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方勤务总司令部组织条例
奉军委会(卅四)四月三日办制渝字第八一一四号指令核准
第一条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策进作战军后方勤务起见,设置后方勤务总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直隶军政部,综理作战军后方勤务事宜。
第二条 本部设左列各处及高参室:
参谋处。
副官处。
秘书处。
人事处。
物资处。
运输处。
经理处。
军械处。
卫生处。
第三条 参谋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兵站设施计划及命令、通报、报告之撰拟,情报之搜集、整理暨警护部队之配置事项。
二、关于兵站章制之审拟及后方勤务人员教育之计划、考核事项。
三、关于兵站史料之搜集、整理、编撰、典藏及后方勤务教令之撰拟事项。
第四条 副官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本部及附属机关部队金钱物品经理事项。
二、关于本部庶务、给养及部内军风纪、警卫事项。
三、关于本部典礼、会议、交际、联络事项。
四、关于不属其他各处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本部文电之收发、保管、缮校事项。
二、关于机要文电之撰拟、译发、保管及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统计及通译事项。
第六条 人事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后方勤务人员之任免、服役及人事法规之审拟事项。
二、关于后方勤务人员考绩、奖惩、抚恤之审拟,综核事项。
第七条 物资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作战物资之调查、统计、供应与分配等之设计事项。
二、关于作战物资之购办事项。
三、关于作战物资之验收、保管及盟方输入作战物资之接收、保管事项。
第八条 运输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兵站管区内水陆空运输之计划、调度事项。(www.xing528.com)
二、关于有关交通运输之调查、统计及督察事项。
三、关于汽车部队之指挥、考核及交通器材、油料之补给保管事项。
四、关于兵站人兽力【运】输队之编成、训练、管理、运用事项。
五、关于兵站通信事项。
六、关于军邮之计划、设置、监督事项。
第九条 经理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经费综计及预计算事项。
二、关于粮秣之筹划、补给、仓储事项。
三、关于被服之补给、仓储事项。
四、关于营缮事项。
第十条 军械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兵器、器材、弹药之补给、调配事项。
二、关于兵器、器材、弹药、仓库及工厂、修械所之设置、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卫生处之职掌如次:
一、关于作战军人马卫生之计划、实施事项。
二、关于卫生机关之设置、调配事项。
三、关于医药器材之补给、保管事项。
第十二条 高参室掌理关于后方勤务之联络、督导及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本部设总司令一员,承军政部部长之命,综理作战军后方勤务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四条 本部设副总司令四员,辅助总司令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本部设参谋长一员,承总司令、副总司令之命,筹划处理后方勤务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六条 本部设副参谋长二员,协助参谋长筹划处理后方勤务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七条 本部各处设处长一员,副处长一员至二员,高参室设高级参谋五员,承总司令、副总司令之命,参谋长、副参谋长之指导,分掌主管事务。
第十八条 本部各处设科长各若干员,承上官之命,分掌主管事务。
第十九条 本部设部附、参谋、秘书、专员、视察、编辑、科员、通译员、副官、技正、技士、译电员、书记、司书各若干员,分配于各处承上官之命办理主管事务。
第二十条 本部得延用熟悉军事、经济或地方情形之人员为参议,承总司令、副总司令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部及各级兵站,得设预备员、押运员,其员额视补给部队之多寡、兵站线之长短、各种业务之繁简,按实际需要由总司令随时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部得设研究、设计、技术各种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员,委员若干员,担任后方勤务之研究、设计、技术事宜,其编制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部为分区补给起见,于重要地区分别设置补给区司令部,并于各战区分别设置兵站总监部、兵站分监部、兵站支部及站所库队,其编制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部之编制如附表。
第二十五条 本部服务规程另定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表、系统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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