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军令部部长徐永昌
兹制定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最高幕僚会议规则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各部会厅会报规则密令颁布之。此令。
附颁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最高幕僚会议规则一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各部会厅会报规则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八年一月十二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最高幕僚会议规则
廿八年一月十二日公布
廿八年二月七日修正
第一条 为联系军事各部业务及检讨各部工作进度,以求推进全国军事起见,特举行最高幕僚会议(以下简称本会议)。
第二条 本会议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参谋总长
副参谋总长
军令部部长
军政部部长
军训部部长
战地党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军事参议院院长
政治部部长
军法执行总监
后方勤务部部长
办公厅主任(www.xing528.com)
航空委员会主任
抚恤委员会主任委员
铨叙厅厅长
侍从室主任
但遇必要时得由参谋总长指定主管厅、司、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本会议由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主席,如参谋总长因事故不能出席时,以副参谋总长或临时推定一会员代理主席。
第四条 本会议报告及提议事项规定如左:
甲、报告事项:
一、报告国防及作战事项。
二、各部、会、院、厅业务关联两部以上诸事项。
三、各部、院、会、厅经办主要事务之概况。
四、交办事项办理之程度。
乙、提议事项:
一、依作战及整军计划,各就主管业务,提议应行改革与推进各事项。
二、依建军精神,各就主管业务,谋各种法规之完备调整,及推行平时军事设施之建立,与军需工业、国防经济之发展等。
第五条 前条报告或提议事项,通常由提案机关印就,于会议前一日送由本会办公厅编列议事日程,但不及准备者,亦得用口头陈述,由纪录人员临时编成议案。
第六条 出席会议之人员,如因事故不能出席时,得将本人意见告知次级者,派其代行出席。
第七条 本会议举行时间得由主席临时决定,但最少应于每月首星期二开会一次。
第八条 为供本会议之采择及明悉各部重要业务与议决事项之推行状况起见,由第二条所列各部、会、院、厅次级长官,每星期举行会报一次,其规则另定之。
第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各部院会厅会报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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