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军法执行总监部各战区军法执行监部组织规程军事委员会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办制渝字第五八二三号令核准第一条本规程依据军法执行总监部组织条例第十条订定之。第三条各战区军法执行监部派驻各战区称为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某战区军法执行监部,如战区辽阔兼有特殊情形时,得设军法执行分监,其组织章则另定之。第十条本规程自呈奉军事委员会核准之日施行。
军法执行总监部各战区军法执行监部组织规程
军事委员会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办制渝字第五八二三号令核准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军法执行总监部组织条例第十条订定之。
第二条 各战区军法监部设执行监一人,督察官二人,主任军法官一人,军法官四人,秘书一人及书记、副官、军需、看守员(长)、司书若干人,并配属宪兵,其编制另定之。
第三条 各战区军法执行监部派驻各战区称为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第某战区军法执行监部,如战区辽阔兼有特殊情形时,得设军法执行分监,其组织章则另定之。
第四条 各战区军法执行监,承军法执行总监之命,受战区司令长官之指导督察,总理部务,指挥督察官、军法官及附属之宪兵,执行本战区一切军法及整饬军风纪事宜。
第五条 各战区军法执行监,为执行职务需要兵力协助时,应呈由本战区司令长官或当地高级司令部派遣之。(www.xing528.com)
第六条 各战区军法执行监部,关于处理军法案件及整饬军风纪事宜,应随时呈报总监部查核。
第七条 凡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准免送核,月终造表连判呈报备查。
第八条 各战区军法执行监部,得设置调查室,查察当地罪犯与防制战区间谍工作,其编制及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九条 各战区军法执行监部之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自呈奉军事委员会核准之日施行。
各项编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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