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令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兹修正陆军礼节条例,公布之。此令。
主 席 林森
立法院院长 孙科
陆军礼节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陆军军人军队之敬礼及仪节,悉依本条例行之。军属人员服用陆军制服者,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称军人者,指服用陆军制服之军官、军佐、准尉、准佐、士兵及学员生。
称军官者,指各兵科少尉以上之军官。
称军佐者,指各业科三等佐以上之军佐。
称军属者,指军用文官政工人员、军法官监狱人员,军用技术人员及雇员。
称部队长者,指统率军队之各级部队长。
称军队者,指军人率领之队伍,其率领军队者,称带队者。
称卫兵者,指风纪卫兵及卫戍卫兵。
称哨兵者,指阵中勤务令以外之步哨。
称炮兵者,指使用于野战轻重炮兵及高射炮兵、要塞炮兵等。
称机械化兵者,指战车兵、装甲汽车兵与设有装甲及武器之三轮机踏车兵及各兵种之用机械化装备者。
第三条 准尉、准佐及见习官,均准用少尉军官之礼节,学员生及入伍生准用士兵之敬礼。
第四条 次级军官执行上级职务或代理时,对于上官仍用原有官级之礼节,但执行职务之际,其部下应对之行职务上之敬礼。
第五条 凡在犯罪执行中之军人,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六条 居室、寝室、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厅、礼堂、讲堂、幕营内、会食堂、卫兵所、营舍等均谓之室内。飞机、车船、炊事场、工场、屋廊下、操场、炮厂、马厩、地下室等均谓之室外。
第七条 重炮兵队系驾者,用野炮兵之礼节;徒步者,用步兵之礼节。
第八条 机械化部队之车辆,无论停车或行进,各车有相当之间隔与距离,在敬礼时,通常以旗语或记号指挥之,但为求其驾驶安全计,除别有规定外,概不敬礼。
第九条 机械化之官兵离开车辆,其敬礼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条 对于海军或空军军人军队之敬礼,与对陆军军人军队之敬礼同。
第二章 敬礼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敬礼如左:
一、立正——按操典规定要领行之。
二、举手——立正后,举右手五指伸直并齐,以中指及食指倚于帽檐之右侧,手掌微向外方,右上臂与肩同高,同时向受礼者注目并目迎送。
如两手持物或因故不能举手时,仅向受礼者立正注目,并将上体微向前倾。
三、扶枪——立正后,将左前臂向右水平(持骑枪斜贴)横贴胸前,手掌向内,五指伸直并齐,轻扶枪之上端,同时向受礼者注目并目迎目送。
四、举刀——由抱刀姿势,将刀垂直上举,使刀面正对面之中央刀锷与口同高,其时自然接着身体,同时向受礼者注目,必要时并目迎目送。
五、撇刀——应先举刀,再将右臂伸直,使刀斜向下方,顺右足方向撇之,同时向受礼者注目并目迎目送。
六、鞠躬——脱帽、立正,向受礼者注目,体之上部前倾约十五度,以右手执帽檐,帽口向内附于右股,佩刀时,挂其上环刀柄。向后手握刀鞘两环之间。
第十二条 军人对于着制服之上官应行敬礼,对于相识之上官不问其着制服与否,均应敬礼,上官应即答礼,同级者应互相敬礼,应俟受礼者答礼后方为礼毕。
第十三条 军人相遇,如阶级不易辨别时,应不分先后互相行礼。
第十四条 军人或军队无论何时何地,闻唱奏国歌,除特有规定外,均应立正致敬,唱奏完毕复旧。
