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廿二日
致驻华日军最高指挥官冈村宁次将军
事由:
一、依据本总司令致贵官中字第一号备忘录第二条第四项之所定,特再将各地区受降主官姓名、受降地点及日军代表投降部队长姓名,应投降之部队番号详细规定如附表,希先行下令准备实施。但表列日军部队番号、主官姓名及驻地,系依据今井将军所呈出之驻华日军态势概见图及其口述,如有遗漏或变更,另行修正之。
二、为使日军投降及械弹器材等缴收进行顺利,特规定如左:
1.在本总司令中字第一号备忘录附表内所指定之各地点,即日军分别向我各地区受降主官之投降地点,所有日军应照该表及本备忘录之附表分别集中,凡日军在表列地点以外驻扎者,应先行将其防地分别交与我各地区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部队,其交接日期,由我各地区受降主官分别决定之。
2.凡日军依照本总司令中字第一号备忘录附表及本备忘录附表所指定之地点集中后,应仍保持表列各该地点之警备状态维持秩序,听候我各地区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部队到达后,再依指定之时间逐次交防,并依指定之地点分别集合,立即将所有武器器材自行封存于我各受降主官所指定之各仓库内,呈出详细表册、再立将所有徒手官兵率赴我各地区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集中营。至各该封存仓库,则由我各地区受降主官立即派兵看守,并派员照册点收。
3.在冈村宁次将军尚未正式投降以前,凡中国军队有奉命调往日军现驻地区内者,沿途各地日军,应一律让其通过,不得妨碍。但以本总司令中字第一号备忘录附表内所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所命令并通知之部队为限,其未奉各该受降主官之命令及通知之部队,日军应拒绝其通过,并防止其强迫占领城市,否则各该地日军指挥官应负其责。
4.在中国领海及内河内之舰艇及船舶,应立即集中于沙市、宜昌,听候接收,但吃水过深者可集中汉口,并应先行造具各舰艇、船舶之种类、吨位、装备、弹药数目、性能、所用燃料(含存储数量)及员工人数之详细清册呈送本总司令。
5.在本总司令所辖地区所有日本航空部队,凡可能飞行及可能修理之航空机,应立即修整完备,并作飞往湖北省恩施机场或其他指定机场之准备。至修理费时之航空机及所有基地存储之弹药、武器、油类,应一律封存,并连同上述一切航空机造具详细清册,呈送本总司令,听候派员点收。又所有机场及飞机修理各种设备,应保存完好状态,仍造具详细清册呈送本总司令,听候派员接收。至空军地面部队及降落伞部队,则由我各地区受降主官分别按陆军部队投降办法接收之。
6.凡日军现驻地区内所有交通通信各路线及其管理机关,应不待冈村宁次将军正式投降,尽速开放;重庆、南京间,及芷江、南京间,并应立即直接通报。其芷江、南京间之电台通报时间周率呼号,已由萧参谋长面交今井将军,其重庆、南京间之电台通报时间周率呼号如附纸。又所有海河水道原布水雷及一切障物,应立即彻底扫除,以利交通,并希将布雷及阻碍位置与扫除情形绘图列表,尽速送呈本总司令。
7.在日军现驻地区内,如有匪徒企图破坏交通通信及扰乱治安者,应特别防范并制止之。
三、希冈村宁次将军将上述各项规定之办理情形随时电告。
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一级上将 何应钦
附中国陆军各地区受降主官姓名受降地点及日军代表投降部队长姓名及投降部队集中地点番号表壹份(附表[略])。(www.xing528.com)
附重庆、南京间电台通报时间、周率、呼号表壹份。
本备忘录交由冈村宁次将军之代表总参谋副长今井武夫将军转交冈村宁次将军。
重庆南京间电台通报时间、周率、呼号表
重庆电台通报时间、周率、呼号如下:
22-11GMT 11200KC XQL
11-22GMT 7913KC XTQ
7600KC XTC
南京电台通报时间及所用周率应如下:
22-11GMT 11500KC
12500KC
11-22GMT 7500KC
1250KC
11-22GMT 7500KC
8500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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