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委员会训令 办外鄂字第一二九号
令军令部部长徐永昌
为令遵事:本会为增进我军作战指挥之效能,特派遣军事顾问前来协同工作,并制定高级司令部内军事顾问暂行规则,仰即遵照。此令。
附高级司令部内军事顾问暂行规则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七月廿六日
高级司令部内军事顾问之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军作战指挥之效能,故派遣军事顾问于高级司令部。
第二条 高级司令部之顾问,依委员长之命令派遣之。
第三条 高级指挥官与顾问及幕僚彼此间应协调一致。
第四条 顾问在高级司令部对于作战事项,尤其关于作战之决心与处置及各种技术,有尽量发挥其见解及建议与协助实施之权,惟最后之决定,仍属于各该司令部之最高指挥官。
但顾问不同意时,准报由总顾问转报委员长,如有必要时,得直接报告委员长。
第五条 高级司令部之最高长官应与顾问协办之事件如左:
一、对所属各级指挥官确实指导,并监督关于作战决心之执行。
二、随时对所属各级参谋人员及各级指挥官加以训练。(www.xing528.com)
三、调整军需补给及卫生各事宜。
四、关于指挥军队、调整司令部各项勤务及指挥所属之工作。
五、编订各科教育大纲。
六、部队训练之指示。
七、同往视察部队,但有时顾问承司令官之许可得单独视察,而将视察结果,由顾问提出改革意见而促其改正之。
八、使部队正确运用战斗之技术及保持各兵种间之协同动作与联系。
九、模范作业之实施,并对现代各重要兵器予以攻防极有效之指导方法。
第六条 高级司令官及幕僚各照其任务与职责应与顾问切实合作,凡关于作战之情况,无论敌方我方皆尽量详告,如举行军事会议或幕僚会议,皆应请顾问参加。
第七条 关于作战指挥上之疑难问题,及必要之决心处置,指挥官及幕僚可随时向顾问咨询,并宜充分采纳其建议。
第八条 各级司令部之最高长官对顾问应注意之事件如左:
一、应使所属各司令部及各部队,对各顾问加以优礼与重视。
二、应予顾问以交通上与食宿上之便利,务使与副司令官享同等之待遇。
第九条 本规则自奉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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