第十五条 军人或军队对于友邦陆海空军军人或军队,均应准本条例之规定,行相当之敬礼;对于友邦元首或代表元首之专使,除另有规定外,与对国民政府主席之敬礼同,惟军乐队应于欢迎时,奏该国国歌,欢送时奏本国国歌。
第十六条 对于二人以上之上官敬礼时,应先向最高级者行礼,再向次级者行礼。路遇上官带领之军队或经过其旁时,应向带队者行礼,由带队者答礼。
第十七条 一营以上之军队其停止间之敬礼,每一营行之,行进间每一连行之。
第十八条 军队及卫兵在停止间行敬礼时,应目迎目送,如应举刀或扶枪敬礼时,于动作完毕后而行目迎目送礼,闻礼毕之口令,则先将头部复正,然后将刀枪恢复原来之姿势。
第十九条 军人或军队听上官训话或他人讲演,闻及国父、中国国民党总裁、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各种称谓时,第一次应自行立正,随即稍息以示崇敬。以后再有上述称谓时,不必再立正。如坐听时勿庸立起,只须肃坐。
第二十条 在校阅时,受校阅机关学校部队,对于中央特派之校阅主任,应不分阶级,先行敬礼;但分组校阅时,受校阅者对校阅官之敬礼,准用一般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军人军队卫兵、哨兵,对于随护队、仪队、仪仗兵及大阅整列之军队,概不敬礼。
在服务随护中之随护队,除另有规定外,概不行礼。
任司仪及指挥交通之官兵,概不行礼。
浴室、理发室、病室及厕所,概免敬礼。
凡军队及卫兵在夜间,除另有规定外,概不行礼。
第二十二条 荣誉军人,应就其可用之机能,行相当之敬礼。
第二节 军人室内敬礼
第二十三条 军人对于中国国民党总裁、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除别有规定外,均行一鞠躬礼。
第二十四条 入上官室时,先在室外立正喊“报告”(或叩门)。俟上官应许后,始行脱帽入内,进至距上官六步处行礼,上官得就席答礼,出室行礼亦同。
士兵持枪时,应照室外敬礼行之。
第二十五条 上官入室时,由先见者发“立正”口令,凡在室内者,均就原位置立正,不能起立者,可行注目礼,受礼者得依室外敬礼答之。
在服勤务时,如无别命,仍各服原有勤务,若上官问话,应立正答之。
校阅检查或点名时,由最高级者或教官发“立正”口令及报告,其敬礼、答礼均与前项同,但阶级较低或同级者,可由值日官行之。
第二十六条 凡入上官室受领或呈递文件时,应先按规定行礼后,再至适宜之处,将帽夹于左胁,以双手捧受或呈递之,授受完毕再退至六步处行礼退出。但持枪时以左手接受或呈递之,如须领受回件时,应退至适宜处待之。又领受文件须即时捧读者,以双手捧之,持枪时将枪倚于右手上臂,以肘支护之。
第二十七条 与上官同席宴会时,不得先上官就席或离席,如必须离席应先报告事由,但有时部属可先行就席,俟长官莅临再一致起立致敬。
第三节 军人室外敬礼
第二十八条 军人在室外徒手时,无论在行进间或停止间,除另有规定外,对于上官均应行举手礼。
散集士兵在停止或行进间,遇有上官经过其旁时,应由先见者发“敬礼”口令,各兵闻令后,同时向受礼者行礼。
第二十九条 军官抱刀时,对于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军事高级长官或团旗,除另有规定外,应行撇刀礼,其余均就原姿势向受礼者注目,但军佐不用军刀行礼。
第三十条 士兵持枪或抱刀时,其敬礼如左:
一、对于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军事高级长官、中央特派之校阅主任,徒步士兵上刺刀扶枪敬礼,乘马士兵则行举刀礼,均须立正目迎目送。
二、对于上官在行进间,至距上官约六步处,改换正步前进,就原姿势向受礼者注目,停止间扶枪或举刀,并目迎目送。
