我已批准留给五架。
七、所有日方交通通信,均由我方接管,尔后你们通信,不能再用密码。
八、据报现在你们尚使用一部分中国人代做苦工,此项工人,应即释放。
九、此后规定命令系统,我各战区长官、各方面军司令官,可下令于日军各方面军司令官及军长。至于我各战区长官及方面军司令官以下之指挥官,当以我高一级的军官下令于日军低一级的军官。(www.xing528.com)
十、关于你所提出之舰艇、船舶的资料太不够,应迅速提出详细报告。
十一、关于以后日本官兵,希望严守我之命令,不应发生受惩罚事情,万一发生时,处置办法分左列三种:
1.凡犯中国陆军惩罚令者,交你们自行处罚。
2.犯情轻者,令你们交出,由我方处罚。
3.犯情重者,由我迳行惩罚,即凡属刑法范围者,应完全由我方办理,因为你们自九月九日起,已无军法权。
十二、本人有军字第一号命令给你,此命令本来是昨夜已办好的,因知你今晨来见,故留待你来交给你。
冈村宁次:
一、刚才总司令所示各项,都已完全了解。
二、关于第三点日军武器移交问题,事实上须要向总司令说明,前(八)月十八日我已规定办法,通令各部队实施,即在中国大陆之日军武器,完全缴交中国中央政府,决不交与其他任何地方部队,此系在今井总参谋副长去芷江之前,即已规定,当时并未奉蒋委员长命令,我方已下令实施。
三、关于解除武器问题,我已完全了解,所谓地域安全及非安全,谅无问题。但实际为维持日军纪律,若无少许武器,则必定有一部日军指挥官不能维持良好纪律,敝人意见,将武器全部缴交贵方,但日军在未归国之前,借用一小部分轻兵器,以为保持日军之军纪及秩序,此点,可否按照香港英军对日军接收办法处理之。
总司令答复,饬将香港方面英军对日军接收办法抄送本部参考,再行决定通知。
四、关于日军粮食及运输问题,备承总司令关照,非常感激,以后一切当遵从总司令指示实行。
五、关于技术人员征用问题,如有所规定,当遵命办理。
六、关于汽车及连络用飞机,蒙准使用,十分感激。
七、关于传达命令问题,为求避免日军官兵因受精神刺激而致逃散,成为土匪游民计,各区连络部拟请仍由卑[鄙]人担任联系,使彻底奉行总司令之命令,俾在返国之前,不致有不幸事件发生。
八、关于通信使用之各种密码本,当遵命呈送贵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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