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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7月7日国民政府军事通则训令发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分行外,合行抄发本会修正办事通则,令仰知照。第六条为求联系确切免致重复或抵触起见,凡各机关应行签呈核示或呈判文电,送由办公厅转陈核判为原则,但关于有关作战之命令及紧急事件或另有规定者,得由各主办机关迳呈或照规定程序办理,奉批后如系与其他各机关有关案件,应注意分行或送办公厅承办之。办公厅对于各机关送交转陈核判之件,如认为有重复抵触或其他情事时,应加具说明或意见转陈核判。

1945年7月7日国民政府军事通则训令发布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办制字第八六七八号

令本会军令部

查本会办事通则,兹经修正随令颁发,仰遵照是项通则拟订本机关办事细则呈核,至其中权责一章,应参照总检讨会议议决案所定实施分层负责制诸项原则拟订,并将现时有关盟邦业务接洽事项,亦依上项原则归纳于该章内。又文书处理一章,可参照上年本会颁发军用文书改良办法拟订。除分行外,合行抄发本会修正办事通则,令仰知照。此令。

附抄发本会办事通则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七月七日

军事委员会办事通则

廿八年四月廿日

卅四年七月七日办制渝字第三三〇号公布

制字第八六七八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军事委员会各部、院、会、厅、局、处等直属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执行业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通则办理。

第二条 各机关对组织法规赋予业务之执行,应负完全责任。

第三条 各机关对于执行业务时,如以本会或委员长名义发布文电,所属例行次要事件暨以法令为依归者,由各主官妥办代行外,其关系重要或无法令依据者,均须呈经委员长核行或由参谋总长代行。前项所称重要事件,如属于法制案件,应先呈会交由主管机关审查呈核,或提经最高幕僚会议议决后签呈核定之。

第四条 各机关长官得依法令规定,就主管范围内对所属发布各种命令。

第五条 凡关系会内或会外两机关以上事件,应由主管或关系较切机关主持会同有关机关办理,如有意见出入而经会商仍不一致时,得提请最高幕僚会议决定,或签呈委员长核示办理。

第六条 为求联系确切免致重复或抵触起见,凡各机关应行签呈核示或呈判文电,送由办公厅转陈核判为原则,但关于有关作战之命令及紧急事件或另有规定者,得由各主办机关迳呈或照规定程序办理,奉批后如系与其他各机关有关案件,应注意分行或送办公厅承办之。

办公厅对于各机关送交转陈核判之件,如认为有重复抵触或其他情事时,应加具说明或意见转陈核判。

第七条 各机关对于机密案件之处理保管,应指派专员负责,以免泄漏。

第二章 各机关分层负责办事细则原则与方式

第八条 各机关拟订办事细则之章节区分如左:

(一)总则——关于一般遵守事项。

(二)职掌——本机关组织单位,如厅、处、科等职掌。

(三)权责——各级职员应负之权责。

(四)公文处理。

(五)值日勤务。

(六)会议或会报。

(七)附则。

第三章 公文处理(www.xing528.com)

第一节 收发

第九条 本会外来一切文电,统由办公厅收拆登记,除必须呈委员长、参谋总长核示者外,依其性质分别送交或抄转各机关办理,但各机关对主管业务案件,亦得迳收办理。

第十条 分送各机关文电,应按其性质,如系密件,应加盖机密戳记,并于封面写明某主官亲启;如系急速文件,应加盖最速件或速件戳记。

第十一条 各机关承办本会案件之发文,由各机关依照规定编号并登记发出。

前项发文编号之代字简号表,应呈会核定。

第十二条 各机关承办案件,除依一般公文处理程序外,得就本机关业务情形,以尽量采取简捷手续为原则。

第二节 处理要则

第十三条 各机关依照本通则第三条之规定,代行处理之案件,应由每周列表送由办公厅汇呈核阅,其表式如附表(一)[略]。

第十四条 各机关奉委员长交办案件而须呈复或承办案件,必须呈核呈阅者,应分别用报告、签呈、呈阅、呈核四种表式,如附表(二)、(三)、(四)、(五)[略]。

第十五条 各机关处理文件,除对呈请或直接关系机关行文外,应注意分行其他有关机关。

第三节 用印

第十六条 各机关用本会名义所发文件,应一律盖用会印,如经呈准预盖会印,但于月终应将本月份使用预印公文纸列表报查,其表式如附表(六)[略]。

第四节 档案

第十七条 各机关档案,由各机关自行保管。

第四章 值日勤务

第十八条 本会设总值日官一员,由将级官佐担任,值日规则另定之。

第十九条 各机关各自设置值日官,受本会总值日官之指导。

第二十条 各机关值日规则,依各机关情形,由各机关自行订用。

第二十一条 凡新委人员服务未满一月者,不任值日勤务。

第五章 会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周举行事务会报一次,其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得按其业务订定各种会报会议规则实施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自本会公布之日施行。

[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会档案]

【注释】

[1]原件缺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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