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军管区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
二十七年三月修正
第一条 在非常时期,为办理各省兵役动员及国民军训,特依各省原区域划为某省军管区,设置军管区司令部。
第二条 军管区司令,以省政府主席兼任为原则,必要时得以驻该省之绥靖主任兼任司令,省政府主席兼任副司令,由全国最高军事机关核定之。
第三条 军管区司令部,直隶于军政部,关于国民军训事项并受政治部之管辖。
第四条 军管区内原定已设或未设之师管区区划,非必要不再变更,原设之各师管区司令部改隶于军管区司令部。
第五条 军管区司令于本管区内,为应付紧急事变,必要时得依照召集规则之所定,施行临时召集。
第六条 军管区司令部,设参谋长及必要人员佐理,并分置兵役处、国民军训处、总务科,其编制系统如附表。
第七条 参谋长辅助军管区司令参划机要,指导部内职员办理应行事务,军管区司令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参谋长代行,设副司令之省由副司令代行。
第八条 兵役处掌理左列事务:
一、兵员之征募事项。
二、补充兵之训练、管理、调拨事项。
三、指导壮丁队之编组、训练及管理事项。
四、在乡军人之召集服役事项。
五、现役兵之处理及转役事项。
六、官佐籍、士兵籍之整理、保管、统计事项。(www.xing528.com)
七、兵役宣传事项。
第九条 国民军训处掌理左列事务:
一、壮丁(国民兵役中之壮年而未被征募者)及常备壮丁队训练之实施。
三、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及特种青年男女之调查、登记、组织、训练、管理事项。
五、战地国民动员服务团体之组织、训练事项。
第十一条 军管区司令部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军管区司令部人事处理及经费领发办法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在非常时期施行,时局恢复正常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非常时期军管区司令部编制表、系统表[略]。
[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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