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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兵站分监部组织规程,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兵站分监部组织规程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军事委员会办制渝字第五六〇二号指令核准三十四年二月修正第一条兵站分监部掌管该区内作战军兵站一切业务。第二条本部隶属于集团军总司令部,冠以该集团军之番号,并受兵站总监部之指挥监督,如系后方勤务总司令部或兵站总监部直属分监部,则承各该管上级兵站机关之命掌管业务。第十九条独立兵站分监部适用本规程。第二十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军委会兵工署档案]

修正兵站分监部组织规程,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

兵站分监部组织规程

三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军事委员会办制渝字第五六〇二号指令核准

三十四年二月修正

第一条 兵站分监部(以下简称本部)掌管该区内作战军兵站一切业务。

第二条 本部隶属于集团军总司令部,冠以该集团军之番号,并受兵站总监部之指挥监督,如系后方勤务总司令部或兵站总监部直属分监部,则承各该管上级兵站机关之命掌管业务。

第三条 本部置左列各科,分掌其业务:

第一科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运输之指导、实施事项。

(二)关于管区内运输线路之考查、调整事项。

(三)关于管区内运输工具之调查、利用事项。

(四)关于运输所需燃料之领发、保管事项。

(五)关于通讯设施事项。

(六)关于军邮之协助事项。

第二科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管区内各部队、机关、学校经费之领发保管事项。

(二)关于粮秣及被服之补给事项。

(三)关于金钱、物品之会计、审核事项。

(四)关于补给部队人马之统计、查报事项。

第三科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管区卫生机关之指导事项。

(二)关于管区内伤病官兵之收容、后送事项。(www.xing528.com)

(三)关于管区内卫生器材之查报、领发、保管事项。

(四)关于管区内地方卫生机关之接洽、指导事项。

第四条 设兵站分监一员,承集团军总司令之命,兵站总监之指挥监督,或迳承该管上级兵站长官之命,综理管区兵站攸关事宜。

第五条 设参谋长一员,承兵站分监之命,筹划该管兵站事宜。

第六条 设科长一[三]员,承兵站分监之命,参谋长之指导,督率各该科所属各员办理主管业务。

第七条 设参谋六员,承兵站分监之命,参谋长之指导,办理兵站计划、监护、情报、法规、人事、教育、校阅、检视及有关参谋业务。

第八条 设副官五员,承兵站分监之命,参谋长之指导,办理一切庶务。

第九条 设军械员三员,承兵站分监之命,参谋长之指导,办理军械业务。

第十条 设科员、书记、译电员、司书,各承其上官之命,办理职掌内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本部因业务之需要,得呈请设置预备员、管理员、押运员

第十二条 本部为储藏兵器、粮食及其他军品,得设置仓库,但须呈报核准。

第十三条 本部所需之运输部队,由所隶属之兵站机关拨配,如需临时增设,应呈由所隶属兵站机关转呈核准。

第十四条 本部所需之通信部队,由所隶属兵站机关发配之。

第十五条 本部于必要时,得就管区内重要地点设置兵站分站,办理运输补给事宜。

第十六条 本部对于管理区内之交通线及通信设备等,应切实保护之,所需监护部队,由集团军总司令部指派部队,或由该管上级兵站机关拨派监护部队。

第十七条 本部之编制如附表。[略]

第十八条 本部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九条 独立兵站分监部适用本规程。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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