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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军事档案:国家总动员大纲训令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抄发原附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组织大纲一份。部长徐永昌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组织大纲第一条国防最高委员会为主持国家总动员业务之研究设计及指导督促考核各级动员委员会业务进行,设置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第十条本会审议各项总动员业务方案应附具意见,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施行。

国共军事档案:国家总动员大纲训令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令部训令 渝三言制字第一六三号

               令本部高级参谋室

案奉军事委员会渝办一参字第2016号训令开:案奉国民政府廿八年十一月四日渝密字一二八号训令内开:案准国防最高委员会二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国机字第三七六七号公函开:据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呈拟该会组织大纲请鉴核施行到会,当经酌加修改,并令饬遵照在案,相应抄同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组织大纲函达,请烦查照,密令通饬知照。等由,准此。自应照办。除分行外,合行抄发原附组织大纲令仰知照,并密饬所属一体知照。等因。抄附原件。奉此。除分令外,合行抄发原附组织大纲令仰知照,并密饬所属一体知照。等因,奉此。除分令外,令行转抄原附组织大纲一份令仰知照,并密饬所属知照。此令。

附抄发原附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组织大纲一份。

部长 徐永昌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组织大纲

第一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为主持国家总动员业务之研究设计及指导督促考核各级动员委员会业务进行,设置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直隶于国防最高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依照国防最高委员会议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决议,以行政院院长、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分别兼任之,并以左列人员为委员:

一、中央党部秘书长、社会部部长、训练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行政院秘书长、政务处长、内政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军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交通部部长、教育部部长、振济委员会委员长。

三、军事委员会副参谋总长、办公厅主任、政治部部长、战地党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本会为研究问题及审查计划,分设四组,其职掌如左:

第一组 主管兵役、慰劳、抚恤、伤兵管理、军队卫生等事项。

第二组 主管教育、宣传及民众组训等事项。

第三组 主管地方行政、难民救济、社会卫生等事项。(www.xing528.com)

第四组 主管财政金融、经济交通及国防工业等事项。

第五条 各组设组长一人,由主任委员指派,组员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员派充,分掌各组事项,并得酌设办事员及雇员。

第六条 本会为考核各级动员工作起见,设督导员四人至六人,由主任委员派充之。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分左列各股:

一、总务股。

二、文书股。

三、编审股。

四、统计股。

第八条 秘书处设主任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派,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

第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四人,股长四人,股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办事员十人至十四人,并得酌用雇员。

第十条 本会审议各项总动员业务方案应附具意见,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施行。

第十一条 本会得随时指定委员或督导员,分赴各省、市动员委员会指导督察,并参加各省、市动员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督导员及秘书处职员,以专任为原则。

第十三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大纲自核准之日施行。

[军委会军令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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