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铨(二)汉字第三三七七号
令政治部
为令遵事:本会为防护军事机密起见,经重新规定陆海空军人事保证规则,于廿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铨(二)字第三一六一七号训令通饬施行在案。查上项规则内应附联环保结格式,漏未封寄,合亟连同规则一并随令补发,仰即转饬所属切实遵照办理。此令。
计发陆海空军人事保证规则一份、空白保证书及连环保结各一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七年三月廿九日
陆海空军人事保证规则
民国廿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军事委员会铨(二)字
第三一六一七号训令公布
第一条 陆海空军各机关、学校、部队新进人员(包含初任、复任、投效,召集人员以及各学校班队招收之新生与新兵)必须自觅保证人两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书格式附后),对保证人服务机关或肄业之学校负被保证人纯正忠实及保守军事机密之责,对于会计及现金出纳人员,更应负廉洁之责。
第二条 前条保证人之资格如左:
(1)新进人员之保证人,以与被保证人较高官阶之现职军官佐属或相当文官为限。
(2)学生之保证人,以现职军官佐属文官及有资产之职业者,或原籍之教育局长,肄业时学校校长为限。(www.xing528.com)
(3)会计及现金出纳之保证人,除(1)项规定之外,更应有资产相当之职业者。
(4)新兵之保证人,依征募规则之所定。
(5)什兵夫役之保证人,以本机关学校部队之现职官佐属及正当商铺为限。
第三条 各机关学校部队现职人员,及现在各军事学校肄业之学生应具连环保结(连环保结格式附后)。
第四条 上项连环保结,以每五人行之,但单位编制不满五人者,得以三人行之。
第五条 被保证人在服务期内,如有反动行为或泄漏军事机密或舞弊情事,按其情节轻重,保证人应受连带处分,其舞弊者,保证人应负追赔之责。
第六条 联保人有前条情事者,其互负之责任,与保证人同。
第七条 直隶长官对于所属人员,不得以有保证或联保而疏其监督之责。
第八条 保证书应于请委人员时随案附呈,联环保结由各机关部队长官保存。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保证书及连环保结书[略]。
[军委会政治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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