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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员会作为法律案语言审查主体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我国当前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及职权设置情况来看,法律委员会是最适格的常设性语言审查主体。另根据 《立法法》 第20条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案的审议意见须汇总至法律委员会,并由法律委员会制定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因此,在不增设立法机构的前提下,法律委员会最适合作为法律案语言运用的审查主体。

立法委员会作为法律案语言审查主体

在解决国家治理难题上,理论界与实务界 “不约而同地选择通过创建机构和委员会来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而不是一直采用像在经济学文献中讨论的各种市场机制”。[39]为此,我国立法语言审查主体的制度建构也可以借鉴专门机构与委员会的建构模式。当然,立法语言审查程序作为立法程序(抑或说立法审查程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制度建构不应过分触动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结构,而应当是在现行立法体制下,采用 “嵌入式” 方式进行柔性改良。但问题在于,立法语言审查程序应当如何选择 “嵌入点” 以实现立法程序间的无缝对接呢?实际上,韩国常设型专门委员会审查模式已经为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的主体选定提供了宝贵经验。

从我国当前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及职权设置情况来看,法律委员会是最适格的常设性语言审查主体。理由在于:《宪法》 与 《立法法》 分别从赋权与程序两个维度保证了法律委员会进行法律案语言审查的可行性。具言之,我国 《宪法》 第70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由此可见,法律委员会作为我国9个专门委员会之一,不仅属于常设性委员会,而且具备法律案审查的专项职能。故此,法律委员会原则上有权审议、修改法律案的语言失范问题。另根据 《立法法》 第20条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案的审议意见须汇总至法律委员会,并由法律委员会制定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因此,在不增设立法机构的前提下,法律委员会最适合作为法律案语言运用的审查主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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