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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抗战规程全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政部处务规程三十一年四月拟订第一章第一条本规程依军政部组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本部处务除本规程所规定外,其一般事项准照军队内务条例施行。第三章办公要则第二十条本部办公时间,依照军事委员会之规定施行。第三十三条各级主官均有审核文稿之责,如有所修改,应加盖名章,以明责任。凡应刊登公报之通令,可省略行文手续,但须于文稿上叙明“只登公报,不另行文”字样。

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抗战规程全集

军政部处务规程

三十一年四月拟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程依军政部(以下简称本部)组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

本部处务除本规程所规定外,其一般事项准照军队内务条例施行。

关于各种专业另有法令规定者,分别依照法令办理。

第二条 本部各厅、署、司、处、局、会,对于业务实施并得规定服务规则及细则。

第三条 本部行文概用部长名义,但对内往来事件有时以次长之名义行之。为处理业务便捷起见,各主管机关在职掌范围内所可决定事项,得以本单位名义行之。

第四条 各厅、署、司、处、会,对内往来文书通常以各该单位长官名义行之。

第二章 权责

第五条 部长承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综理本部事务

第六条 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分别处理部务,部长因公离部时,以次长一人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参事承部长、次长之命,任撰拟、审核法令规章及其他交办事项。

部附承部长、次长之命,分任视察、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八条 本部秘书承部长、次长之命,分任【编】撰机要文件传译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九条 本部副官承长官之命,服行其职务。

第十条 总务厅长承部长、次长之命,督率所属处理厅务。

第十一条 署长承部长、次长之命,督率所属处理署务。

副署长辅助署长处理署务,署长因公离署时,得代行其职权。

前项规定各副司长、副局长、副处长、会常务委员准用之。

第十二条 司长承部长、次长或主管署长之命,督率所属处理司务。

第十三条 各处、局、会长官承部长、次长之命,率所属处理各该管事务。

第十四条 各厅、署、司、处、局、会秘书,承主管长官之命,分任机要文件之编撰传译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十五条 处长(各厅、署、司、处、局、会所辖)承主管长官之命,指挥监督所属处理处务。

第十六条 科长、主任、组长各承主管长官之命,指挥监督所属处理各该管事务。

第十七条 科员承长官之命,承办主管事务。

前规定,凡军法官、书记官、附员及其他相当官准用之。

第十八条 各厅、署、司、处、局、会,译电员、书记、司书及其他职员,各承该管长官之命,分任承当事务。

第十九条 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设有顾问、参谋、委员、专员、枝术员、视察员者,该项人员各承其主官之命,分任事务。

第三章 办公要则

第二十条 本部办公时间,依照军事委员会之规定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种休假日期,除值星值日及其他有勤务者外,循例休假,遇有特别要公,仍得临时召集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当退公时,若因事务上之必要,得由各该主管长官适宜延长其办公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职员在公务上经办事件,均应严守秘密,未经发表者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到公时,各级职员应于签到簿上签到,关于考勤与奖惩办法另定之。

第四章 文书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部处理文书之一般程序,依照行政院各部会处理文书程序图说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到达本部之公文,由总务厅收发人员收受之,但电报由译电人员收受之。

各署、司、处、局、会之收文收电,由该机关适用前项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文电于收领后,各负责人员应按开拆、摘由、区分、呈阅、转送之手续程序处理,但有亲译、亲启之机密文件,应迳呈主管长官拆阅。

送呈主管长官亲阅文件,若遇长官公出时,紧急之件,得先送次级长官或主管者办理,但事后应即报告。

第二十八条 核阅文件认为必须先行呈阅者,即呈部长或次长核核[后核字衍]批,如有意见并应签明。

第二十九条 本部各种到文,每日分发于各主管单位,其分发次数及时间,由总务厅规定,呈奉核定行之,但电报及紧急有时间性之件,应随时提前分送。

第三十条 各署、司、处、局、会,收到本部每次分发之文电,必须于一日内一律转发于主管人员承办,其紧急及有时间性者,应随时尽先转发,但遇有误发之文电,即送还总务厅查明,改发或迳行转送于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一条 承办文件普通例行者,不得无故积压,紧急及有时间性者,应随到随办,但遇有必须先经计划、核算、商讨、研究等之文件,预计于限期内不能办毕者,应先行通知来文机关。

