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政治部
兹制定本会会本部办公厅组织条例公布之,并定自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施行。除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此令。
附本会会本部办公厅组织条例乙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
军事委员会会本部办公厅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综合联系全会业务起见,在会本部设置办公厅(以下简称本厅)。
第二条 本厅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员,承委员长、参谋总长之命,综理本厅一切业务。
第三条 本厅设置第一、二、三组及机要室、经理室、会计室、军电管理处,并指挥其他附辖各机关。
各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经理室设主任一人,机要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军电管理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均秉承本厅主任之命令,副主任之指导办理业务。
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承上级主计机关之命,并依法受本厅主任之指挥,副主任之指导办理业务。
第四条 第一组办理左列业务:
(一)本会各部、院、会、厅、局主管业务,军事上呈会文件之承办及会议会报事项。
(二)不属于各部、院、会、厅、局之军事攸关事项。
第五条 第二组办理左列业务:
(一)本会及本厅文电收发、传达暨刊发印信与颁赠事项。
(二)会本部及本厅警卫、内务、庶务暨士兵管理事项。(www.xing528.com)
(三)中外来宾之登记、引见、接待及调查、联络事项。
(五)本厅伤病官兵治疗、卫生事项。
第六条 第三组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会内外关于党政上呈会文件之承办及与边务机关联系事项。
(二)本会及本厅一切收文拆封、登记及分文事项。
(三)文电撰拟及本厅人事与统计,并职员录编辑事项。
(四)本厅印信典守事项。
第七条 经理室办理经费、军粮、眷粮、军盐、被服、装具等领发、保管及营缮工程与采购诸事项。
第八条 会计室办理一切有关岁计、会计、审核、监查诸事项。
第九条 机要室办理左列业务:
(一)机密电报之翻译,及有线、无线电报通信事项。
(二)军用译电业务人员管理训练及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1] 本厅编制列于会本部编制内,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奉准之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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