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组织条例
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七五一〇号颁布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第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政治部(以下简称本部)直属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掌理左列事宜:
(一)陆海空军部队、学校、机关之政治工作。
(二)军中文化工作及宣传业务。
(三)民众组织训练之指导协助。
第三条 本部对于地方党政机关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导监督之权。
第四条 本部设部长一人,承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之命,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五条 本部设副部长二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六条 本部设左列各处、厅、室:
(一)秘书处。
(二)总务处。
(三)人事处。
(四)第一厅。
(五)第二厅。
(六)第三厅。(www.xing528.com)
(七)设计室。
(八)编审室。
第七条 秘书处掌理机要文书、统计,及不属于其他各厅、处、室事宜。
第八条 总务处掌理部内事务、经理及卫生事宜。
第九条 人事处掌理全部人事行政事宜。
第十条 第一厅掌理部队、军事学校、航空部队、军医院及保安团队政治工作、民众组训事宜。
第十一条 第二厅掌理情报、通讯、党团活动,及对敌伪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第三厅掌理军中文化工作,及宣传事宜。
第十三条 设计室掌理各项业务设计事宜。
第十四条 编审室掌理教材、丛书及刊物编审事宜。
第十五条 本部各厅、处设厅长、副厅长、处长、副处长各一人。设计室设主任一人,编审室各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承部长、副部长之命,办理各该管事宜。
第十六条 本部设参事七人,承部长、副部长之命,办理法案、命令之撰拟、审核事宜,部附二十六人,承部长、副部长之命,办理指派事宜。
第十七条 本部应业务需要,得呈准设置各种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部编制及服务规程,暨所属机关组织规程及编制另定之。
第十九条 本条例呈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核准施行,并呈报国民政府备案。
[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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