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办制渝字第三二七〇号
令本会政治部
案据军政部呈请将该部现行之调整陆军军用技术人员待遇暂行办法由会修改颁行,以资划一。等情,核尚可行,应准照办。合行抄附修正办法令仰遵照,并饬所属一体遵照。此令。
附发调整陆军军用技术人员待遇暂行办法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卅年十月十六日
调整陆军军用技术人员待遇暂行办法
一、陆军军用技术人员除兵工技术人员之阶级待遇暂仍其旧外,其他各项技术人员(以后简称技术人员)之阶级及薪给均依本办法调整之。
二、技术人员之阶级原有下列三种:(1)文官新制等级。(2)文官旧制等级。(3)同将校尉级。以后应一律依照陆军军用技术人员任用暂行条例第三条之所定改称如下:
三、现在技术人员之薪给有下列四种:(1)照文官新制阶级支薪。(2)照文官旧制阶级支薪。(3)照陆军借支标准八折另加技术加薪。(4)照陆军国难饷章另加技术加薪(详附表)。以后应一律以本办法所附甲种薪给为标准,逐渐予以调整。
四、在调整期间,新任人员按其资历照国难期间军用技术人员给与表照甲种薪给之规定核叙。
五、原有人员之改叙,按其现职任期之久暂,依左列之规定办理:(www.xing528.com)
(甲)凡已满停年者(得照战时缩短停年例)照国难期间军用技术人员给与表甲种薪给同阶最低级改叙,如现行薪给之已超过甲表同阶最低薪额者,仍得比照该阶相当薪级改叙。
(乙)凡未满停年者仍赓续适用原给与,俟停年届满再按前项规定予以核叙。
六、各机关现有技术人员之阶级如有不合于本办法之规定者,应先修正编制再予调整。
七、技术人员之晋薪,须成绩优良服务满一年者,如成绩平庸虽服务满一年亦不得晋薪。
八、晋薪须循级而进,在薪水未达最高级者不得晋阶。
九、各机关学校部队所从事之业务,不在军用技术人员任用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之内者,不得于编制内设置技术人员名额。
十、凡编制规定之技术人员缺额,必须以技术出身之人员充任,不得借补,并不以非技术出身人员按陆军一般给与委充。
十一、本办法自通令颁布之日施行。
国难期间军用技术人员给与表[略]。
[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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