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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抗战期间军事档案选辑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委员会军训部组织法第三次修正,初稿三十三年九月十五日第一条军训部直隶军事委员会,主管全国陆军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校阅,所属各军事学校教育之规划、督导、考核、建设、改进,国民军事教育之规划、督导、视察、校阅诸事宜。统一招生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本组织法自公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五月修正,呈奉军事委员会同年六月十三日办制渝字第五四五号指令核准。

国共抗战期间军事档案选辑成果

军事委员会军训部组织法

第三次修正,初稿

三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军训部直隶军事委员会,主管全国陆军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校阅,所属各军事学校教育之规划、督导、考核、建设、改进,国民军事教育之规划、督导、视察、校阅诸事宜。

第二条 军训部置左列各单位:

参事室。

秘书室。

总务室。

人事处。

步兵监。

骑兵监。

炮兵监。

工兵监。

辎重兵监。

通信兵监。

机械兵监。

国民军事教育处。

校阅处。

军学编译处。

军事杂志社。

统一招生委员会。

教材编审委员会。

陆军军官预备学校筹备总处。

第三条 军训部按事务之必要,得呈请增设各特种兵监或其他机关,并得设立临时委员会及各短期教育班。

第四条 军训部设部长一人,综揽部务,并督饬所属办理其职掌内诸事宜。

第五条 军训部设次长二人,辅佐部长处理部务。

第六条 军训部设部附十人,承部、次长之命,办理交办事项,并对于部务,得具申意见。

第七条 参事室设主任参事一人,参事六人,承部、次长之命,撰拟、审核本部法令章制及部、次长交办事项。

第八条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承部、次长之命,督率所属各员办理机要事项。

第九条 总务厅设厅长一人,典守本部印信,掌管本部文书之收发、撰拟,业务之调查、统计,暨管理、庶务、警卫、消防、经理、卫生、图书之印刷,及其他不属于各单位之事项。(www.xing528.com)

第十条 人事处设处长一人,掌管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之人事业务。

第十一条 步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步兵部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步兵学校及其分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各军官预备学校,各干部训练团班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步兵编制装备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二条 骑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骑兵部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骑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骑兵编制装备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军马繁殖、育成、调教、保育、补充之调查、研究、改进等业务。

第十三条 炮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炮兵部队(包括要塞炮兵、列车炮兵)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炮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特种兵联合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炮兵编制、装备、兵器、技术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四条 工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工兵部队(包括铁道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工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特种兵联合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工兵编制、装备、器材、技术之研究、改造。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五条 辎重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辎重兵部队(包括铁道船舶输送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辎重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特种兵联合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辎重兵编制、装备、技术、运输工具、兵站业务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六条 通信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通信兵部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通信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特种兵联合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通信兵编制、装备、器材、技术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七条 机械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机械化部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机械化学校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机械化部队编制、装备、兵器、器材、技术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八条 国民军事教育处设处长一人,掌管国民兵教育及预备干部教育暨民众组训,有关军事教育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统计,与国民兵教材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九条 校阅处设处长一人,掌管全国陆军部队、学校、国民兵及预备干部等总校【有】关事务之规划、校阅人员之调派、编组,校阅成绩之审核、呈转等业务。

第二十条 军学编译处设处长一人,掌管军事参考图书之翻译,各兵科以外参考图书之编辑、审查及军事图书之搜集、保管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军事杂志社设总干事一人,掌管军事杂志材料之征集、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统一招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掌管本部所属各军事学校、班新生招考,拨交之规划及各省分会人员之调派、招拨人数暨经费之分配,招拨成绩之审核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掌管编审本部所属各军事学校团班现时用作教材或参考之书籍、图表、模型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陆军军官预备学校筹备总处设主任委员一人,掌管关于各预校筹设之计划及其编制,经费预算之编定,教材之选择、编纂与各预校一切应需设备之标准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总务厅设副厅长一人,步兵监设副兵监二人,其余各兵监各设副兵监一人。人事处、国民军事教育处、校阅处、军学编译处,各设副处长一人。统一招生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各设副主任委员二人。陆军军官预备学校筹备总处设副主任二人。各辅佐其主官,处理该管事务。

第二十六条 军训部之组织系统及编制如附表[略]。

第二十七条 军训部服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注)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 月 日军事委员会颁布。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五月修正,呈奉军事委员会同年六月十三日办制渝字第五四五号指令核准。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四月重新修正,同年月二十九日奉军事委员会办制渝字第一三五六号指令核准。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九月第三次修正。

1.本法原共二十四条,此次修正虽非二十四条条文概行修改,但修改之条文,为数亦颇不少,即条文虽未修改,而条数多已变更,故应作为整个修改。

2.查本法自成立施行至今,迄未经过立法院通过、国民政府公布手续,此次修正,应遵《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第一条,送请立法院通过、国民政府公布,以完成立法程序。

附表二 军事委员会军训部编制表[略]。

[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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