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军令部
查本会交通警备司令部组织条例,业经核定施行在案。除通饬知照外,合行检发原条例,令仰知照,并转饬知照。此令。
附发本会交通警备司令部组织条例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九年三月卅一日发
军事委员会交通警备司令部组织条例
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一〇三一号指令修正
第一条 为谋战时各铁路、公路、航路交通之安全,特设交通警备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本部直隶军事委员会,受军政部、军令部、交通部之指挥监督。
第三条 本部设司令、副司令各一人,办理本部一切事宜;参谋长一人,承司令、副司令之命参划机要并指导部内一切事务之进行。
第四条 本部设左列各处、室:
(一)司令办公室。
(二)参谋处。
(三)副官处。
(四)军需处。
(五)军械处。
(六)军法处。
(七)稽查处。
第五条 司令办公室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部主管法令条规之编审事项。
(二)关于机要文电之撰拟及交办事项。
(三)关于各处文件之综核、呈阅事项。
(四)关于印信之保管事项。
第六条 参谋处之职掌如左:
(一)办理交通、通信、运输等警卫之配置事项。
(二)办理谍报、统计、调查等事项。(www.xing528.com)
(三)办理教育、训练、检阅、演习等事项。
第七条 副官处之职掌如左:
(一)办理任免、抚恤、赏罚等事项。
(二)办理文书、交际等事项。
(三)办理庶务及物品之保管事项。
(四)办理本部卫生及考查所属有关卫生之一切事项。
第八条 军需处之职掌如左:
(一)办理预决算之造报、汇送事项。
(二)办理金钱出纳及领发事项。
(三)办理粮食出纳及被服补充事项。
第九条 军械处之职掌如左:
(一)办理军械之保管、出纳、修理及表册之造报事项。
(二)办理军械之计划、补充、购置、整理及考查、统计事项。
第十条 军法处之职掌如左:
(一)办理本部所属及有关交通警备部队机关官兵员警违犯军事法令案件之检查、审理事项。
(二)办理破坏或妨害交通案件之检查、审判事项。
(三)办理各部队员兵违背交通法令之审理及移送事项。
(四)办理交通线内及其他有关交通警备案件之审理及移迭事项。
第十一条 稽查处之职掌如左:
(一)办理各交通路线盗犯、奸宄等之侦查、捕送事项。
(二)办理各警队勤务实施之考察、巡查事项。
第十二条 本部为执行任务便利,得指挥交通沿线之地方警团及担任维护交通之各部队。
第十三条 本部为确保交通安全,得请驻在交通沿线及其附近之军宪机关派兵协助之。
第十四条 本部之编制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呈准之日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