第三十一条 司号官兵持有军号时,均就持号姿势注目,但徒手或携枪时之敬礼与一般同。
第三十二条 士兵担挑背负抬运物品或乘自行车时,无论在行进或停止间,均须向上官行注目礼。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民党总裁、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乘坐飞机、车、船通过时,应行敬礼。
在途中遇中国国民党总裁、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均应让至道左侧停止,待受礼者临近约八步前行礼,俟过去约八步后礼毕。如遇军事高级长官及其他上官,或在其旁经过时,军官、士兵均应就行进姿势行礼。
凡遇荣誉军人集体行动或担架队运输时,军官、士兵应自动让路,分别敬礼或注目,以示崇敬。
第三十四条 在途中遇见军人之灵柩,应向之敬礼。
第三十五条 士兵等对卫兵及哨兵,均应行礼,卫兵、哨兵同时答礼。
第三十六条 在飞机、车船上遇见上官时,均应行礼并应让座。
第三十七条 在受领或呈递文件时,除行室外之敬礼外,其动作与室内同。惟乘马者,对于徒步上官,应就马上行礼,礼毕下马再行授受,授受毕行礼后再行上马。但传骑例外。
第三十八条 对上官报告事由时,应距上官六步前行礼,再进至适宜之处报告,报告毕行礼退去。
乘马者对徒步上官报告时,应在六步以外下马,再准前条要领行之,传骑可在马上行之。
第三十九条 与上官同行,应在其左侧后,如有二人以上时,应分行两侧后或后方,须不碍上官之行进,但为向导者,不在此限。
由上官后方,如须超过上官前进时,应行敬礼。
第四节 军队停止间敬礼
第四十条 对于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应向其经过道路左侧整队行礼。
武装时步兵、工兵应上刺刀扶枪,骑兵、辎重兵应举刀或扶枪,野战炮兵及带有驭马车辆之部队,应下车立正,属于各部之军官均行撇刀礼(未佩军刀者行举手礼),号兵吹奏崇戎乐至距部队约三十步处行之,至去部队约十五步后停止。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上官应整队行礼,武装时就持枪抱刀之原姿势行礼。其带队者,如系军官则行撇刀礼(未佩军刀时,行举手礼),并目迎目送。如系士兵行扶枪或举刀礼,并目迎目送,号兵吹奏崇戎乐。兹规定如左:
一、军事高级长官、陆军上将及中央特派之校阅主任“三次”。
二、陆军中将“二次”。
三、陆军少将“一次”。
前项敬礼应于受礼者距离部队约十五步处施行,突然来到部队之左翼时,各连依次行礼。如号兵不能识别受礼者之官阶时,仅吹奏“一次”。对于校尉官,除号兵不吹奏外,悉依照本条之规定行礼。
第四十二条 军队对于军队带队者阶级较低,应先发立正口令,带队者行举手礼(抱刀者行撇刀礼)。
其他部队应行答礼,同级者不论先后互相行礼。
军佐、军属人员及士兵带领之部队,仅由带队者行举手礼。
第四十三条 军官集体迎送长官时,应整齐队伍,由带队者发敬礼口令,闻令后齐行举手礼。
第四十四条 军队未武装时,除无刀枪之动作外,其敬礼均与武装同。但其带队者仅行举手注目礼,不吹号。
武装军队对非武装军队其敬礼与前项同。
士兵所带领之队伍其敬礼与未武装之军队同。
第四十五条 机械化部队,如未离车辆,其敬礼应在车前集合行之。
第五节 军队行进间敬礼
第四十六条 对于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应沿道左停止整队行礼,与停止间同,候随护过去后再行前进。
第四十七条 对于军事高级长官及其他上官或部队均不用停止,俟其距部队先头约八步,各连发向右(左)看口令,官兵均换正步(乘马步队原步度取立正姿势)向之行注目礼,带队者撇刀(未佩军刀时可行举手礼),俟受礼者过去发[向前看]口令,头转正面照常行进。
