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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修订》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委员会指令办制渝字第三六七四号令军令部部长徐永昌三十年十二月廿三日渝三功书字第十一号呈乙件,为修正该部组织法、服务规程等祈核示由,呈件均悉。第四条军令部设置各厅分掌职务,但于必要时得组织各种委员会及特业组。第七条军令部服务规程由军令部拟定,呈核备案。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服务规程民国卅一年三月六日军事委员会办制渝字第三六七四号指令修正第一条本规程依据本部组织法第七条订定之。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修订》

军事委员会指令 办制渝字第三六七四号

        令军令部部长徐永昌

三十年十二月廿三日渝三功书字第十一号呈乙件,为修正该部组织法(附系统表及编制表)、服务规程等祈核示由,呈件均悉。组织法准照修正,并转请国防最高委员会及国民政府备案矣。服务规程第一条应改为“本规程依据本部组织法第七条订定之”,第二、三条首句“军令部”三字均删去,第四条“军令部”应改为“本部”。再第四条第十二项条文中应删去“教育”“校阅”四字。余属可行,应准备案。此令。件存。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卅一年三月初六日发

军事委员会军令部组织法

民国三十一年三月六日军事委员会

办制渝字第三六七四号指令修正

第一条 军令部隶属于军事委员会,掌理国防及用兵事宜。

第二条 军令部部长综理部务,统辖全国参谋人员、陆海空军学校、测量总局、驻外武官、战史编纂委员会及工兵指挥部、通信兵指挥部。

第三条 军令部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四条 军令部设置各厅分掌职务,但于必要时得组织各种委员会及特业组。

第五条 军令部各厅长承部、次长之命,指挥所属办理其主管业务。

第六条 军令部之系统及编制依附表所定。

第七条 军令部服务规程由军令部拟定,呈核备案。

第八条 本法自呈准日施行。

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服务规程

民国卅一年三月六日军事委员会

办制渝字第三六七四号指令修正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本部组织法第七条订定之。

第二条 部长统理本部一切事务,并监督其实施。

第三条 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部长因事离部时,由部长指定次长一人,代行职务。

第四条 本部设第一、第二、第三三厅及工兵、通信兵两指挥部,各厅分设若干处,各处分设若干科,分掌其业务。

第一厅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国防作战计划及游击战区作战计划之策定,命令之起草,监督指导作战之实施,考核战绩及兵棋布置事项。

二、关于国防工事构筑之指导事项。

三、关于国军整训调遣,暨特种部队之编组,战时编制装备之拟订事项。

四、关于后方绥靖及兵役动员有关事项。

五、关于江海防城塞之设计审核,并海空军有关作战及指导防空设施事项。

六、关于国军实力之统计,部队驻地之登记,军、师以上主官异动之建议审核,及师以下人事异动之登记及调查事项。

七、关于全国铁路、公路、道路之修筑破坏,河川之开辟疏浚,有无线电之设置撤收,国防交通通信之计划审核及其实施监督指导与建议事项。

八、关于口令、信号之规定使用及军用代名词与密本之编订使用事项。

九、关于兵站卫生、运输、补给以及对敌经济封锁一切事项之计划与指导事项。

十、关于兵要地志计划调查编纂指导,防护泛滥,全国测量业务教育计划指导审核与其实施考查及其军用地图保管核发与图库、图站设置审核事项。

十一、关于国家总动员各项计划,及全国军民对大本营意见书之审核事项。

十二、关于军队演习计划之审核及实施事项。

十三、关于战史资料之搜集编纂及战术战略之研究事项。

第二厅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战场及敌国情报之搜集、整理、研究、判断、编纂事项。

二、关于其他各国情报之搜集、整理、研究、判断、编纂事项。

三、关于国内及边区情报之搜集、整理、研究、判断、编纂事项。(www.xing528.com)

四、关于俘虏之审讯及战利品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驻外武官与调查员之派遣指导与技术配备,及外国驻华武官之招待事项。

六、关于谍报网之计划及谍报员之养成训练、派遣指导与技术配备事项。

七、关于部队情报业务及技术之指导教育事项。

八、关于军事宣传反宣传及军事新闻发布事项。

九、关于防止间谍、汉奸及检查邮电事项。

十、关于各国驻华兵力及在华外人之行动调查登记事项。

十一、关于本部谍报通信网及部队情报通信网之设计、建立、配置与指导事项。

十二、关于情报搜索技术及防谍保密技术之研究实施事项。

第三厅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陆海空军参谋人员之任免、考绩、恤赏及参谋调查统计事项。

二、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任免及考绩、恤赏事项。

三、关于参谋人才之养成,及参谋人员之训练事项。

四、关于陆军大学校之组织,及各期班之考选、教育纲领与教育计划之审定,并一切教育行政之审查、考核、建议事项。

五、关于留学各国陆海空大学校及参谋学校之考选与留学生成绩考查事项。

六、关于章制之拟定、审核、整理、搜索及研究事项。

七、关于本部文电收发,典守印信及不属于其他主管事项。

八、关于本部警卫、交通、运输、通信及庶务、印刷事项。

九、关于本部及直辖各机关各项会计审核事项。

第五条 各厅厅长承部、次长之命,督率所属综理本厅一切事务,各厅副厅长辅助厅长,督率所属办理本厅一切事务。

第六条 各处处长承各长官之命,分任所管事务。

第七条 各科科长承各长官之命,主办并督率所属办理主管事务。

第八条 各处、科之参谋科员,承各长官之命,分任所管事务。

第九条 主任高级参谋暨各高级参谋,承部、次长之命,办理不属于各厅之机要事件及一切交办事项,并关于学术章制之审核、建议及临时联络之派遣。

参谋承长官之命,办理一切交办事项及临时联络之派遣。

第十条 主任秘书承部、次长之命,办理机要文件及不属于各厅文电等事务。

秘书承长官之命,办理一切文书事务。

第十一条 高级副官承部、次长之命,任重要命令之传达及一切联络事务。

副官承长官之命,分任派遣及联络随从等事务。

第十二条 陆海空军驻外武官承部、次长之命,任各友邦军事联络事务。

第十三条 陆军大学校承部、次长之命,掌理全国军事最高教育,以养成统率人才及各级幕僚事宜。

第十四条 陆地测量总局承部、次长之命,掌理全国陆地及航空测量事务。

第十五条 战史编纂委员会承部、次长之命,掌理关于中外战史材料之搜集、研究、整理、编纂事务。

第十六条 工兵指挥部承部、次长之命,任各战区攸关工兵之使用、计划、整补、训练及独立工兵部队之指挥事项。

第十七条 通信兵指挥部承部、次长之命,任各战区攸关通信兵之使用、计划、整补、训练及独立通信兵部队之指挥事项。

第十八条 本部办事通则,另订之。

第十九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呈军事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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