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军事委员会令准备案。民国三十年一月呈请军事委员会修正。
第一条 海军总司令部直隶于军事委员会,掌理海军事务。
第二条 海军总司令部设左列各处:
参谋处。
军衡处。
舰械处。
军需处。
第三条 海军总司令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综理海军事务及指挥作战,并监督所属各机关。
第四条 海军总司令部置参谋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辅助军务。
第五条 海军总司令部置秘书四人,承总司令之命,分任撰拟机要文件事务。
第六条 海军总司令部置副官三人,承总司令之命,分任传达、交际等事务。
第七条 海军总司令部参谋处置处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掌理本处事务。(www.xing528.com)
第八条 海军总司令部参谋处设军务、训练、文书三科。军务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人,司书一人。训练科置科长一人,科员九人,司书一人。文书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一人,司书一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九条 海军总司令部军衡处置处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掌理本处事务。
第十条 海军总司令部军衡处设铨叙、恤赏两科。铨叙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人,司书一人。恤赏科置科长一人,科员五人,司书一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一条 海军总司令部舰械处置处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掌理本处事务。
第十二条 海军总司令部舰械处,设轮电、兵器、电务三科。轮电科置科长一人,科员七人,司书一人。兵器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六人,司书一人。电务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人,司书一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三条 海军总司令部军需处置处长一人,承总司令之命,掌理本处事务。
第十四条 海军总司令部军需处设会计、储备两科。会计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一人,司书一人。储备科置科长一人,科员十一人,司书一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五条 海军总司令部设置人员等级,依编制表所定。
第十六条 海军总司令部办事细则,以部令定之。
第十七条 本组织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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