军队在行军解散队列休息时,倘遇高级长官莅临,由高级指挥者发“立正”口令或令号兵吹奏号音,各就原位置立正,由指挥者一人行礼。
乘车马部队途遇上官时,由带队者发向右(左)看口令,行举手或撇刀礼,闻令者就原位置端正姿势,向右(左)看。
第四十八条 战车与装甲汽车队位于转塔中之车长或射手,应透出上体行举旗注目礼,其他人员则就原位置,仅向受礼者注目。
三轮机踏车队,由乘副车之人员行举旗注目礼。
第六节 教练间敬礼
第四十九条 军队在操场或射击场及作业场,如遇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亲临时,由在场最高级或带队者,一面发“立正”口令或令号兵吹奏立正号音,各部队即停止教练,就原位置立正,一面抱刀跑步至距受礼者约八步处行礼报告人数及教练课目,礼毕后如无别命照常教练。受礼者离场时敬礼与到场时同。
第五十条 军事高级长官、中央特派之校阅主任或直接上官莅场时,敬礼与前项规定同。但校阅时校阅官阶级较低或同级者,可由受校阅部队值日官行之。
第五十一条 军队教练间当解散队列休息时,其敬礼与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敬礼同。
第五十二条 机械化之单车或部队教练间,如遇长官莅临时,除在驾驶车辆之人员不行敬礼外,其他人员应准本节各条之规定行之。
第五十三条 军队在野外演习实施中不行敬礼,仅由在场之指挥者行礼。
第七节 卫兵及哨兵敬礼
第五十四条 卫兵对于左列各款所定者,当其出入营门时,应于卫兵所前整队,军官撇刀士兵持枪或抱刀者行扶枪或举刀礼,徒手者则行举手礼,号兵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分别吹奏号音:
一、国民政府主席;
二、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三、团旗;
四、军事高级长官、陆军上将、中央特派之校阅主任;
五、卫戍司令及团长或独立营营长以上之各级队长(此款仅限于所属卫兵);
六、军官率领之武装军队。
第五十五条 军官佐出入营门时,应由卫兵长或卫兵先见者发“敬礼”口令:
军士出入营门,卫兵应行敬礼。
各兵等出入营门,应先向卫兵敬礼,卫兵立正注目答礼。
第五十六条 哨兵对于第五十四条所列各款均应分别行礼。
第五十七条 哨兵对于军官佐及军士应就原位置行礼,如有特别任务可不敬礼。
第三章 仪节
第一节 通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称仪节如左:
一、随护;
二、仪队;
三、大阅;
四、礼炮;
五、迎送团旗;
六、升降国旗;
七、任职宣告及宣誓;
八、入伍及退伍;
九、婚礼;
十、丧葬。
第五十九条 随护队、随护卫兵、仪队、仪仗兵等之编成,另详附表第一、第二。
第六十条 关于授勋、授旗、授枪等礼节,另依规定办理之。
第二节 随护
第六十一条 随护分左列二种:
一、随护队任途中之保护,应随受礼者一同行进,但受礼者乘马或坐车时,徒步兵可不随行,仅由乘马或乘车者随从之。
二、随护卫兵任驻所之保护。
第六十二条 左列各款所定者莅临或离去卫戍地或驻地时,不问昼夜均应派遣随护队。
一、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www.xing528.com)
二、参谋总长、副参谋总长及军事委员会直属各部、院、会长官。
三、中央特派之校阅主任。
以上三款,均应于驻所派遣随护卫兵。
四、师长以上之各级部队长,初到就职或升调离去卫戍地或驻扎地时。
