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本会办制渝字第五六八号训令开:为统筹促进战时军事交通及运输业务,特于本会设置军事运输总监部,并为统制管理后方军事运输,特设运输总司令部,分任运输监理及实行运输事宜。兹制定军事委员会军事运输总监部及运输总司令部组织条例各一份。除分行外,合行检同该项组织条例,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知照。
附注:计附组织条例各一份。
陈 诚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七月三日
军事委员会军事运输总监部组织条例
第一条 军事委员会为统筹促进战时军事交通及运输业务,特设军事运输总监部。
第二条 军事运输总监部设总监一人,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综理左列各项事宜:
二、监督、指导各项军事交通运输机关之业务。
三、整饬军事交通运输之纪律。
四、军事交通运输线路之保安事宜。
第三条 军事运输总监部设副监一至二人,协助总监办理部业务。
第四条 军事运输总监部设办公厅主任一人,辅佐总监、副监,指导部内一切事务。
第五条 军事运输总监部设左列各厅组:
二、设计组掌理军事交通运输之研究、筹划、改善、增进等事宜。
三、考查组掌理军事交通运输之视察、调查、统计、督促等事宜。
四、警卫组掌理军事交通运输之保安秩序、纪律等事宜。
第六条 军事运输总监部之编制另定之。
第七条 军事运输总监部与各部有关业务之联系如左:
一、交通运输行政业务与军政部相联系。
二、作战有关之交通运输计划与军令部相联系。
三、兵站补给之交通运输事宜与后方勤务部相联系。
四、运输实施业务指导,由运输总司令部办理。(www.xing528.com)
第八条 军事运输总监部之服务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呈国民政府颁布施行。
军事委员会运输总司令部组织条例
第一条 军事委员会为统制管理后方军事运输,特设运输总司令部。
第二条 运输总司令部设总司令一人,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及军政、军令、后方勤务部部长、军事运输总监之指挥,综理左列各事项:
一、指挥各项运输机关,办理军运事宜。
二、筹划增进各种军事运输之效能。
三、军运业务之管理组织及普通公私运输业务之统制。
四、维持交通运输之安宁秩序及纪律。
第三条 运输总司令部设副司令一至三人,协助总司令分掌内外一切事宜。
副司令分驻办事时,得视必要酌设副司令办事处。
第四条 运输总司令部设参谋长一人,辅佐总、副司令,掌理部内一切事务。
第五条 运输总司令部设左列各处、科:
一、总务处设文书、会计、卫生、庶务四科,分掌各项总务。
三、工务处设设计、工程、材料三科,分掌各项建设工程业务。
四、稽查处设防卫科及检查所,分掌防卫、检查业务。
五、军法处掌理执法事宜。
第六条 为管理指挥便利起见,得于所属各交通线路设置线区司令部及车站办公处。
第七条 运输总司令部之编制另定之。
第八条 运输总司令部之服务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由军事委员会公布实施。
[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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