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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中修订了海军总司令部组织法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军总司令部组织法民国二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军事委员会令准备案。民国三十年一月呈请军事委员会修正。第一条海军总司令部直隶于军事委员会,掌理海军事务。第三条海军总司令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综理海军事务及指挥作战,并监督所属各机关。军务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人,司书一人。第十四条海军总司令部军需处设会计、储备两科。第十六条海军总司令部办事细则,以部令定之。第十七条本组织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中修订了海军总司令部组织法

海军总司令组织法

民国二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军事委员会令准备案。民国三十年一月呈请军事委员会修正。

第一条 海军总司令部直隶于军事委员会,掌理海军事务

第二条 海军总司令部设左列各处:

参谋处。

军衡处。

舰械处。

军需处。

第三条 海军总司令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综理海军事务及指挥作战,并监督所属各机关。

第四条 海军总司令部置参谋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辅助军务。

第五条 海军总司令部置秘书四人,承总司令之命,分任撰拟机要文件事务。

第六条 海军总司令部置副官三人,承总司令之命,分任传达、交际等事务。

第七条 海军总司令部参谋处置处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掌理本处事务。(www.xing528.com)

第八条 海军总司令部参谋处设军务、训练、文书三科。军务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人,司书一人。训练科置科长一人,科员九人,司书一人。文书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一人,司书一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九条 海军总司令部军衡处置处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掌理本处事务。

第十条 海军总司令部军衡处设铨叙、恤赏两科。铨叙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人,司书一人。恤赏科置科长一人,科员五人,司书一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一条 海军总司令部舰械处置处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掌理本处事务。

第十二条 海军总司令部舰械处,设轮电、兵器、电务三科。轮电科置科长一人,科员七人,司书一人。兵器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六人,司书一人。电务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人,司书一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三条 海军总司令部军需处置处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掌理本处事务。

第十四条 海军总司令部军需处设会计、储备两科。会计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一人,司书一人。储备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一人,司书一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五条 海军总司令部设置人员等级,依编制表所定。

第十六条 海军总司令部办事细则,以部令定之。

第十七条 本组织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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