第六十三条 随护队及随护卫兵之敬礼与军队及卫兵同,惟在随护中则概不行礼,但随护卫兵虽在夜间亦应行礼。
第三节 仪队
第六十四条 凡派遣随护队者,应同时派遣仪队迎送之。
第六十五条 仪队应于车站、船埠、飞行场、大阅场至驻所之间整队迎送。
第六十六条 仪队应照军队停止间之敬礼行礼,并吹奏崇戎乐。
第四节 大阅
第六十七条 大阅分阅兵式及分列式二种。
第六十八条 大阅通常对左列官长行之:
一、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二、军事高级长官、中央特派之校阅主任及少将以上之各级卫队长。
大阅整列之军队,除向右列各长官行礼外,其余概不行礼。
第六十九条 对于前条第一款举行大阅时,应以该地最高级部队长为指挥官,如两师以上部队在一处举行大阅时,应指派总指挥官一员统一指挥之。
前条第二款,即以部队长阶级较低于受礼者为指挥官。
第七十条 国庆日,凡军队所在地均应举行大阅,首都由国民政府主席或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率同中央各军事部院长行之,其余由各该地阶级较高之将官行之,但无将官驻在之军队仅行分列式,不举行阅兵。
第七十一条 国庆日举行大阅时,各机关部队军官佐均应着常礼服佩刀(短剑)莅场参加,乘马军官应一律着黑皮马靴或绑腿,受礼者应着大礼服(或军常服)佩礼刀。
第七十二条 大阅仪式,如附录第一。
第五节 礼炮
第七十三条 凡有野战炮兵驻屯之地,对于左列各款,依照附表第一所定炮数施放礼炮,其余依特别命令行之。
一、国庆日。
二、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
三、国父诞辰。
四、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及高级军事长官因公莅临或离去卫戍地或驻扎地时。
第六节 迎送团旗
第七十四条 迎送团旗,应用团旗队以步兵一连及全营号兵或骑兵半连,及号兵六至八名编成之,均派连长一员指挥。
第七十五条 迎送团旗,以中少尉军官一员捧持,并附以军士二名护卫之。行军中在宿营地迎送团旗,除旗官及护卫军士外,团旗队仅以军官一员,士兵一班编成之。军人途遇团旗或经过其旁时,均应止步行礼。军队不问在停止或行进间,遇带有团旗之部队经过时,均应向团旗行礼。
团旗除对于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及中央特派之校阅主任或祭典外,概不行礼。
团旗卫兵、团旗队等,除团旗行礼时,随同行礼外,其余概不行礼。
第七节 升降国旗
第七十六条 军事机关学校及部队,除另有规定外,平日均应升降国旗。
第七十七条 升降国旗应用卫兵全部(或武装兵一班至一排),及军乐队(或号兵)一部,在旗前十五步,面向国旗整列。
第七十八条 国旗每日升降时间,以日出日没为准,由卫兵司令或驻地最高军事长官,按照季节适宜规定之。
第七十九条 升降国旗之礼节如左:
一、全体肃立。
二、升(降)旗——敬礼(用乐队时奏国歌,用号音时奏升降旗号),官长撇刀,士兵扶枪,向旗注目。
三、礼成。
第八十条 军人或军队闻升降国旗乐声或号音,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就原地立正致敬。
第八节 任职宣告及宣誓
第八十一条 凡军官新任职时,均应行宣告式。
第八十二条 凡行宣告式时,应全队站队,由高级长官行宣告式,如高级长官不能到场时,得派员代理之。
第八十三条 军官任职宣告者,立于队伍之中前方,任职者立宣告者之左侧面向队伍,由宣告者发“立正”口令(或令号兵吹立正号音)宣告之。
第八十四条 宣告终,由高级资深之军官(或值星官)令队伍敬礼,任职者向宣告者敬礼,宣告者答礼,然后发“礼毕”口令或号音。
