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站总监部组织规程
奉军委会三十四年四月廿二日办制渝字第八二三三号指令核准
第一条 战区兵站总监部掌管该战区兵站一切事务。
第二条 战区兵站总监部,隶属于战区司令长官部,冠以战区番号,受后方勤务总司令部及该管补给区司令部之指挥监督。
第三条 战区兵站总监部置左列各处,分掌其业务:
参谋处。
副官处。
运输处。
经理处。
军械处。
卫生处。
第四条 参谋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兵站设置计划事项。
二、关于兵站之命令、通报、报章事项。
三、关于情报之搜集、整理事项。
四、关于所属兵站人员之任免、考绩、奖惩、抚恤及教育事项。
五、关于兵站章制事项。
六、关于所属监护部队之调配事项。
七、关于兵站史料之搜集、整理事项。
第五条 副官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文书收发、保管事项。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本部交际、会计、庶务、给养、警卫事项。
四、关于其他不属于各处事项。
第六条 运输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水陆运输线路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人兽力及车船运输之指挥、管理事项。
三、关于水陆运输工具之征购、配用事项。
四、关于兵站通信之设置、管理事项。
五、关于运输及通信器材、燃料之领发、管理事项。
六、关于军运代办所事项。
第七条 经理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管理区内各部队、机关、学校经临费之请领、出纳、保管事项。(www.xing528.com)
二、关于被服补给事项。
三、关于粮秣补给事项。
四、关于金钱、物品之会计、审核及所属兵站单位经理业务之监督、指导事项。
五、关于管区内营缮事项。
第八条 军械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作战军兵器、弹药、器材之补给事项。
二、关于各种兵器、弹药、器材之储备、管修理事项。
三、关于野战军械库之设置、管理事项。
四、关于战利品之搜集、整理事项。
第九条 卫生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兵站管区卫生设施计划及监督实施事项。
二、关于卫生机关之指挥、调查事项。
三、关于伤病官兵之收疗、运输、统计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防疫、防毒之调查、筹办事项。
五、关于卫生机关经临费之领发及审核事项。
六、关于卫生材料、被服、装具之统筹、屯储、补给事项。
七、关于管区内各部队及地方卫生机关之调查、联络事项。
第十条 本部设总监一员,承战区司令长官之命及后方勤务总司令、各该补给区司令之指挥监督,综理本战区内作战军兵站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 本部设副监一员,辅助总监襄理一切事宜。
第十二条 本部设参谋长一员,承总监、副监之命,筹划处理战区内兵站事宜。
第十三条 本部各处设处长一员,承总监、副监之命,参谋长之指导,督率所属办理主管业务,并设副处长一员(经理处二员)助理之。
第十四条 本部各处视事务之繁简,酌量分科,各科置科长一员,承长官之命,督率所属各员分掌各该科事务。
第十五条 本部设参谋、副官、秘书、视察、科员、通译员、书记、司书、译电员,分配于总监办公室及各处、科,承长官之命办理主管事务。
第十六条 本部因实际需要,得呈请设置预备员,以资助理。
第十七条 本部为分担业务起见,依战区作战军之编成及线路之情况,分设兵站分监部、兵站支部及分站,其编制另定之。
第十八条 本部得设置军械、粮服等仓库,及配设各级卫生机关,其数量视实际需要呈请核定。
第十九条 本部所需监护部队,由战区司令长官部指派部队担任,必要时并得呈准自行编组之。
第二十条 本部所需运输部队,得呈请后方勤务总司令部配设之。
第二十一条 本部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战区兵站总监部编制表[略]。
[军委会兵工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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