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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兵役部组织法训令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分令外,合行核核发该部组织法及修正编制一份,令仰知照。部长鹿钟麟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四月廿六日兵役部组织法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第一条兵役部直属于行政院,兼受军事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掌理全国兵役行政事宜。

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兵役部组织法训令

兵役部训令 (卅四)总一字第一八一号

      令督察室

案奉军事委员会三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办制渝字第八一九九号训令开:查该部此次裁员后,新编制经予核定在卷。除分令外,合行核核发该部组织法及修正编制一份,令仰知照。等因。附发组织编制一份。奉此。除分行外,合行抄发原件,令仰遵照。此令。

附本部组织法及编制表一份。

部长 鹿钟麟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四月廿六日

兵役部组织法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兵役部直属于行政院,兼受军事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掌理全国兵役行政事宜。

第二条 兵役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导监督之责。

第三条 兵役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兵役部设置左列各司、处:

役政司

征补司

国民兵司

总务处

人事处

经理处

军医

督察处

第五条 役政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兵役管区之规划设置事项。

(二)关于兵役法规之审订解释事项。

(三)关于兵役行政之考核事项。

(四)关于兵役干部之训练事项。

(五)关于兵役宣传事项。

(六)关于出征军人家属优待事项。

(七)其他有关兵役行政事项。

第六条 征补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现役及龄壮丁之调查、检查、抽签、征集事项。

(二)关于募兵之时准及募兵区域之核定事项。

(三)关于兵员补充之规划调拨事项。

(四)关于补充部队之编练点验事项。

(五)关于现役士兵之退伍归休事项。

(六)关于现役士兵兵籍之调制事项。

(七)其他有关兵员征补事项。

第七条 国民兵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民兵之调查、登记、组织管理及召集服役事项。

(二)关于预备军官佐、预备军士之调查、登记、管理及召集服役事项。

(三)关于在乡军人之调查、登记、管理及召集服役事项。

(四)关于国民兵校阅事项。

(五)其他有关国民兵事项。

第八条 总务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文书类之收发、分配、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本部组织编制事项。(www.xing528.com)

(四)关于兵役行政统计及报告事项。

(五)关于本部经费之出纳造报事项。

(六)关于本部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七)关于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处事项。

第九条 人事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部队军官佐属之任免、考绩、奖惩事项。

(二)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部队军官佐属之任官、服役、抚恤事项。

(三)关于曾受训练之兵役干部分发事项。

(四)关于人事之调查统计事项。

(五)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十条 经理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兵役经费之出纳综核及编制表报事项。

(二)关于新兵之粮秣经理、检验、调查事项。

(三)关于新兵之被服装具、阵营具及一切军需物品之规划、建筑、管理事项。

(四)关于新兵营舍之规划、建筑、管理事项。

(五)关于军械之领发保管事项。

(六)关于补充兵员行军途中之宿食供应事项。

(七)其他有关兵役经理事项。

第十一条 军医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新兵之卫生、医疗、防疫、救护事项。

(二)关于兵役管区卫生机关之筹划、设置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补充部队军医之派遣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新兵之体格检查事项。

(五)关于新兵死亡、抚恤证明事项。

(六)关于新兵疾病、死亡之调查统计事项。

(七)其他有关兵役行政机关部队之医务事项。

第十二条 督察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兵役业务之视察、督导事项。

(二)关于各地方推行兵役法令利弊得失之检讨建议事项。

(三)关于兵役弊端及违法案件之纠查检举事项。

(四)其他有关兵役调查督察事项。

第十三条 兵役部设部长一人,特任。综理部务,指导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部队。

第十四条 兵役部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兵役部设参议三人至五人,选拟审核本部法案命令。

第十六条 兵役部设秘书四人至七人,办理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七条 兵役部设司长三人、处长五人,分掌各主管事务。各司处之编制另定之。

第十八条 兵役部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统计主任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之规定,分掌本部岁计、会计与统计事务,受兵役部部长之指挥,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处统计室之编制另定之。(本条三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修正)

第十九条 兵役部于必要时,得呈准设置各种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兵役部次长以下、上校以上军官佐属各级职员,简任。中少校军官佐属各级职员,荐任。上中少尉军官佐属、各级职员,委任。

第二十一条 兵役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编制表略]

[军委会兵役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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