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代电政总字第〇〇一三号民国廿九年四月五日自重庆国府路247号军令部勋鉴:本局暂行组织条例,业经呈请军事委员会核定颁行,兹奉委员长批示照准,相应检送查照为荷。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暂行组织条例第一条军事委员会在抗战期间,为统制各项运输业务及燃料等,指挥各运输机关监督其实施,以应抗战需要,特设运输统制局。第十条本条例由军事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核定施行。
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代电 政总字第〇〇一三号 民国廿九年四月五日自重庆国府路247号
军令部勋鉴:本局暂行组织条例,业经呈请军事委员会核定颁行,兹奉委员长批示照准,相应检送查照为荷。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微。印。
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暂行组织条例
第一条 军事委员会在抗战期间,为统制各项运输业务及燃料等,指挥各运输机关监督其实施,以应抗战需要,特设运输统制局。
第二条 运输统制局掌管左列事项:
一、国内外各项运输机关与运输工具之调遣分配。
二、支配进出口物资运输之数量及程序。
三、审定有关运输之一般设施。
四、解决有关运输之争议。
五、各线路工程之考察与督察。
第三条 运输统制局设主任、副主任、参谋长、副参谋长及左列各处、室:
指挥处
监察处。(www.xing528.com)
财务处。
秘书室。
第四条 指挥处区分为车务管理组、仓库管理组及燃料管理组,掌理各项运输工具之调度,厂库之设备,燃料之统制及运输有关之一切事宜。
第五条 监察处区分为稽查组及警卫组,掌理运输之纪律秩序,及路线之保安事宜。
第六条 财务处区分为稽核组及出纳组,掌管国外运输费及关税之核算领支,及转账事宜。
第七条 秘书室区分为文书股及庶务股,掌理本局之文书、人事及庶务事宜。
第八条 运输总司令部、西南运输处及交通部所属各运输机关,关于运输之业务,均由本局统一指挥调度之。
运输总司令或副总司令,西南运输处主任或副主任,交通部公路总管理处处长或运输总局局长,均应率带重要干员驻局办公。
第九条 本局之编制及服务规程另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由军事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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