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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抗战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训令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铨办综字第二一二二号令政治部案查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表,业于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铨办综字第九五二号训令颁行,并规定自三十三年一月份起实施在案。嗣经人事评判委员会第八次季会议定,将该表标题改为抗战期间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表,并饬铨叙厅拟订实施办法,核尚可行。兹将抗战期间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但战区长官得依前项规定,向军事委员会建议。

公布抗战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训令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铨办综字第二一二二号

            令政治

案查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表,业于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铨办综字第九五二号训令颁行,并规定自三十三年一月份起实施在案。嗣经人事评判委员会第八次季会议定,将该表标题改为抗战期间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表,并饬铨叙厅拟订实施办法,核尚可行。兹将抗战期间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实施办法公布施行。除分令外,仰即遵照并翻印转令所属各单位一体遵行。此令。

附抄发抗战期间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实施办法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元月八日

附抄抗战期间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实施办法

奉准与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表同时于民国三十三年一月起实施

一、陆军各级军官佐人事在抗战期间管理权责之划分,除以本会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训令铨办综字第〇九五二号颁发陆军官佐人事管理权责划分表其一、其二、其三令行外,为期推行顺利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实施。

二、权责划分表所称中心管理机关,指各军事机关学校部队赋予中心管理之权责者而言。例如中央各部会、战区各司令长官部、军司令部皆称为中心管理机关,但经指定为军委会直辖军,若临时配属于某战区或某高级司令部指挥者,其中心管理权未明令移转者,不予移转。

三、所称军司令部各主管处,指军司令部建制下列各科、处而言;所称部队最高单位主管处,指各特种兵部队最高指挥单位建制下之业科处而言;但各业科、处无人事管理组织者,由各该单位之人事机构主办,各有关处会办;其他如测量、军乐等业科,无主管单位足资会核者,得迳由该单位之人事机构遵照规定办理。

四、所称部以下最高机关或学校,指如军令部所辖之陆军大学校及各测量局,军政部所辖各军师管区、各补训处暨各业科专校,军训部所辖各军官学校而言。所称部以下最高主管处,指如军政部直辖之军需、军医各署及其他部、会建制下之业科、处组而言。

五、权责划分表其一备考第六项所称军以上司令部,尉官由指定之军任中心管理,系根据陆军军官佐官组规则第四条。独立单位本部以内现属官佐,不另编官组,依其同一官阶编入次级单位,各官组中之规定此项指定之军即次级单位,如本部或直属次级单位之尉官定以编成官组职组时,得相宜自行编组。

六、关于军建制以内军官之任职权限如左:

(甲)尉官。依任职权限与手续之规定,尉官由军长任免报会备案,参谋政工人员,分报军令、政治两部任免转会备案,但战区管辖军同时得分报战区长官部备查。

(乙)校官。战区管辖军由战区长官报会核委,但军长得提出适当人选,向战区长官建议(如每一员缺,得提出二人或三人之建议,请战区长官核定),报请军事委员会核委。军委会直辖军得由军长径向军事委员会建议。参谋政工人员分别由军令、政治两部核转。

(丙)将官。将官人事中心管理权,属军事委员会(铨叙厅承办)。但战区长官得依前项规定,向军事委员会建议。参谋政工人员分别由军令、政治两部向军事委员会建议。

七、关于军官佐之任官手续如左:

(甲)初任。根据军训、军政两部转报各校兵业科学生毕业成绩表,核予初任。但已经分发各部队服务之兵业科学生,尚未初任者,亦得由中心管理机关提请初任。

(乙)晋叙任。在可能范围内军事委员会自行检讨办理,通常应由军事委员会根据中心管理机关所报绩资序核予任官,其余叙晋转任,尚须由中心管理机关提请。(www.xing528.com)

八、关于军官佐考绩依陆海空军军官佐战时考绩规则之所定,其所规定之复考官即中心管理机关主官。

各级受考官考绩表中心管理机关应各存一份,少校(三等正)以上之考绩表应呈送一份至军事委员会。

九、呈报人事案件应照本会三十二年十月十六日铨办综字第0863号训令颁发之陆海空军人事分类分阶专报时期之规定分别专报(以其专报案件均分别用三联单逐案呈报,不必于三联单之外,另加总格式之呈文或代电)。

十、中心管理机关应设备如左之表册:

(一)人事管理登记簿。此簿内容按编制排列,视所辖单位之大小多寡,依其系统分定为若干册,如军之于师每一师立一册。此项登记簿之意义,在使每一个军官佐之“官”、“役”、“职”、“资”、奖”、“惩”易于检查,非必要时得免翻阅案卷。其所登记人员有迁调停免之动态时,得以册条粘贴。其新任人员之资历另填于册条之上,并相宜于每年调整一次或另立一新册。

(二)现役军官佐资绩簿。此簿内容依军职组编成办法分阶填列,并依该办法第二条以十人至六十人为准之规定编为若干组。每组以年资深浅为序,按资序规则之排列方式排列之,每年年终照此簿记载调制资序表,呈报军事委员会(迳送铨叙厅)。

(三)详细履历。此项履历须自本单位主官起至准尉、准佐止,各备一份。

此履历内容所备之“官”、“役”、“学”、“职”各历以及“勋奖”、“惩罚”、“家属”暨“经过战役”(附则栏),各栏均须随时依动态形式归纳登记,务使毫无遗漏,并同时报请上级人事管理机关登记,用为最基准之人事登记册。其登记方式,如履历规则之所定。

少校(三等正)以上履历应呈军事委员会各二份(迳送铨叙厅)。

(四)现职录。此项现职录(如附式,即替代简历册之用,此后不须再造简历册)在中心管理机关应调制全份自用,并每半年(一、七两月)另造送军事委员会两份(迳送铨叙厅),但对尉官任官案呈报时仍须检附详历。

(五)军职任免报告表。此表(表式样经于三十二年十月四日铨群综字第〇七五〇号颁行)于呈请军职任免时用之,惟可能仍须加此略历一栏,在填写略历时须载明最初入伍之番号或最初任职之职称并注明某年月日,在填写出身时应填明最初毕业之学校及现在最高之学资。

(六)任官表。分甲乙两种(如附式)。

甲种:依陆军官职调整办法而申请叙任或晋任者用之。

乙种:依陆军官佐任官条例而申请晋任、转任或初任者用之。

(七)考绩表、考绩建议表、绩序表,如陆海空军军官佐战时考绩规则之所定。

十一、非中心管理机关对所属官佐之人事,仅办理承转手续及编现职录、保存部以内及直属单位之详历,其他关于官职组之编成、绩资序之排列,皆属于中心管理机关。如集团军总司令部校官之中心管理属于战区长官部,尉官之中心管理交直属之次级单位办理,师司令部校官报由军司令部呈转,尉官由军司令部行中心管理,但对于上级中心管理机关在可能得保持其人事建议权。

十二、中心管理机关对于本实施办法有改进意见时,得随时向军事委员会建议,用实采择。

十三、本办法与陆军官佐人事权责划分表同时实施。

[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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