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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抗战期间军事档案选辑成果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委员会军训部组织法第三次修正,初稿三十三年九月十五日第一条军训部直隶军事委员会,主管全国陆军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校阅,所属各军事学校教育之规划、督导、考核、建设、改进,国民军事教育之规划、督导、视察、校阅诸事宜。统一招生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本组织法自公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五月修正,呈奉军事委员会同年六月十三日办制渝字第五四五号指令核准。

军事委员会军训部组织法

第三次修正,初稿

三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军训部直隶军事委员会,主管全国陆军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校阅,所属各军事学校教育之规划、督导、考核、建设、改进,国民军事教育之规划、督导、视察、校阅诸事宜。

第二条 军训部置左列各单位

参事室。

秘书室。

总务室。

人事处。

步兵监。

骑兵监。

炮兵监。

工兵监。

辎重兵监。

通信兵监。

机械兵监。

国民军事教育处。

校阅处。

军学编译处。

军事杂志社。

统一招生委员会。

教材编审委员会。

陆军军官预备学校筹备总处。

第三条 军训部按事务之必要,得呈请增设各特种兵监或其他机关,并得设立临时委员会及各短期教育班。

第四条 军训部设部长一人,综揽部务,并督饬所属办理其职掌内诸事宜。

第五条 军训部设次长二人,辅佐部长处理部务。

第六条 军训部设部附十人,承部、次长之命,办理交办事项,并对于部务,得具申意见。

第七条 参事室设主任参事一人,参事六人,承部、次长之命,撰拟、审核本部法令章制及部、次长交办事项。

第八条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承部、次长之命,督率所属各员办理机要事项。

第九条 总务厅设厅长一人,典守本部印信,掌管本部文书之收发、撰拟,业务之调查、统计,暨管理、庶务、警卫、消防、经理、卫生、图书之印刷,及其他不属于各单位之事项。(https://www.xing528.com)

第十条 人事处设处长一人,掌管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之人事业务。

第十一条 步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步兵部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步兵学校及其分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各军官预备学校,各干部训练团班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步兵编制装备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二条 骑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骑兵部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骑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骑兵编制装备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军马繁殖、育成、调教、保育、补充之调查、研究、改进等业务。

第十三条 炮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炮兵部队(包括要塞炮兵、列车炮兵)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炮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特种兵联合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炮兵编制、装备、兵器、技术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四条 工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工兵部队(包括铁道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工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特种兵联合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工兵编制、装备、器材、技术之研究、改造。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五条 辎重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辎重兵部队(包括铁道船舶输送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辎重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特种兵联合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辎重兵编制、装备、技术、运输工具、兵站业务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六条 通信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通信兵部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通信兵学校,军官学校及其分校,特种兵联合分校,本兵科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通信兵编制、装备、器材、技术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七条 机械兵监设兵监一人,掌管机械化部队教育训练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机械化学校教育之规划、考核、指导、建设、改进。本兵科留学员生之考选、派遣及人事之调查、建议。机械化部队编制、装备、兵器、器材、技术之研究、改进。本兵科典范令暨参考图书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八条 国民军事教育处设处长一人,掌管国民兵教育及预备干部教育暨民众组训,有关军事教育之规划、指导、校阅、视察、统计,与国民兵教材之编订、修正、审查等业务。

第十九条 校阅处设处长一人,掌管全国陆军部队、学校、国民兵及预备干部等总校【有】关事务之规划、校阅人员之调派、编组,校阅成绩之审核、呈转等业务。

第二十条 军学编译处设处长一人,掌管军事参考图书之翻译,各兵科以外参考图书之编辑、审查及军事图书之搜集、保管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军事杂志社设总干事一人,掌管军事杂志材料之征集、编辑、出版、发行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统一招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掌管本部所属各军事学校、班新生招考,拨交之规划及各省分会人员之调派、招拨人数暨经费之分配,招拨成绩之审核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掌管编审本部所属各军事学校团班现时用作教材或参考之书籍、图表、模型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陆军军官预备学校筹备总处设主任委员一人,掌管关于各预校筹设之计划及其编制,经费预算之编定,教材之选择、编纂与各预校一切应需设备之标准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总务厅设副厅长一人,步兵监设副兵监二人,其余各兵监各设副兵监一人。人事处、国民军事教育处、校阅处、军学编译处,各设副处长一人。统一招生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各设副主任委员二人。陆军军官预备学校筹备总处设副主任二人。各辅佐其主官,处理该管事务。

第二十六条 军训部之组织系统及编制如附表[略]。

第二十七条 军训部服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注)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 月 日军事委员会颁布。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五月修正,呈奉军事委员会同年六月十三日办制渝字第五四五号指令核准。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四月重新修正,同年月二十九日奉军事委员会办制渝字第一三五六号指令核准。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九月第三次修正。

1.本法原共二十四条,此次修正虽非二十四条条文概行修改,但修改之条文,为数亦颇不少,即条文虽未修改,而条数多已变更,故应作为整个修改。

2.查本法自成立施行至今,迄未经过立法院通过、国民政府公布手续,此次修正,应遵《现行法规整理原则八点》第一条,送请立法院通过、国民政府公布,以完成立法程序。

附表二 军事委员会军训部编制表[略]。

[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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