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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修正兵役惩罚条例训令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训令渝文字第五七三号令直辖各机关为令知事:查陆军兵役惩罚条例,前经制定明令公布,并通饬施行在案。计抄发修正陆军兵役惩罚条例一份。停职、撤职呈由最高军事机关核定行之。各级地方政府办理兵役人员之惩罚,由军政部、内政部会同核定行之。自治机关人员之惩罚,由该管区司令核定,令行其主管机关执行之。其他应受劳役、禁闭未满十五日及加训未满半期或申诫之惩罚者,由团管区司令核定行之。

国民政府修正兵役惩罚条例训令

国民政府训令 渝文字第五七三号

       令直辖各机关

为令知事:查陆军兵役惩罚条例,前经制定明令公布,并通饬施行在案。兹将该条例酌加修正,应再通饬施行。除明令公布并分行外,合行抄发修正条例,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此令。

计抄发修正陆军兵役惩罚条例一份。

主席 林森

立法院院长 孙科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陆军兵役惩罚条例

第一条 办理兵役或应服兵役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时,依本条例惩罚之。

第二条 应受惩罚之行为如左:

一、平时受召集,无故迟到在一日以上五日未满者。

二、战时受召集,无故迟到一日未满者。

三、征兵调查不依限呈报者。

四、检查或抽签时,违反秩序不听制止者。

五、意图阻碍兵役推行,公然诽谤者。

六、检查不实者。

七、监察不尽职责者。

八、办理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奉行不力者。

九、误解兵役法令,而致役政推行发生阻碍者。

十、办理兵役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不依限征送新兵者。(www.xing528.com)

十二、送征集之壮丁入营,管束无方而致逃亡者。

十三、其他避免或阻碍兵役或玩忽兵役法令,未致犯罪者。

第三条 办理兵役人员之惩罚如左:

一、撤职。

二、停职。

三、记过。分记过与记大过,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者撤职,记过者六个月内不得晋级。

四、罚薪。扣罚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间不得逾三个月。

五、申诫。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第四条 应服兵役者之惩罚如左:

一、禁闭。禁锢于禁闭室内,其期间为一日至三十日。

二、劳役。令服苦工,其期间为一日至三十日。

三、加训。于教育期内加训一期以下。

四、申诫。以言词为之。

第五条 服务有功绩者,得减轻、免除或抵销其惩罚。

第六条 受禁闭、劳役、加训之惩罚,遇有疾病或天灾事变,得暂停其执行。但停止日数,除因公致疾外,不得抵销。

第七条 兵役管区人员之申诫,由该管长官核定行之。罚薪、记过呈由军政部核定行之。停职、撤职呈由最高军事机关核定行之。各级地方政府办理兵役人员之惩罚,由军政部、内政部会同核定行之。自治机关人员之惩罚,由该管区司令核定,令行其主管机关执行之。其他应受劳役、禁闭未满十五日及加训未满半期或申诫之惩罚者,由团管区司令核定行之。受劳役、禁闭在十五日以上或加训在半期以上之惩罚者,呈由师管区司令核定行之。

第八条 惩罚事项,应由核定长官通行知照,其由该管区司令核定者,并于月终汇报军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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