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委员会密令 办制渝字第一五一〇号
令军令部
案奉国民政府二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渝文密字第七〇号训令开:为令遵事。案准国防最高委员会二十九年六月八日国议字第一〇一五八号函开:据军事委员会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办制临字第八八七号呈称:本会为应作战需求,对业务及机构上稍有更动,兹拟就现实情形,将组织大纲加以修正,缮具修正草案,请核定施行等情,经本会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相应录案并抄同修正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及组织系统表函请查照,密令饬遵。等由,准此。自应照办。除分函复并令知行政院外,合行抄发原修正组织大纲及组织系统表,令仰该会遵照。此令。等因,奉此。除分令外,合行抄发修正组织大纲、系统表,令仰遵照。此令。
附抄发修正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及系统表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九年六月廿六日
修正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
民国二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国民政府渝文密字第七〇号令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为巩固全国国防,统辖全国军民作战,特设军事委员会,直隶国民政府,授权委员长执行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条所规定之职权。
第二条 本会设委员长一人,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国民政府特任之。此外参谋总长、副参谋总长,军令、军政、军训、政治四部长,及军事参议院长为当然委员。
第三条 本会之组织系统如附表。
第四条 委员长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并指挥全国国民负国防之全责,各委员襄赞委员长筹划国防用兵之大计。
第五条 参谋总长为委员长之幕僚长,指导本会所属各部会厅,襄助委员长处理本会一切职务。
副参谋总长辅助参谋总长,处理本会一切职务。
第六条 军事参议官备委员长之咨询。
第七条 办公厅职掌如左:
(一)命令、文电之承转及总务、警卫事项。
(二)各部院会厅主管业务之联系及会议会报事项。
(三)章制之审核、承办及顾问之延聘、分配事项。
(四)不属于各部院会厅之军事攸关事项。
第八条 军令部职掌如左:
(一)国防建设、国军作战指导,及陆海空军之动员指导,及战史之编纂。
(二)后方勤务之筹划、运用指导。
(三)情报及国际政情之搜集整理。
(四)参谋人员、陆军大学、测量总局及驻外武官、炮工通信各指挥部之统辖与运用。
第九条 军政部职掌如左:
(一)陆海军之建设改进,人马之维持补充,交通通信之整备,及全国总动员之筹划。
(二)管区之设置、兵员之征募编练、国民兵之组织管理,及役政攸关事宜。
(三)陆海军军费、粮秣、被服、装具、营缮,及其他军需品之筹办分配。场、厂、仓库之建设管理,及民间有关工业资源之利用。
(四)军械、弹药之制造、筹办、分配,场、厂、仓库之建设管理,及民间有关工业资源之利用。
(五)陆海军之卫生、保健,及卫生机关之筹划运用。
第十条 军训部职掌如左:
(一)全国陆军之训练、整理、校阅。
(二)军事学校之教育、建设、改造。
(三)国民兵之教育、规划、校阅。
第十一条 政治部职掌如左:(www.xing528.com)
(一)陆海空军之政治训练。
(二)国民兵之政治训练及精神教育。
(三)战地服务及民众组织之指导与宣传。
第十二条 军法执行总监部掌理军队纪律之维持,与军法之执行事务。
第十三条 军事参议院掌理军事研究,及建议事项。
第十四条 航空委员会掌理空军之建设、保育、训练与指挥事务,必要时得另设空军指挥部,专任空军作战之指挥。
第十五条 战地党政委员会掌理战地党政工作之设计、指导、监督,及考核事宜。
第十六条 运输统制局职掌如左:
(一)国内外各项公私运输机关与运输工具之调遣分配。
(二)支配进出口货物运输之数量及程序。
(三)审定有关运输之一般设施。
(四)解决有关运输之争议。
(五)各线路工程之考核与督察。
运输总司令部掌管各项军事交通运输之实施。
第十七条 后方勤务部职掌如左:
(一)关于兵站之设施。
(二)关于粮、弹、油料等之补给运输。
(三)关于卫生之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海军总司令部掌理海军建设、训练与指挥事宜。
第十九条 铨叙厅掌理全国陆海空军人事之铨衡、考绩与惩奖事务。
第二十条 抚恤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关于伤亡官兵褒扬、抚恤事宜。
(二)关于伤亡官兵遗族之救济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各部院会厅组织条例及编制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及战时所需之各种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大纲自核准之日施行。
军事委员会组织系统表
军事委员会会本部编制表 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七四〇〇号令准。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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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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