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帝国大本营兹奉敕令为履行所有日本国军队对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投降之条款,命令日本国国内外所有指挥官对其所指挥下之日本国军队,及在日本国所支配下之军队,立即停止敌对行为,将其武器就地存置,依左项指示或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所下达之指示,对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各指挥官,无条件投降。对其所指示受降指挥官或指派之代表者,须即取联络,所关细目须俟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方可变更。右[左]列之指挥官或代表者之命令须绝对立即实行:
甲、中国(除满洲)、台湾及法属印度支那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之日本前任指挥官及一切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向蒋主席投降。
乙、满洲、北纬卅八度以北之朝鲜、库页岛及千岛群岛之日本前任指挥官及一切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向苏维埃远东最高司令官投降。
丙、(1)安达曼群岛、尼科巴群岛、缅甸、泰国、北纬十六度以南之法领印度支那、马来亚、苏门达拉、爪哇、小巽他群岛(含□厘、龙目及帝汶)、布鲁、西兰、安汶、怯义、阿卢、塔龙巴及亚拉佛拉诸群岛,西里伯斯、赫尔玛、赫拉群、荷属新几内亚之日本前任指挥官及一切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向东南亚最高司令官投降。
(2)帛琉、英领新几内亚、俾斯麦及所罗门群岛之日本前任指挥官及所有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向澳大利亚陆军最高司令官投降。
丁、日本委任统治诸岛、小笠原群岛及其他太平洋诸岛之日本前任指挥官及所有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向美国太平洋舰队最高司令官投降。
戊、日本大本营及日本本土邻接之诸小岛,北纬卅八度以南朝鲜、琉球群岛及菲律宾之日本前任指挥官及所有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向美国太平洋陆军部队最高司令官投降。
己、仅前列之各指挥官,为负有受降权限之联合国代表,日本国军队之投降须均向上列指挥官或代表者行之。
日本国大本营,更命令日本国内及国外之各指挥官,对任何地点之所有日本国军队及受日本所支配之军队,均须完全解除武装,依前述联合国指挥官所指定之时间及地点,按现有状态于完整安全之状态下缴呈之。
无特别指示前,日本国本土内之日本国警察机关得免予适用解除武装之规定,警察机关须保留原部署,担负维持法定秩序之责,上即为警察人员及武器之规定。
二、日本大本营于受到本命令后,不可迟滞,须将有关日本国及日本国所支配下之所有地域,下列各点向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提供之:
甲、所有陆海空及防空部队之位置及兵力配备表。
乙、所有陆海及非军用飞机之数目、型式、位置及有关之状态等完全情报。
丙、日本国及日本国所支配下之所有水上,及潜水舰艇与辅助舰艇而非现役者及建造中者之各个位置、状态与运行之报告表。
丁、日本国及日本国所支配下之凡超过一百吨之商船(含曾属联合国中之某一国,而现受日本统辖者),现役中或非现役中者之位置、状态及运行之报告表。
戊、一切鱼雷或对陆海空军一切障碍物之位置及设施状况,与有关安全通路之详细地图。
己、飞机场、水上飞机基地、防空设施、港口、海军基地仓库,常设或假设之陆上与沿岸防备设施要塞,及其他设防地域之一切军事设施,及建筑物等之位置说明。
庚、联合国之俘虏及被拘留者之所有收容所或其他之拘留所之位置。
三、日本军用或民用之航空站当局,对所有日本陆海军及非军用航空机,在未获其有关处理之通告前,须保证留置陆上、海上、舰上。
四、日本国或日本国所支配下之一切型式海军舰艇及商船,在未得有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指示以前,不得损毁,且禁止移动。航海中之船舶,须即将所有爆炸物抛置海中,非航行中之船舶,须将一切爆炸物转移沿岸安全之贮藏所。
五、凡日本及日本国所支配下之军事及行政当局须保证左列各项:(www.xing528.com)
甲、所有日本国前所设置对陆海空军行动之一切障碍,不问任何地点,须受联合国最高指挥官之指示而除去之。
乙、为便利航海,立即恢复原有一切设施。
丙、在甲项尚未实施以前,须开放安全通路,并注明标示。
六、日本或在日本所支配下之军事及行政当局,在未得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指示之前,左列各项,须保持现状,并存在于良好之状态下:
甲、一切兵器、弹药、爆炸物、军用装备、军需品、各种有关战争用具,及一切战争用资料(本命令丙项所规定者除外)。
乙、一切陆上、水上及空军运输、通信之设施与装备。
丙、飞机场、水上航空基地、防空设施、港口、海军基地、仓库、常设或假设之陆上与沿岸防备设施、要塞及其他一切设防地域之军事设施与建筑物等之设计与图样。
丁、凡为制造一切战争用具,及可供军事机关,或准军事机关所使用之其他资产之所有工场、制造场、工作场、研究所、实验所、试验所等技术上重要资料,特许设计图样与发明。
七、日本国大本营对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接受本命令后,不得延滞,立将前第六项之甲、乙及丁所举之一切项目之数量、型式及位置详细列表呈出。
八、一切兵器、弹药及战争用具之制造及分配即刻停止。
九、对于现留于日本或日本所支配下之区域内盟国俘虏及被拘留者:
甲、所有盟国之俘虏,或被拘留者,须保持其安全及福祉。在未交待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以前,须付与适当之粮食、居住、被服及医疗,并含必要之管理及补给之业务。
乙、盟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之收容所或其他拘留所,其中之设备、贮藏品、记录、武器及弹药等,须立即点交右项俘虏或被拘留者中之高级军官或选定代表接收,并由其指挥之。
丙、依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指示,须将俘虏及被拘留者运送至安全地点。
丁、日本大本营在奉到本命令后,须即刻将所有盟国之俘虏及被拘留者之地点,详细报告之。
十、凡日本及日本所支配下之军政当局,须协助联合国军队占领日本及日本所支配下之地域。
十一、日本国大本营及日本国各级官吏,于奉到联合国占领军指挥官之指示后,即收集所有日本国民之一切武器并准备缴呈。
十二、日本国及日本国所支配下之军政官吏与私人,于奉到本命令后,对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与其他联合国官吏所发一切的指示,须诚实迅速执行之,若对本命令执行迟滞或不遵守时,或认为对联合国具有有害行为时,联合国军官官吏及日本国政府得迅速加以严重制裁。
十三、日本国大本营对前述第二项、第七项及第九项(丁)所要求之情报,须迅速报告之。
[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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