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军事委员会发布高级司令部军事顾问暂行规则

军事委员会发布高级司令部军事顾问暂行规则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委员会训令办外鄂字第一二九号令军令部部长徐永昌为令遵事:本会为增进我军作战指挥之效能,特派遣军事顾问前来协同工作,并制定高级司令部内军事顾问暂行规则,仰即遵照。附高级司令部内军事顾问暂行规则一份。第八条各级司令部之最高长官对顾问应注意之事件如左:一、应使所属各司令部及各部队,对各顾问加以优礼与重视。第九条本规则自奉准之日施行。

军事委员会发布高级司令部军事顾问暂行规则

军事委员会训令 办外鄂字第一二九号

        令军令部部长徐永昌

为令遵事:本会为增进我军作战指挥之效能,特派遣军事顾问前来协同工作,并制定高级司令部内军事顾问暂行规则,仰即遵照。此令。

附高级司令部内军事顾问暂行规则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七月廿六日

高级司令部内军事顾问之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军作战指挥之效能,故派遣军事顾问于高级司令部。

第二条 高级司令部之顾问,依委员长之命令派遣之。

第三条 高级指挥官与顾问及幕僚彼此间应协调一致。

第四条 顾问在高级司令部对于作战事项,尤其关于作战之决心与处置及各种技术,有尽量发挥其见解及建议与协助实施之权,惟最后之决定,仍属于各该司令部之最高指挥官。

但顾问不同意时,准报由总顾问转报委员长,如有必要时,得直接报告委员长。

第五条 高级司令部之最高长官应与顾问协办之事件如左:

一、对所属各级指挥官确实指导,并监督关于作战决心之执行。

二、随时对所属各级参谋人员及各级指挥官加以训练。(www.xing528.com)

三、调整军需补给及卫生各事宜。

四、关于指挥军队、调整司令部各项勤务及指挥所属之工作。

五、编订各科教育大纲。

六、部队训练之指示。

七、同往视察部队,但有时顾问承司令官之许可得单独视察,而将视察结果,由顾问提出改革意见而促其改正之。

八、使部队正确运用战斗之技术及保持各兵种间之协同动作与联系。

九、模范作业之实施,并对现代各重要兵器予以攻防极有效之指导方法。

第六条 高级司令官及幕僚各照其任务与职责应与顾问切实合作,凡关于作战之情况,无论敌方我方皆尽量详告,如举行军事会议或幕僚会议,皆应请顾问参加。

第七条 关于作战指挥上之疑难问题,及必要之决心处置,指挥官及幕僚可随时向顾问咨询,并宜充分采纳其建议。

第八条 各级司令部之最高长官对顾问应注意之事件如左:

一、应使所属各司令部及各部队,对各顾问加以优礼与重视。

二、应予顾问以交通上与食宿上之便利,务使与副司令官享同等之待遇。

第九条 本规则自奉准之日施行。

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会档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