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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组织条例核准历史记录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方勤务总司令部组织条例奉军委会(卅四)四月三日办制渝字第八一一四号指令核准第一条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策进作战军后方勤务起见,设置后方勤务总司令部直隶军政部,综理作战军后方勤务事宜。第十六条本部设副参谋长二员,协助参谋长筹划处理后方勤务攸关一切事宜。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军组织条例核准历史记录

后方勤务总司令部组织条例

奉军委会(卅四)四月三日办制渝字第八一一四号指令核准

第一条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策进作战军后方勤务起见,设置后方勤务总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直隶军政部,综理作战军后方勤务事宜。

第二条 本部设左列各处及高参室:

参谋处。

副官处。

秘书处。

人事处。

物资处。

运输处。

经理处。

军械处。

卫生处。

第三条 参谋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兵站设施计划及命令、通报、报告之撰拟,情报之搜集、整理暨警护部队之配置事项。

二、关于兵站章制之审拟及后方勤务人员教育之计划、考核事项。

三、关于兵站史料之搜集、整理、编撰、典藏及后方勤务教令之撰拟事项。

第四条 副官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本部及附属机关部队金钱物品经理事项。

二、关于本部庶务、给养及部内军风纪、警卫事项。

三、关于本部典礼、会议、交际、联络事项。

四、关于不属其他各处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本部文电之收发、保管、缮校事项。

二、关于机要文电之撰拟、译发、保管及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统计及通译事项。

第六条 人事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后方勤务人员之任免、服役及人事法规之审拟事项。

二、关于后方勤务人员考绩、奖惩、抚恤之审拟,综核事项。

第七条 物资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作战物资之调查、统计、供应与分配等之设计事项。

二、关于作战物资之购办事项。

三、关于作战物资之验收、保管及盟方输入作战物资之接收、保管事项。

第八条 运输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兵站管区内水陆空运输之计划、调度事项。(www.xing528.com)

二、关于有关交通运输之调查、统计及督察事项。

三、关于汽车部队之指挥、考核及交通器材、油料之补给保管事项。

四、关于兵站人兽力【运】输队之编成、训练、管理、运用事项。

五、关于兵站通信事项。

六、关于军邮之计划、设置、监督事项。

第九条 经理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经费综计及预计算事项。

二、关于粮秣之筹划、补给、仓储事项。

三、关于被服之补给、仓储事项。

四、关于营缮事项。

第十条 军械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兵器、器材、弹药之补给、调配事项。

二、关于兵器、器材、弹药、仓库及工厂、修械所之设置、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卫生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作战军人马卫生之计划、实施事项。

二、关于卫生机关之设置、调配事项。

三、关于医药器材之补给、保管事项。

第十二条 高参室掌理关于后方勤务之联络、督导及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本部设总司令一员,承军政部部长之命,综理作战军后方勤务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四条 本部设副总司令四员,辅助总司令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本部设参谋长一员,承总司令、副总司令之命,筹划处理后方勤务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六条 本部设副参谋长二员,协助参谋长筹划处理后方勤务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七条 本部各处设处长一员,副处长一员至二员,高参室设高级参谋五员,承总司令、副总司令之命,参谋长、副参谋长之指导,分掌主管事务

第十八条 本部各处设科长各若干员,承上官之命,分掌主管事务。

第十九条 本部设部附、参谋、秘书、专员、视察、编辑、科员、通译员、副官、技正、技士、译电员、书记、司书各若干员,分配于各处承上官之命办理主管事务。

第二十条 本部得延用熟悉军事、经济或地方情形之人员为参议,承总司令、副总司令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部及各级兵站,得设预备员、押运员,其员额视补给部队之多寡、兵站线之长短、各种业务之繁简,按实际需要由总司令随时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部得设研究、设计、技术各种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员,委员若干员,担任后方勤务之研究、设计、技术事宜,其编制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部为分区补给起见,于重要地区分别设置补给区司令部,并于各战区分别设置兵站总监部、兵站分监部、兵站支部及站所库队,其编制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部之编制如附表。

第二十五条 本部服务规程另定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表、系统表[略]。

[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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