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组织条例
三十年 月 日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七五四七号修正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修正军事委员会组织条纲[例]第十二条订定之。
第二条 军法执行总监部(以下简称本部)直隶军事委员会,设总监一人,承委员长之命,综组部务,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执法总队,并得指挥宪兵部队。
第三条 本部设副监二人,辅助总监执行职务,其一人得以宪兵司令兼任之。
第四条 本部设左列各组、室,分掌主管业务。
一、秘书室。
二、高级军法官室。
三、总务组。
四、督察组。
五、审判组。
第五条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及秘书、科长、科员、统务员、电务员、书记、司书等,掌管机要、文电、印信、统计、考核、编纂,及不属各组、室事宜。
第六条 高级军法官室设主任高级军法官,及高级军法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司书等,掌管拟核法规,参加会审及特交军法案件事宜。(www.xing528.com)
第七条 总务组设组长、副组长及各科科长、科员、副官、书记官、司书等,掌管经管人事、事务及其他行政事宜。
第八条 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及督察官、科长、科员、书记、司书等,掌管督察战区及后方之军风纪,并检举违反军事法令之罪嫌事宜。
第九条 审判组设组长、副组长及主任秘书、秘书、专员、各科科长、主任军法官、军法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科员、组员、事务员、特务员、看守所长、司书等,掌管审判审核军法案件、军法行政、解释法令及管收执行人犯并本组一切事宜。
第十条 本部得设执法总队,分遣战区或配属本会战区军风纪巡察战区,执行军法任务,其组织章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部应战区之需要,得呈请设执行监及执行分监,承总监、副监之命,分驻战区及游击区,并受各该区司令长官或总司令之指挥,执行职务,其组织章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部应特殊情况之需要,得呈请设置特种军法机关,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部之编制如附表。
第十四条 本部部务规程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组织条例,自奉准之日施行。
编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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