第八十五条 对于团长之宣告,应竖立团旗。
第八十六条 宣告时,任职与宣告者,应着常礼服,整列之军队一律着用武装。
第八十七条 军佐、军属及见习官、附员、服务员等任职时,均于会报时通知,不行宣告式。
第八十八条 军官任职时,须行宣誓,其仪式按照军人宣誓规则行之。
第九节 新兵入伍
其一 新兵入伍
第八十九条 新兵入伍时,团长应令宣誓并发给誓书,其次序按照军人宣誓规则行之。
第九十条 团长应依左列之规定行入伍式:
一、令全团列队,以团中高级资深之军官或团值星官指挥之。
二、各连派官长、士兵若干名,带领新兵,依团长所派新兵指挥官之指示,整列于全团之中央前,按所属连次编为横队。
三、团长来至中央,团旗移至团长左侧,由团长捧读国民政府主席或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训词毕,并将军人应遵守事项训示之。
第九十一条 入伍人数过少时,由连长按照前条办理,勿庸全团列队,其宣誓俟多数新兵入伍,再为补行。
其二 满期兵退伍
第九十二条 团长于满期兵退伍之前,应依左列之次序,行退伍式:
一、令全团列队,以团中高级资深之军官或团值星官指挥之。
二、各连派军官一员,带领退伍兵,依团长所派退伍兵指挥官之指示,整列于全团之中央前,按所属连次编为横队。
三、团长来至中央前,团旗移至团长左侧,由团长宣读退伍词毕,并将军人在乡所应遵守事项训示之。
四、训示完毕后,团旗及退伍兵,各归原位,全团举行分别式。第九十三条 退伍兵人数过少时,由连长按照前条办理。
第十节 婚礼
第九十四条 军人结婚期。
军人结婚期定,应先呈报其直属长官,奉准后方可举行婚礼,其仪式暂照一般惯例行之。
第十一节 丧葬
第九十五条 丧礼,以死者直接长官为主丧人,或由上官指派其他官佐任之。
死者如有亲属在场时,由其亲属举办丧事,但所属部队仍应依照规定行礼。在战时或特别时期,不能依照规定行礼时,得由主丧人酌量行之。
第九十六条 凡军官佐及军属人员之丧礼,得设治丧委员若干人,由主丧人指派相当官佐任之。
第九十七条 死者,由死亡日起,在三日内应举行殡葬,因传染病死亡或有特殊情形时得伸缩之。
第九十八条 殓以棺殓,葬以土葬为定制,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在场高级长官主持变通办理之。
第九十九条 士兵在战地死亡,通常用合葬,并建立墓标。
第一百条 丧礼以棺柩到达葬地时为终典,如不及时埋葬或嗣后迁葬,概不再行丧礼。
第一百零一条 关于祭奠仪仗及丧章等,均按附录第二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录第一:大阅仪式
其一 仪队
第一条 大阅场至大阅官驻所之途间(距大阅场约半公里),应派遣仪队(兵力按本条例附表第一规定)、军乐队(或号兵八至十六名)恭迎恭送。
第二条 仪队之服装与受阅部队之服装同。
第三条 仪队应待大阅官阅毕返驻所后,方可撤回。
第四条 仪队之敬礼,依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之。
其二 阅兵场
第五条 阅兵场应在适宜地点设立阅兵台(大小可依陪阅官及来宾之多少适宜设置之)。
第六条 阅兵台上应悬挂党国旗、国父遗像及国民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肖像。
第七条 阅兵场周围,应派遣卫兵警戒之。
其三 队形
第八条 受阅部队在一师以上时,按阅兵场之大小,其队形距离间隔,由阅兵总指挥官适宜规定之。
第九条 受阅部队之队形,依照各兵种操典之规定,在阅兵及行分列式时,按步、工、通信、骑、炮、辎、机械化之顺序行之。
其四 服装