第三十二条 送呈文件应按照手续分别登记于送稿、签呈、呈阅习各簿再行送呈,以上各簿,并分为机密、紧急、重要、寻常四种,其标识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主官均有审核文稿之责,如有所修改,应加盖名章,以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文稿经按级审核后,用送签或送稿簿分别呈送主管长官批示,或判行紧急或秘密之件,得由承办人员亲自或密封呈送判行,以期速密。

第三十五条 文稿送判,若遇判行长官公出时,紧急之件得由次级长官或各主管长官审核,负责先发,再请补行。

第三十六条 送呈部长、次长批阅核判之签呈文稿,应送由总务厅长汇呈,遇有签注意见、修正文字之必要时,得酌签注修正或会商主办单位行之。

第三十七条 应请部长、次长裁决之紧急事项,而不及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时,得由总务厅长或承办机关主官直接请示部长,次长办理,并随即通知主管者。

第三十八条 文稿经判行后仍发回原办机关,按缮校程序迅即办理,紧急及有时间性者,应即提前赶办送印。电报得预领空白电纸提前译发,再将原稿送印。

第三十九条 监印人员对于送印之件,应分别登记于用印簿,随即用印,不得积压,紧急及有时间性之件应随到随办。

第四十条 文稿有应刊登公报者,于印发后即送公报编辑室刊登。

凡应刊登公报之通令,可省略行文手续,但须于文稿上叙明“只登公报,不另行文”字样。

第四十一条 本部公报事宜,由部秘书会同总务厅办理之。

第四十二条 文稿经印发或登簿传观后,除办事上尚有留备参考之必要者外,应即送管卷人员保管。

已归档之卷若须调阅时,应填具调阅单调取,如系机密案卷,应由主办科长以上人员加盖私章,俟缴回时收回原单。

第四十三条 各署、司、处、局、会,应将已办未办文件,每周自行检查一次。

第四十四条 本部文件未在集中保管以前,暂由各厅、署、司、处、局、会分别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卷人员应按文卷性质区分为分期保管卷与永久保管卷两类保管之(档卷保管办法另定之)。

第五章 会计经理

第四十六条 本部部本部之经费,由总务厅承领,各署、司、处、局、会之经费,由各该单位承领,依照核定预算科目妥善支配运用,事后编造计算书类送请核销。

第四十七条 关于金钱、物品之出纳,须经会计人员之核签、主管长官之批准。

第四十八条 各项零用金之支出,应采零用金制,规定金额,交由事务人员掌管,按时或在定额将用罄时列报归垫。

第四十九条 现金保管,除有特殊原因外,应采用银行存款制,前项银行存款,应存储于国家银行。

第五十条 财产及物品之购置,应先由请购人填具请购置单,送由会计人员核签,呈奉主管长官核准,方得采购,并须按照规定请求监购、验收,以符法定手续。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照会计法之规定,按时登账并编制报表,分呈各级主官查核,对于经理及庶务人员所送之财物报表,并应汇核办理。

第五十二条 经管金钱出纳及经管物品人员,应按规定编制各项报表,按规定手续送呈各级主官核阅。

第五十三条 关于财产、物品之购买及卖、转拨、损坏,应有详细之登记。

第五十四条 管理财物应注意保存方法,如有遗失或不及期损坏者,除有法令许可之特殊原因外,应由保管者或使用者负责赔偿或修理之。

第五十五条 粮秣、被服,应按期领发。

第五十六条 营缮事宜依照法定手续办理之。

第六章 典礼

第五十七条 本部对于各种典礼,应如期遵时举行仪式,其时间与办法由总务厅呈奉核定通知之。

前项所称各种典礼,包括一切纪念日及纪念周而言。

第五十八条 本部举行典礼,通常在本部大礼堂,凡本部所辖各单位职员均应全体参加,其驻部外之各署、司、处、局、会,不能全体参加时,应由各该主官参加或派次级人员代表参加。

