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兹经制定空军撤职官佐易处惩罚暂行办法,除公布施行外,合行检发该项办法令仰知照。委员长蒋中正中华民国廿九年十一月六日空军撤职官佐易处惩罚暂行办法二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二〇三〇号令颁第一条空军官佐因事撤职,不涉及刑事范围者,得依本办法易处惩罚。第八条凡特种军官佐之撤职处分,如因职务或技术及其他关系之需要,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办制渝字第二〇三〇号
令政治部
查战时军官佐服务,应力求避免更动,以专责成,尤其空军与特种技术人员。如因过而受撤职之处分者,亦应酌予易处,俾得改过立功之机。兹经制定空军撤职官佐易处惩罚暂行办法,除公布施行外,合行检发该项办法令仰知照。
附注:计发空军撤职官佐易处惩罚暂行办法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九年十一月六日
空军撤职官佐易处惩罚暂行办法
二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二〇三〇号令颁
第一条 空军官佐因事撤职,不涉及刑事范围者,得依本办法易处惩罚。
第二条 撤职易处惩罚之种类如左:
一、禁闭。
二、劳役。(www.xing528.com)
前项各款惩罚之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条 依本办法易处惩罚之官佐,得于执行期满后核予回职或调职,在惩罚期间之待遇与准尉、准佐同。
第四条 易处惩罚如因技术之需要或军事特殊情形不克执行时,得展期执行其一部或全部。
前项之展期应酌定期限,限满仍补行之。
第五条 依前条展期执行之官佐,如在展期内建立特殊功绩时,得斟酌情形抵销其惩罚之一部或全部。
第六条 惩罚之易处,由直属主官拟定后,应呈经军事最高机关核准,方许执行。
第七条 执行第二条第二款之惩罚,以不损害受惩人员之健康为准。
第八条 凡特种军官佐之撤职处分,如因职务或技术及其他关系之需要,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于战时适用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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