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部训令 (卅四)总一字第一八一号
令督察室
案奉军事委员会三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办制渝字第八一九九号训令开:查该部此次裁员后,新编制经予核定在卷。除分令外,合行核核发该部组织法及修正编制一份,令仰知照。等因。附发组织编制一份。奉此。除分行外,合行抄发原件,令仰遵照。此令。
附本部组织法及编制表一份。
部长 鹿钟麟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四月廿六日
兵役部组织法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兵役部直属于行政院,兼受军事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掌理全国兵役行政事宜。
第二条 兵役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导监督之责。
第三条 兵役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兵役部设置左列各司、处:
役政司
征补司
国民兵司
总务处
人事处
经理处
军医处
督察处
第五条 役政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兵役管区之规划设置事项。
(二)关于兵役法规之审订解释事项。
(三)关于兵役行政之考核事项。
(四)关于兵役干部之训练事项。
(五)关于兵役宣传事项。
(六)关于出征军人家属优待事项。
(七)其他有关兵役行政事项。
第六条 征补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现役及龄壮丁之调查、检查、抽签、征集事项。
(二)关于募兵之时准及募兵区域之核定事项。
(三)关于兵员补充之规划调拨事项。
(四)关于补充部队之编练点验事项。
(五)关于现役士兵之退伍归休事项。
(六)关于现役士兵兵籍之调制事项。
(七)其他有关兵员征补事项。
第七条 国民兵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民兵之调查、登记、组织管理及召集服役事项。
(二)关于预备军官佐、预备军士之调查、登记、管理及召集服役事项。
(三)关于在乡军人之调查、登记、管理及召集服役事项。
(四)关于国民兵校阅事项。
(五)其他有关国民兵事项。
第八条 总务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文书类之收发、分配、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本部组织编制事项。(www.xing528.com)
(四)关于兵役行政统计及报告事项。
(五)关于本部经费之出纳造报事项。
(六)关于本部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七)关于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处事项。
第九条 人事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部队军官佐属之任免、考绩、奖惩事项。
(二)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部队军官佐属之任官、服役、抚恤事项。
(三)关于曾受训练之兵役干部分发事项。
(四)关于人事之调查统计事项。
(五)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十条 经理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兵役经费之出纳综核及编制表报事项。
(二)关于新兵之粮秣经理、检验、调查事项。
(三)关于新兵之被服装具、阵营具及一切军需物品之规划、建筑、管理事项。
(四)关于新兵营舍之规划、建筑、管理事项。
(五)关于军械之领发保管事项。
(六)关于补充兵员行军途中之宿食供应事项。
(七)其他有关兵役经理事项。
第十一条 军医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新兵之卫生、医疗、防疫、救护事项。
(二)关于兵役管区卫生机关之筹划、设置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补充部队军医之派遣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新兵之体格检查事项。
(五)关于新兵死亡、抚恤证明事项。
(六)关于新兵疾病、死亡之调查统计事项。
(七)其他有关兵役行政机关部队之医务事项。
第十二条 督察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兵役业务之视察、督导事项。
(二)关于各地方推行兵役法令利弊得失之检讨建议事项。
(三)关于兵役弊端及违法案件之纠查检举事项。
(四)其他有关兵役调查督察事项。
第十三条 兵役部设部长一人,特任。综理部务,指导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部队。
第十四条 兵役部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兵役部设参议三人至五人,选拟审核本部法案命令。
第十六条 兵役部设秘书四人至七人,办理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七条 兵役部设司长三人、处长五人,分掌各主管事务。各司处之编制另定之。
第十八条 兵役部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统计主任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之规定,分掌本部岁计、会计与统计事务,受兵役部部长之指挥,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处统计室之编制另定之。(本条三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修正)
第十九条 兵役部于必要时,得呈准设置各种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兵役部次长以下、上校以上军官佐属各级职员,简任。中少校军官佐属各级职员,荐任。上中少尉军官佐属、各级职员,委任。
第二十一条 兵役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编制表略]
[军委会兵役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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