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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条例及编制表训令发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办规字第三四二号令政治部部长陈诚查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条例及系统编制表业经制定,除呈国府备案并分令外,合亟检发附件,令仰转饬知照。附发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条例及系统编制表各乙份。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系统表附记:宪兵营直属于宪兵司令部,归该署指挥。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编制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条例及编制表训令发布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办规字第三四二号

            令政治部部长陈诚

查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条例及系统编制表业经制定,除呈国府备案并分令外,合亟检发附件,令仰转饬知照。此令。

附发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条例及系统编制表各乙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筹划鄂湘川黔边区国防设施及新兵之编练补充暨地方治安之维持起见,特设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直属于军事委员会,并受中央有关各部部长之指导。

第三条 本署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员,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遴派兼充之。

第四条 本署所辖区域如左:

一、湖北以兴山以西川境起,经远安、当阳宜都枝江至湖南境。

二、湖南以慈利沅陵辰溪、黔阳、洪江迄西至贵州境。

三、四川以城口、开县、万县、忠县、丰都涪陵迤南至贵州境。

四、贵州以后坪、婺川、德江、思南、清溪迄东至湖南境。

第五条 边区主任对于辖区内军队、地方团队及水陆警察有指挥调遣之权,并对于驻在辖境内之军事机关有联络、协助或指导之责。

第六条 本署职掌如左:

一、关于辖区内国防设施有关事宜。

二、关于新兵之督练与补充事宜。(www.xing528.com)

三、关于辖区内维持地方治安事宜。

四、关于辖区内民众组织与训练之指导、考核事宜。

五、关于抚辑流亡及救济难民事宜。

六、关于辖区内重要建筑物及场、库、站、所等之防护事宜。

第七条 对于民众之组织训练事宜,须商同各省主管机关办理之。

第八条 为使边区防务之实施及便于新兵之督练管理起见,得就区域内划成数个分区,各冠以番号,每区设分区主任,以专责成。

第九条 本署组织系统编制表另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奉准之日施行。

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组织系统表

附记:宪兵营直属于宪兵司令部,归该署指挥。

鄂湘川黔边区主任公署编制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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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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