第十条 阅兵总指挥官服常礼服,佩军刀、勋章或勋表。将(校)官服常礼服,佩刀(或短剑)、黑皮鞋、马刺(乘马者可穿马靴戴马刺)、白手套、勋章或勋表。
第十一条 尉官服军常服、黑皮鞋(乘马者可穿马靴、戴马刺)、绑腿、白手套、佩军刀(短剑)、纪念章、奖章。
第十二条 士兵着全副武装。
第十三条 官佐、士兵服装颜色及种类,应按阅兵时之季节,由阅兵总指挥官临时规定之。
其五 阅兵
第十四条 阅兵官莅场时,由阅兵总指挥官发立正口令或号令,号兵依校阅官之阶级吹奏崇戎乐(受阅部队官兵立正向阅兵官注目)后,跑步至阅兵台前约十步立正,面向阅兵台,待阅兵官登台后即行撇刀礼,礼毕报告受阅人马、武器数目(如有报告表册,应由他员另交阅兵官随员转呈),报告毕,即向队之中央正面发敬礼口令,官佐举手(或撇刀),士兵扶枪,军乐队奏乐,乐止后,即发礼毕口令,前进至阅兵台前恭请阅兵,随即归还本队先头准备受阅。
第十五条 阅兵官行至距营(或独立连)三十步,先头由营(连)长发敬礼口令,全营(连)官佐行举手(或撇刀)注目礼,士兵扶枪注目,军乐队奏乐,候阅过本营(连)十五步后,发礼毕口令。
第十六条 机械化部队在举行阅兵式时,各种车辆之车门应严为关闭,帆布棚之野行车须将车棚卸下,车上所附武器架成水平,瞄准镜盖取下,各车员兵概于车前集合,距本车前保险杆一、二公尺成横队,指挥官视阅兵官行至受阅部队相当距离时,行旗号或口令之敬礼,其余人员即就原位置立正,向阅兵官行注目礼。校阅终了,指挥官再作旗号或口令指示,各车人员就车前集合准备尔后之动作。
第十七条 阅兵总指挥官、团旗、团长及直属官佐、士兵,均随左侧营(连)长之口令行礼。
第十八条 阅兵总指挥官敬礼后,即随同阅兵官行进。团长或独立营长,随同阅兵官阅过本团(营)后,自行归还原位置。
其六 分列式
第十九条 分列式开始,应在阅兵后行之,由阅兵总指挥官先报告分列式开始后,即发分列式开始口令(或号令)。
第二十条 各营间分列式口令,即按操典规定,自行变换队形、方向,发分列进行口令。
第二十一条 各连到达距阅兵台三十二步(第一标兵)处发正步口令,十六步(第二标兵)处后发向右看口令,行过阅兵台十六步(第三标兵)处发向前看口令,三十二步(第四标兵)处发齐步口令。
第二十二条 机械化部队在举行分列式时,各车(战车及装甲汽车)车门及顶盖应行打开,乘员上车后紧闭车门,指挥官作所之旗号,领导各车以低速度(时速约五公里)前进,驶至阅兵台第一标兵处,则将指挥旗向上举起,以示各车之注意,驶至第二标兵处,将旗向右前倒下,伸出成四十五度,同时向阅兵官注目,以后各车由车长,由右前伸出三角旗作同样举动以行敬礼,至射手、观测手等只行注目礼,驾驶手只端正上体不用敬礼,指挥官视所有车辆通过阅兵台,至第三标兵处,将旗向上举起收回则为礼毕,以后即取常速度领导各车前进。
第二十三条 行分列式时,各部队长均行举手(撇刀)礼,其余只行注目礼。
第二十四条 阅兵指挥官及团、营长,团旗到达阅兵台十六步(第二标兵)处自行敬礼,其所属之官佐、士兵随同行注目礼。
其七 训话
第二十五条 分列式完毕后,由阅兵总指挥官请示训话。
第二十六条 训话时按当时情形,用原阅兵队形(用播音机时)或变更队形,由阅兵总指挥官临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阅兵官离场时,应行敬礼,用原阅兵队形或当时队形,由阅兵总指挥官发立正敬礼口号(其仪式与阅兵前之敬礼同),待阅兵官离场外十五步,发礼毕口令。
附录第二:丧葬仪式
其一 祭奠
第一条 死者就殓后,由主丧者指定安置棺柩地点,举行祭奠。
第二条 祭奠时,主丧者主祭,其余与祭者,按序面柩,整列行礼。如死者为准尉以下时,通常不设治丧委员,由同连全体官兵祭奠。整列之军队,除对死者外,概不行礼。
其二 仪仗