第五十九条 举行典礼仪式均由部长主席,若部长不克出席时由次长主席。

第六十条 举行纪念周对于讲读总理遗教及法规业务攸关事项,或工作报告,由各厅、署、司、处、局、会主官轮流担任,其顺序及讲读门类,随时由总务厅长列表呈奉核定,先期通知。

第六十一条 升降旗典礼仪式照通行规则办理,由总务厅督导施行。

第七章 会议会报

第六十二条 本部为切取职掌联系促进业务效率起见,特设部务会议及会报。

第六十三条 部务会议(报)通常每周开常会一次至三次,其日期时间由部长以命令定之。

临时会议由部长临时召集之。

各厅、署、司、处、局、会之会议、会报,由各该主官自行规定举行。(www.xing528.com)

第六十四条 部务会议、会报,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部长

次长

主任参事 参事

主任秘书

总务厅长

署长 副署长

会计长

司长

局长

处长

会主任委员

第六十五条 部务会议(报)以部长为主席,部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次长主席。部、次长均不克出席,得指派高级长官代表出席。

各厅、署、司、处、局长官及会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得派次级代表出席。

第六十六条 凡未经规定出席人员,若与当日议案有关,必须咨询说明者得令列席。

第六十七条 部务会议之事项如左:

一、部长交议及提示事项。

二、各厅、署、司、处、局、会之报告及协议事项。

三、关于创制整理及建议事项。

四、临时提案事项。

第六十八条 各厅、署、司、处、局、会提议之案件,须于开会三日前将提案说明书,呈请部长核准付议,其临时动议者,亦须先请主席认可。

第六十九条 凡交议及经核准之协议提议案件,须先一日送总务厅编列议程,于会议时分配出席人员,如系繁复案件并应附说明书。

第七十条 出席人员对于议案,均得申述意见,由主席裁决之。

第七十一条 繁复议案不能即席议决时,由主席指定人员先付审查,再行复议。

第七十二条 会议(报)时以秘书二人为纪录,将当日决议案件整理编为纪录,送由总务厅长呈部长核定后,仍印发各厅、署、司、处、局、会,遵照施行。

第七十三条 会议(报)案件及纪录,应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七十四条 会议(报)时先由纪录秘书宣读上次会议(报)之决议录,应由各出席单位报告遵办情形,再次讨论议案。

第八章 值星期日

第七十五条 本部设各级值星值日人员,负军风纪、内务管理、清洁、警戒及灾害预防与一切临时事故之处理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 本部值星(日)应按各级单位设置,分别服行其勤务,部以下各级值星(日),有递层隶属之关系。

第七十七条 部值星(日)官,由各厅、署、司、处、局、会上校级职员轮充之,其轮流次序由总务厅长列表规定,但在各厅、署、司、处、局、会未集中部内办公以前,暂以驻部内者为限。

第七十八条 各厅、署、司、处、局、会值星(日)及所属各级单位之值星(日),由各该主管长官就其组织机构分层规定派员轮充之。

第七十九条 各级值星或值日之规定,除部值星(日),由总务厅长规定外,其以下各级值星(日),由各主管长官以命令定之。

各级值星(日)应酌量附以值星(日)之公役,由主管人员适宜规定轮流派充。

第八十条 当非常事变之际,在必要程度下,各级值星(日)得由各主管长官临时指派较高级人员充任之

第八十一条 新到本部服务之职员,自到职之日起一个月内,毋须担任值星值日勤务。

第八十二条 掌管收发电报监印人员,应各自行轮值,以免事务中断致误要公。

第八十三条 各级值星值日服务细则另定之。

第九章 差假

第八十四条 本部职员因公出差,应将经办尚未结束之案,移交于代理者接办,若系短时外勤无交替必要者,则不必交代。

第八十五条 奉派公差人员,应遵限办理完竣,不得无故迟延逗留,其任务未限日期者,亦应撙节时日从速完成复命。

第八十六条 公差人员携带员役,除有规定者外,须经呈准。

第八十七条 本部职员非因必要事故或疾病,不得任意借故请假旷职误公。

第八十八条 本部职员请假,除照本规程规定外,并依陆军休假规则办理。

第十章 警卫及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本部卫兵负本部驻地警戒,及监视出入人员与维持军风纪之责。

