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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非常时期军管区暂行条例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常时期军管区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二十七年三月修正第一条在非常时期,为办理各省兵役动员及国民军训,特依各省原区域划为某省军管区,设置军管区司令部。第三条军管区司令部,直隶于军政部,关于国民军训事项并受政治部之管辖。第十三条本条例在非常时期施行,时局恢复正常时废止。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非常时期军管区司令部编制表、系统表[略]。[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国民政府军事档案选辑:非常时期军管区暂行条例

非常时期军管区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

二十七年三月修正

第一条 在非常时期,为办理各省兵役动员及国民军训,特依各省原区域划为某省军管区,设置军管区司令部。

第二条 军管区司令,以省政府主席兼任为原则,必要时得以驻该省之绥靖主任兼任司令,省政府主席兼任副司令,由全国最高军事机关核定之。

第三条 军管区司令部,直隶于军政部,关于国民军训事项并受政治部之管辖。

第四条 军管区内原定已设或未设之师管区区划,非必要不再变更,原设之各师管区司令部改隶于军管区司令部。

第五条 军管区司令于本管区内,为应付紧急事变,必要时得依照召集规则之所定,施行临时召集。

第六条 军管区司令部,设参谋长及必要人员佐理,并分置兵役处、国民军训处、总务科,其编制系统如附表。

第七条 参谋长辅助军管区司令参划机要,指导部内职员办理应行事务,军管区司令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参谋长代行,设副司令之省由副司令代行。

第八条 兵役处掌理左列事务:

一、兵员之征募事项。

二、补充兵之训练、管理、调拨事项。

三、指导壮丁队之编组、训练及管理事项。

四、在乡军人之召集服役事项。

五、现役兵之处理及转役事项。

六、官佐籍、士兵籍之整理、保管、统计事项。(www.xing528.com)

七、兵役宣传事项。

第九条 国民军训处掌理左列事务:

一、壮丁(国民兵役中之壮年而未被征募者)及常备壮丁队训练之实施。

二、妇女、少年团(童子军)、公务员之调查、登记、组织事项。

三、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及特种青年男女之调查、登记、组织、训练、管理事项。

四、国民体育社会补助教育事项。

五、战地国民动员服务团体之组织、训练事项。

第十条 总务科掌理文书、人事、会计、庶务、警卫等事项。

第十一条 军管区司令部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军管区司令部人事处理及经费领发办法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在非常时期施行,时局恢复正常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非常时期军管区司令部编制表、系统表[略]。

[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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