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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印信规则颁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在本规则未公布前已颁发之各机关、学校、部队印信,仍暂准沿用,以免纷更。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印信规则颁布

军事委员会颁发印信规则

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办制渝字第四四四三号令颁

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办制渝字第四八六六号令修正

第一条 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及所属各院、部、会、厅、局颁发各军事机关、学校、部队印信,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颁发印信之机关暂定如左:

一、机关、团队直隶于本会者,其印信由本会颁发。

二、机关、学校、团队属于各院、部、会、厅、局者,其印信由各院,部、会、厅、局颁发,但在少将级以上者(空军在上校级以上者)均须转呈本会颁发。

三、各级政训机关之印信,均由政治部颁发。

四、陆海空军各军事学校印信,分由军政部、海军总司令部及航空委员会颁发,其不属于各军事学校而为本会特许设立之备训练班之印信,均由本会颁发。

五、各卫戍、警卫、游击、江防等总司令、总指挥之印信,由本会颁发。各警备、要塞及宪兵等司令部之印信,由军政部颁发。

六、陆军军(不含)以上各级司令部印信,由本会颁发。军(含)以下至营(含)以上各部队印信,由军政部颁发。连(含)印信由各部队最高单位自行刊发。

七、海军各舰队(含)以上之印信,由本会颁发,其以下之印信,由海军总司令都颁发。

八、空军大队(含)以上之印信由本会颁发,其以下之印信,由航空委员会颁发。

第三条 印信分印、关防、钤记、官章四种,其区分如左:

一、永久性机关、学校、部队发印。

二、临时性机关、学校、部队发关防。

三、上尉级以下之机关、部队及临时组织之会社发钤记。

四、上校级以上之机关、学校、部队长官,除发印及关防外,并领发官章。

五、印、关防、钤记均用木质,官章用角质中将级以上之印或关防得用锡包镶之。(www.xing528.com)

第四条 印信之印文,照左列规定刊制:

一、印、关防、钤记均但书该机关、学校、部队全衔,不用职称及“之”字。例如“第〇集团军关防”,“陆军第〇师印”,“〇〇师管区关防”,“陆军大学校印”,“军政部传达队钤记”。如有非用职称不可如“第〇战区司令长官”及“卫戍司令”、“警备司令”之类,仍用职称。

二、官章但书该机关、学校、部队全衔及职称,不用“之章”两字。如“〇〇省军管区司令”,“第〇〇警备司令”,“陆军第〇师师长”,“陆军步兵学校校长”,“军政部西安办事处主任”。

三、印信遗失,准予补刊时,印、关防、钤记均于全衔下加“之”字。例如“陆军暂编第某师之关防”。官章则于职称下加一“章”字。例如“〇〇师管区司令章”,以示区别。

第五条 印信之大小尺度,依陆军等级区分之(如附图式样)。其有编制为两级者,照主级刊发。例如中(上)校则照中校级刊发之,如其主官为技术人员时,比照陆军等级刊发之。

第六条 凡启用印信,应将启用日期连同印模(有官章者连官章)呈报各颁发印信机关备查。

第七条 条机关、学校、部队,如遇裁并或变更名称时,应将原颁印信裁角缴销。

第八条 印信须指派妥员负责保管,除遇非常事变应予就近销毁呈报备案外,倘有遗失,按其情节轻重,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五四、一一二、一一三、一一四各条及陆海空军惩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分别处罚。

第九条 战时颁发印信得变通办法如左:

一、各颁发印信机关,对所属机关、学校、部队如因驻地辽远,交通阻隔不便颁发时,得酌量电请各行营(辕)、各战区司令长官、各省军管区司令或各院、部、会、厅、局之办事处,依照规定图式代为刊发。

二、各军事机关、学校、部队,遇有急需启用印信之必要不及等待颁发时,得由各颁发印信机关核定印文及图式发交申请人自行刊制应用,仍将印模及启用日期报请备查。

第十条 各种印信之使用办法另规定之。

第十一条 在本规则未公布前已颁发之各机关、学校、部队印信,仍暂准沿用,以免纷更。

第十二条 本规则公布后,各机关以前颁行之印信条例办法等概予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图式样[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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