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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陆军官职调整及编成办法解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兹为求在因质定位依官授职之原则下,力求整饬与改进起见,特制定陆军官职调整办法及陆军官佐军职组编成办法明令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同时施行。委员长蒋中正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陆军官职调整办法第一条陆军官佐尚未任官或已任官而久未晋任,以致官职不称者,依本办法调整之。现役军官佐而任军属职务者,除专案特准外视为外职,附于组后而不计资。例如军事委员会第一少将职组,军政部第一上校职组是。

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陆军官职调整及编成办法解析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铨办综字第一九四〇号

            令第六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

查抗战军兴以来,因各级干部之补充率提高,乃至官职晋任超越常规,而职高于官或有职无官者,无论机关、学校、部队,比比皆是。兹为求在因质定位依官授职之原则下,力求整饬与改进起见,特制定陆军官职调整办法及陆军官佐军职组编成办法明令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同时施行。望各精研密究,期底于成,并希依照迭次电令,速将校官(三等正)以上详历表、尉官(各等佐)简历册尅日造报,以军官职调整及编成职组之顺利推行。凡“历”、“册”先报到者,得先与办理调整,按时发表,期在迅速办理,彻底执行,务勿因循观望为要。其前颁战时任官暂行办法,着同时废止。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并饬所属一体遵照。此令。

附发陆军官职调整办法暨陆军官佐军职组编成办法各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陆军官职调整办法

第一条 陆军官佐尚未任官或已任官而久未晋任,以致官职不称者,依本办法调整之。

第二条 本办法对于学资及行伍出身之审核,依任官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之所定。

第三条 本办法对于年资之审核,依资序规则所定实职,年资自十四年七月一日或其以后最初任职之日计起。其职阶自同“十四”上年月日最初任职之阶计起,各阶年资合计至现职之次阶止。

第四条 依前条计算各阶年资,大抵各阶停年之数,不论已未任官,依其现职晋任或叙任。

第五条 依第三条计算,各阶年资合计不足者,得再借用本阶之资,惟借资任官后即应在本阶资内照扣。

第六条 依前条规定,借用本阶之资仍不足数者,应按年资计算,得任何阶之官即任何阶之官。

第七条 凡依年资应叙或应晋之官位仍低于现职者,不查考绩,若系与现职相称之官位先查考绩,然后依法办理。

第八条 中将职之官低于职一阶,除特准者外不得晋任。

第九条 已毕业任职而未行初任,其年资在一年半以内者,得初任少尉(或三等佐),而以任职之日起资。

第十条 凡在战时或战后一年内退役之人员均依现职为准,不再核计年资,一律叙或晋以现职相称之官,然后退役。

第十一条 凡与任官任职诸法规相合而依原有法规办理者,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奉准公布后施行,所有前颁战时任官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之。

陆军官佐军职组编成办法

一、全国陆军官佐自上将职以下人员依本办法编成军职组如左:

甲、上将职组;

乙、中将职组或总监职组;

丙、少将职组或监职组;

丁、上校职组或一等正职组;

戊、中校职组或二等正职组;

己、少校职组或三等正职组;

庚、上尉职组或一等佐职组;

辛、中尉职组或二等佐职组;(www.xing528.com)

壬、少尉职组或三等佐职组。

二、每组以十人至六十人为准。

三、各阶军职组概依官任职令上所指之阶级,且与编制所定或核准设置之员额相符者编成之。例如中将军长、中将厅长编入中将职组,少将师长、少将处长编入少将职组,少校营长、少校参谋、少校科员编入少校职组,三等军需正、科员编入三等军需正职组是。

四、遇有任职令上阶级高于编制规定时,依任职令编组。例如编制上为上校而任职令上为少将时编入少将职组。若任职令低于编制时,依任职令编组。例如编制上为中校而任职令上为少校时,除特许外通常编入少校职组。此等特殊情事,均须于名册上注明。

凡有本人原阶较高现任低职而特准保留身份者,依其本人原阶入组。例如少将职调任编制所定上校职,且令文上已指定保留本人原阶者,编入少将职组。

至待遇性质,则仍依原职编组。例如中校职而受上校待遇者,除专案特准外,通常编入中校职组。

五、各兵科业科人员,通常依其出身兵科业科分别编组。例如步兵少校与炮兵少校分别编组,三等军医正与三等司药正分别编组是。

前项编组之规定,遇有参谋及政工人员编入各兵科组内时须于册上注明。

六、兵科出身与现职不符者,先依现职为准,但于名册上注明,使定期任职时调整。例如炮兵上尉充步兵连长者,暂先编入步兵上尉职组是。

七、军属人员概不编组。文官出身而身任军官佐职务者,暂依同阶编入且于册上注明以备调整。例如文官出身而任少将处长者(编制上本为同少将者不在内),暂编入少将职组是。

现役军官佐而任军属职务者,除专案特准外视为外职,附于组后而不计资。

八、各组均由人事管理权责划分表上所定中心管理机关承编。

九、中心管理机关如组有疑义时,呈会核定。

十、部队承编之组,通常以其承编之机关为其组之所隶机关,或呈由本会指定之在机关、学校承编者,由其最高单位长官或本会指定之。

十一、校官各组由会指定其所隶机关。

十二、各业科一等正以下各组,由各主管部指定其所隶机关。例如测量由军令部指定,军需等科由军政部指定。

十三、各组之所隶机关须注意其组与上下组之承接关系,自行规定或呈上级机关指定,遇必要时,呈请修正其承接关系,并通报于各关系方面。

十四、全面官佐所隶之组及其组之承接关系,均由所隶机关呈报层转至会调制系统图表,将其上组下组或承接于一组之各邻组,均显示于其上。

十五、组之名称以其所隶部队、机关、学校名为其组名。例如军事委员会第一少将职组,军政部第一上校职组是。在一单位内之组多者编以号数。例如陆军第几军第一步兵少尉职组,第二步兵少尉职组是。

十六、各组之组员名册格式,由会制定令颁遵造,除其所隶机关及其上下组所隶机关必须存备外,并向上级机关呈报。通常上尉职组以下者,报至战区或其所隶部为止,少校职组以上报会。

前项名册属于军佐方面者,自三等正以上报会,余存各主管部。

十七、各组所隶机关,对于组内未任官或已任官与其职不称者,应速依照陆军官职调整办法呈报或通报其人之所隶长官,呈会核办。

十八、前条所定须任官或调整者,均依履历规则造送详细履历二份,由其长官负责盖章呈报本会。

十九、编组后之调任,先就本组或其邻组相互间施行,升补先依其组之上下承接关系范围内施行。

参谋人员依军令部之规定,政工人员依政治部之规定,其他有特殊情形必须取之本组外、邻组外或上下关系组以外者,呈由上级机关核示办理。

二十、本办法自奉准公布后施行之。

[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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