第三条 仪仗兵应于出殡以前,先至丧家或病院或营门外整列,俟棺柩运出时即对之行礼。如死者阶级应吹奏号音时,即于号音完毕后分列柩之前后沿途护送。但仪仗兵在一排以下时,应在柩前行进护送,路程不得逾半日以上。
第四条 仪仗兵行进之步度,应准柩行之速度,士兵将枪背于右肩,枪口向下,右手握于枪之护木。
第五条 仪仗兵护送至葬地时,应面柩整列,对死者敬礼。如死者为士兵,仪仗兵无须沿途护送,可迳赴葬地待柩到行礼。
第六条 各军事机关学校高级长官,及团长或独立营长以上之主官殡葬时,除照附表规定派仪仗兵外,其死者之直接部属,应整列于棺柩经路之一侧,由死者次级之军官或临时指派之军官指挥举行路祭。
第七条 举行路祭之部队,均携武器,一律徒步先至经路一侧,俟棺柩经过时对之行礼。如死者阶级应吹奏号音时,则于棺柩通过奏号后即行撤回。
其三 丧章
第八条 丧章以黑纱为之。
第九条 凡参加送葬者,及仪仗兵之左臂,以及旗、军刀、乐器,均应缀以丧章,其缀法及尺度详附图第一。
第十条 凡上官死亡时,其所属官佐,应按死者之阶级,自死亡日起缀佩丧章,将官七日,校官五日,尉官三日。
第十一条 出殡时,应将死者部队番号、官职、姓名,书于铭旌之上,以一人擎举在柩前,先导之。铭旌之尺度,如附图第二[略]。
附录第三:勋(奖)章佩戴说明
一、各种勋章,须于着大礼服或常礼服时佩戴之,但着常礼服时,一、二等勋章不佩;大绶奖章于着大礼服、常礼服、军常服时均得佩戴之。
二、国光勋章、青天白日勋章、各种襟绶勋章(宝鼎、云麾勋章四等以下均襟绶,各种奖章均襟绶)及奖章佩于礼服上衣左端,与第一纽下二公分相平横线上之适宜位置(如第一图)[略]。
数种勋奖章并佩时,勋章居右,奖章居左,勋章以国光勋章居最右,青天白日勋章次之,襟绶宝鼎、云麾等勋章各依等次向左排列佩戴之。空军复兴荣誉勋章,如与襟绶、宝鼎、云麾等勋章并佩时,应列于其左。国民革命军十周年纪念勋章佩戴时,列于各种勋章之左,奖章之右。奖章以陆海空军奖章居首,光华、干城等奖章次之,华胄荣誉奖章又次之,空军星序、宣威等奖章再次之,其他奖章更次之。纪念章列于各种奖章之左,以委员长西安蒙难纪念章居首,其他纪念章次之。
三、一、二等宝鼎(云麾)勋章,佩于左襟约在第三第四纽间位置,其大绶自右肩垂于左胁下(如第一图)[略]。两种大绶勋章同佩时,只佩一种,大绶勋章相同者佩其较高之大绶,将较低之勋章佩于较高勋章之左。两种同等大绶勋章并佩时(例如二等宝鼎、二等云麾),只佩一种(例如宝鼎勋章之大绶),而将不佩大绶之勋章(例如云麾勋章)佩于带大绶勋章之左。倘有三个以上大绶勋章不能并列时,得于其下适宜位置佩戴之。着常礼服佩带一、二等勋章时,佩于左襟约在第二第三纽间适宜之位置(如第二图)[略]。
四、三等宝鼎(云麾)勋章,用领绶系于领内,其勋章自领口垂出于外。如两种三等领绶勋章同佩时(例如三等宝鼎、三等云麾),只佩一种(例如宝鼎领绶),而将三等云麾勋章佩于礼服第二纽,不用领绶。
五、受有外国勋奖章者得同时佩戴之,其佩带法照其规定,但外国佩戴位置与本国勋章佩戴位置之规定相同者,则应将本国勋章居右,外国勋章居左。
受有外国大绶勋章及本国大绶勋章者,除举行国际仪式需要外,总以佩戴本国大绶为原则,而将外国勋章佩戴于其规定位置。
六、着军常服时,只佩勋表(如第三图)[略]。其佩戴法如下:
(一)凡已领受勋章之官佐,其军常服上衣左襟均须安置“辫线”,以为佩戴勋表之用。
(二)辫线位置于左襟衣袋上方,距袋口线二公分成平行。
(三)辫线之长度,视所佩勋表之个数而定,其色与军服同。
(四)受有数种以上之勋章,其勋表在一辫线上不能完全佩戴时,得于辫线上端距离二公分之上添置平行辫线一根,如再不敷佩戴时,则佩其重要者。
修正陆军仪节附表及旗式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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