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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出版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运输司令部组织大纲第一条为实施战时江海及内河区域船舶之军事运输,及攸关之水道、码头、设备、趸船、堆栈、货仓工人等统制起见,设置船舶运输司令部,统理船舶运输一切事宜。第二条船舶运输司令部直隶于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第三条本部对江海运输事宜,设船舶管理所办理,内河运输事宜,先于鄂、湘、赣三省各设船舶管理总所办理。军委会后方勤务部档案]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出版

船舶运输司令部组织大纲

第一条 为实施战时江海及内河区域船舶之军事运输,及攸关之水道、码头、设备、趸船、堆栈、货仓工人等统制起见,设置船舶运输司令部,统理船舶运输一切事宜。

第二条 船舶运输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直隶于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

第三条 本部对江海运输事宜,设船舶管理所办理,内河运输事宜,先于鄂、湘、赣三省各设船舶管理总所办理。

第四条 船舶管理所(江海方面)仍就军政部原设之船舶管理所赓续办理,湘、鄂、赣等省,设内河船舶管理总所,所长由各省船舶总队队长兼任(建设厅厅长),并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如由省主席兼任总队长者,因事务太繁,可另派员办理)。其编制另定之。

第五条 船舶管理总所得依其河流区域之情形,于适当地点设置分所。其编制另定之。

第六条 本部对江海内河所有一切轮船、民船(除海军舰队外)均归统制,得视军事需要随时调遣。

第七条 船舶所使用之船舶,仍就各船舶籍在原来行驶航线差用,但为应付军事紧急,得随时调遣之。

第八条 交通部所属之各地航政局处,各省政府所设之船舶机关、水上警察(公安局)及法团所组之轮船业及民船业同业公会、引水公会、海员及民船船员工会、码头工会、民营轮船公司等,均归本部节制,关于征集、管理船舶,应充分协助,不得推诿卸责。(www.xing528.com)

第九条 任何部队机关不得任便封用船只,如需要时应向本部或船舶管理所转饬征雇,按照后方勤务部规定征用规则、租船条例付给租金,伙食由征用机关直接发给船舶所有人具领,并按月将发款数目公布之。

第十条 轮民船上均应指派宪兵、水警,以资监护,所经航线沿途,由驻军切实保护,必要时应加派部队护送。

第十一条 本部或船舶管理所征用船舶于军运完毕后,随即解租,以维民运。

第十二条 本部各船舶管理总分所一切经费,均由本部向军政部领发,至船舶管理所经费,仍由军政部直接洽领。

第十三条 襄河、湘江、长江等渡河设备事宜,另由渡河指挥部负专责办理。

[编制表、系统表[略]。

军委会后方勤务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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