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团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第一条为使战区内指挥灵活便利起见,特设集团军总司令部。第三条集团军总司令部设参谋长一员,承总司令、副司令之命,计划作战攸关一切事宜。第十条集团军总司令部设特务营一营,其编制另定之。第十一条集团军总司令部组织系统、编制如另表。第十三条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
续表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元月修正 军令部印
说明:
一、本编制表集团军总司令部仅负作战指挥之责,如各军对于经理、人事诸事务有所请求时,可转呈战区司令长官核定。
二、战区内军之单位过多,依司令长官之命,在集团军总司令部增设兵站机关时,其编制由后方勤务部另定之。
三、政治(训)部之编制,由军事委员会政治部另定之。
集团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
第一条 为使战区内指挥灵活便利起见,特设集团军总司令部。
第二条 集团军总司令部设总司令一员,承战区司令长官之命,指挥作战一切事宜。设副总司令一员,辅助总司令处理作战一切事宜。
第三条 集团军总司令部设参谋长一员,承总司令、副司令之命,计划作战攸关一切事宜。
第四条 集团军总司令部得设左列各部、处、室,分掌各项业务:
一、机要室。
二、政治(训)部。
三、参谋处。(www.xing528.com)
四、副官处。
五、军法处。
第五条 机要室职掌关于不属于各部、处之机要事件及密电收发、翻译事项。
第六条 政治(训)部职掌所属部队政治训练及民众组织宣传诸事项。
第七条 参谋处职掌作战情报、后方诸攸关事项。
第八条 副官处职掌总务、军务、军医诸事项。
第九条 军法处职掌军法、审判、督察诸事项。
第十条 集团军总司令部设特务营一营,其编制另定之。
第十一条 集团军总司令部组织系统、编制如另表。
第十二条 本大纲未尽事宜,得呈请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
集团军总司令部组织系统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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