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修订后方勤务部组织条例

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修订后方勤务部组织条例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方勤务部组织条例二十九年五月九日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一三九五号指令修正第一条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策进作战军后方勤务起见,设置后方勤务部。第二十三条后方勤务部人员得因事务之需要,由军事委员会分别以命令或咨请调用。第二十六条后方勤务部所属之警护部队,由军事委员会指派部队担任之。附表二 修正后方勤务部编制表[略]。

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修订后方勤务部组织条例

后方勤务部组织条例

二十九年五月九日军委会

办制渝字第一三九五号指令修正

第一条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策进作战军后方勤务起见,设置后方勤务部。

第二条 后方勤务部以左列各厅、处组成之:

部长办公厅。

参谋处。

副官处。

运输处。

经理处。

军械处。

通信处。

卫生处。

第三条 部长办公厅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机要文电之撰拟、译发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章制核议事项。

三、关于兵站全部统计事项。

四、关于兵站史料纂辑事项。

五、关于各种技术之设计及审议事项。

六、关于对外宣传事项。

七、关于部长交办事项。

第四条 参谋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兵站设置计划之撰拟事项。

二、关于兵站各种章制之编审事项。

三、关于兵站命令报告及通告之起草事项。

四、关于警护部队之配置事项。

五、关于情报之搜集整理事项。

六、关于兵站设置以外诸计划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兵站设施及运输、补给、通信、卫生之视察改进事项。

第五条 副官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兵站人员之任免、考绩及奖惩事项。

二、关于本部文件之收发、保管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本部军风纪及警卫事项。

五、关于命令报告及通报之传达事项。

六、关于本部经理及庶务、给养事项。

七、关于交际及连络事项。

八、关于不属其他各厅、处之事项。

第六条 运输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运输业务攸关诸计划之撰拟事项。

二、关于各种运输工具之调查、统计、征用、调度、修理事项。

三、关于各种运输队之编成、管理、训练事项。

四、关于运输线路之侦察、利用及修筑事项。

五、关于战地军运代办所之设置、指导事项。

六、关于各级兵站运输业务之监督、指导事项。

七、关于各种运输状况之统计、查察事项。

第七条 经理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兵站经临费预算、决算之编制审核事项。

二、关于粮服装具补给攸关诸计划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兵站经临费及粮服装具之领存核发事项。(www.xing528.com)

四、关于现金及粮服装具之出纳保管事项。

五、关于粮服仓库及修理所之设置管理事项。

六、关于兵站区内物资之调查、搜集、征用及价格之平准事项。

七、关于战利粮服品之整理、利用及后送事项。

八、关于各级兵站经理业务之监督、指导事项。

第八条 军械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兵器、弹药、器材、补给攸关诸计划之撰拟事项。

二、关于作战军兵器、弹药、器材之调查、统计事项。

三、关于国内各工厂制造力之调查、统计、利用事项。

四、关于兵器仓库及修理所之设置、管理事项。

五、关于兵器、弹药、器材之收发、保管及调度事项。

六、关于战利兵器、弹药、器材之搜集、整理及后送事项。

七、关于各级兵站、兵器补给业务之监督、指导事项。

第九条 通信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通信计划之撰拟事项。

二、关于各种通信机关、部队并已成电信线路暨邮路之调查,统计、利用事项。

三、关于兵站通信机关、部队之编组管理及其运用事项。

四、关于各种通信器材之筹备、征用、保管、分配及修理事项。

五、关于军事邮递与普通邮递之联络事项。

六、关于部队通信及军邮业务之监督、指导事项。

第十条 卫生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战时人马卫生攸关诸计划之撰拟事项。

二、关于部队卫生、勤务之调查联络事项。

三、关于兵站各医院、库队及其他攸关卫生机关、部队之数目及其设置事项。

四、关于伤病人马在兵站区内之收容后送事项。

五、关于兵站区内各种卫生机关之支配调遣事项。

六、关于伤病官兵之各种统计事项。

七、关于地方卫生情况之调查、统计、利用事项。

八、关于地方慈善机关之监督、指导事项。

第十一条 后方勤务部设部长一员,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并受参谋总长、副参谋总长之指挥,综理全作战军兵站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二条 后方勤务部设副部长二员,辅助部长襄理兵站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三条 后方勤务部设参谋长一员,承部长、副部长之命,筹划兵站攸关一切事宜。

第十四条 部长办公厅设主任一员,承部长、副部长之命,处理办公厅一切事宜。

第十五条 后方勤务部各处各设处长一员,承部长、副部长之命,参谋长及办公厅主任之指导,主管各该处事务及指挥监督其所属各机关业务,并各设副处长一至二员以助理之。

第十六条 后方勤务部各处视事务之繁简酌量分科,各科设科长一员,掌管各该科业务。

第十七条 后方勤务部设秘书,承部长、副部长、参谋长及办公厅主任之命,分任办公厅事务。

第十八条 后方勤务部设参谋副官、科员、译电员、押运员、书记、司书等各若干员,分配于各厅处,各承其上官之命,承办主管之事务。

第十九条 后方勤务部得延聘或任用熟悉军事经济及地方情形之人员为参议,承部长、副部长之命,参谋长及办公厅主任之指导,服行指办事务。

第二十条 后方勤务部得延聘或任用各种技术专家为技术委员,承部长、副部长之命,参谋长及办公厅主任之指导,服行技术任务,必要时并受所隶处长及副处长之指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后方勤务部得设兵站预备员,其员数视实际之需要,由部长随时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二条 后方勤务部得应于业务之必要,设置各种委员会,其编制于必要时定之。

第二十三条 后方勤务部人员得因事务之需要,由军事委员会分别以命令或咨请调用。

第二十四条 后方勤务部为分担业务起见,依作战军之编成,分设战区兵站总监部、兵站分监部、兵站支部、师属分站及独立旅(团)属派出所,其编制另定之。

第二十五条 后方勤务部于必要时,得就管区内重要地点,分设办事处或设置直属支部、直属分站、直属派出所,办理运输一切事宜,其编制另定之。

第二十六条 后方勤务部所属之警护部队,由军事委员会指派部队担任之。

第二十七条 后方勤务部之组织系统及编制,如附表第一、第二之规定。第二十八条 后方勤务部之服务规程及所属机关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附表二 修正后方勤务部编制表[略]。

[后方勤务部档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