第九十条 本部卫兵由特务团派充之,受总务厅之监督及部、厅值星(日)官之指挥。

第九十一条 遇有来部接洽之来宾于询明后,应即导至传达室接待引见,不得故意阻拦及任其自由入内,但遇有情形可疑者,应先请示奉准后再行导入。

第九十二条 对于出入之人员,如遇有携带物品或其他情形可疑者,得施行盘查,倘有疑点,应即报告部、厅值星(日)官,承其指示处置之。

第九十三条 本部之士兵、夫役、工匠,在管理人员指挥监督之下,服行其勤务(服务守则另定之)。

第九十四条 管理人员应随时巡视、监察各处士兵、夫役、工匠之勤惰,尤须适时加以必要之训练与指导。

第九十五条 管理人员得指定士兵、夫役、工匠之级高资深者数人为班长,负督率之责,整理内务。

第九十六条 士兵、夫役、工匠,应在指定处所服务,除有勤务派遣者外,不得擅离。

第九十七条 士兵、夫役之补充,须先经医官检验体格出具及格证明书,并须取具妥保,然后由管理人员呈候主官核定。

第九十八条 马匹、车辆、仓库,均应派专员负责管理。

前项马匹、车辆之使用,须经主管长官之核准。

第九十九条 本部卫兵及管理人员,应随时轮巡驻地内外各处所,并注意灾害之预防,遇有非常事变迅即救济,一面报告长官(灾害预防处理办法另定之)。

第十一章 卫生及检查

第一〇〇条 本部检诊所,承总务厅长之指示,服行本部医疗、防疫及其他卫生事务。

第一〇一条 本部检诊所,应于每年举行本部官兵身体检查一次,并报告其经过情形,其日期由总务厅长呈奉核定之,但于必要时,得由总务厅长之指示,施行临时检查。

第一〇二条 部内官兵之预防注射及种痘,应遵照规定按期举行,如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症患者时,检诊所主任除报告总务厅长外,应即予以适当之处置。

第一〇三条 本部于每星期内,由值星(日)官会同主管人员施行清洁检查一次,各分驻在部外之机关,自行规定检查之。

第一〇四条 本部及各署、司、处、局、会每年应举行大扫除一次,必要时并得施行临时扫除,其日期由总务厅呈奉核定之。

第一〇五条 本部每年至少举行全部内务总检查一次,其时时及检查人员之派遣,以部令定之。

第一〇六条 检查类别分左列各项:

一、清洁检查。

二、物品检查。

三、文书检查。

四、其他各种检查。

第一〇七条 检查时受检查者,应向检查人员提出口头报告后,即随同检查。

第一〇八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就其结果成绩及注意之点予以指示,并报告于部长或其主官。

第一〇九条 马匹之检查,应会同兽医,每月施行一次。

第一一〇条 本部各厅、署、司、处、局、会,得随时分别举行各种之检查,由各该主官自定施行。

第十二章 会客

第一一一条 本部职员会客,按照规定时间,除因公接洽者外,非时不得接见。

第一一二条 职员会客应在会客室内,不得延至办公室或他处接谈。

第一一三条 职员对于来宾,非经报请主官许可,不得任意导引游览参观内部各处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一四条 本部设图书室,专供本部职员研究参考,由总务厅派员经管,关于图书阅览规则及图书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一一五条 本部为谋增进各职员知识技能,并锻练体格起见,得于公余举行各种学术研究会,及各种业余运动,其组织及实施办法另定之。

第一一六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以部令修正之。

第一一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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