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宣言系附于日军投降条件内,自一九四五年某月△日起,为在中国战区内之日军各级指挥官必须执行者,同时适用于日军队及一切人民辅助机关。
2.所有在中国战区内之日军(包括中国、满洲、朝鲜、海南、香港、安南)均向中国政府、美国、英国作无条件投降,已非作战部队,将准备缴械及解散。
3.此后所有在中国区域内之一切日军均受该地同盟国军事当局之指挥。关于尔后日本本国之主权,经济,应付赔款,军事罪犯之惩罚及其他一切事项,须由同盟国决定之,并经各地同盟国当局之命令及宣告说明之。
4.在可能范围内,现存日军指挥机构于各部队未获特别指示前,于初期,仍使用以指挥其所辖部队之行动。于未获特别指示前,所有日本军队全部在华空军、海军、商船,均驻留原地。
5.各日军部队及辅助机关之指挥部须负责维持秩序纪律,并集合保存所有装备、供给品、物资、情报、纪录及其他属于日军之一切物件,以备缴呈同盟国。
6.日军指挥官须负责其所属部队之行动,并注意其部队不得危害烦扰或劫掠居民,并不得损坏彼等财产。
7.于同盟军未接收所有盟军俘虏及被拘侨民时,日本指挥官须负责供给彼等适当之衣食居医药等,惟对被俘人员之一切禁例应即废止。(www.xing528.com)
8.未有其他命令前,日军仍须执行其必要补给,以供给其所辖部队人员之粮食、衣服、医药及其他必需物品。
9.各部队未获行动命令前,各日军指挥官应先于其指挥区域内取消一切军事防卫设备,并清除埋设地雷。此外,应即修复其所辖区域内之道路、铁路、电话报站及电力厂等。
10.当地日军指挥官须将占领区域内伪组织之物资及纪录文件等,先行保管,以待尔后呈缴同盟当局。
11.任何日军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者,则其指挥官及本人应受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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