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公函 国文字第〇〇〇六号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二月廿一日发
案准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知,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一一二次会议决议,以群为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遵经秉承委员长,依照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组织规程成立秘书厅,即日开始办公。以后关于军事仍请迳致军事委员会外,关于党政重要事项希送本会核办,并于来文标明国防最高委员会。除分行外,相应检同本会组织大纲暨本厅组织规程各乙份,函达贵部,希即查照为荷。此致军令部
附送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暨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组织规程各一份。
机密。
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
第一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抗战期间,设置国防最高委员会统一党政军之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之职权,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属之各部会,及国民政府五院、军事委员会及其所属之各部会兼受国防最高委员会之指挥。
总动员委员会直隶于国防最高委员会。
第二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本党总裁任之。
第三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以左列人员为委员,并由委员长于委员中指定十一人为常务委员:
一、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
二、国民政府五院院长、副院长。
三、军事委员会委员。
四、由委员长提出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者。
第四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为执行决议案,以左列人员为执行委员:
一、中央党部秘书长、各部部长、训练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长。
二、国民政府文官长。
三、行政院秘书长、各部会长。
四、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副参谋总长、各部部长、军事参议院院长、军法执行总监、办公厅主任、航空委员会主任,海军总司令。
五、总动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战地党政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前项执行委员,经委员长之指定,得列席于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
第五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常务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六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每星期开会一次,全体会议由委员长定期召集之。
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七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除依法出席之委员外,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得由委员长指定列席。
第八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对于党政军一切事务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
第九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系统及编制另定之。
第十条 本大纲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施行。
机密。
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组织规程(www.xing528.com)
第一条 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承委员长之命综理秘书厅事务,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厅务。
第二条 秘书厅置左列各处室:
一、机要室。
二、第一处。
三、第二处。
四、第三处。
第三条 机要室职掌如左:
一、机要文电之撰拟及译纂事项。
二、各处会文书之稽核事项。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第一处分设两科,其职掌如左:
第一科 掌理文书之撰拟、收发、缮校及印信、档案之保管事项。
第二科 掌理会计、庶务、管理、交际等事项。
第五条 第二处分设两科,其职掌如左:
第一科 掌理各机关工作之考查及报告之审核事项。
第二科 掌理各机关人事之调查、考核及各项人才之调查、登记、训练、录用事项。
第六条 第三处分设两科,其职掌如左:
第一科 掌理议事日程、会议记录之编制及议案之整理、编印事项。
第二科 掌理党政关涉事件之调查、考核事项。
第七条 秘书厅设机要室主任一人,处长三人,科长六人,科员四十至五十人,办事员三十至四十人,速记员二人至三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所管事务。
笫八条 秘书厅设参事八人至十人,掌理设计、审核、视察等事项。
第九条 秘书厅设秘书八人至十人,助理秘书四人至六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秘书、助理秘书,得由秘书长指派在各处服务。
第十条 秘书厅置设计委员会,规划战后设施有关事项,其规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秘书厅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 秘书厅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得呈准修改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核准之日施行。
[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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