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立法程序虽未明确规定关于立法语言的审查程序,但是支撑立法语言审查的程序基础是存在的。其中,较为典型的两种程序性事实是法律案审议程序和立法审查程序。就立法语言的规范性审查而言,法律案审议程序发生于法律草案的民主审议过程中,属于一种事中审查程序。按照我国《立法法》 第13条、第17条的规定,无论法律案是否已列入会议议程,均需要经过专门委员会审议。并且,法律委员会有权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在这一过程中,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法律草案的以下内容:①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②法律草案是否与宪法、上位法相抵触;③法律草案的结构、条款设计、调整范围是否准确;④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科学、合理;以及⑤立法技术的适当性、立法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语言运用的规范性等。[32]由此可见,虽然我国 《立法法》 尚未设置刚性的语言审查程序,但在法律案审查实务中,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法律委员会已经将立法语言运用的准确性与规范性、篇章结构的科学性、文本表达与宪法、上位法的一致性等问题,视为法律案审议的重要内容。而立法审查程序则属于一种对法律文本规范性的事后监督、审查机制。根据我国 《立法法》 第90条、第91条的规定,该程序审查的内容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并且具体审查主体仍然是各专门委员会。按照 “语言失范规制说” 与 “效力冲突规制说” 的理论推衍,尽管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构成立法审查的主要动因,但这种法律文件之间的抵触事实皆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即便专门委员会坚信立法审查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之间的抵触状况、实现国家立法的统一性,但是,撇除规范层面的考量,其审查行为的实质影响依旧是对法律文本的语言运用的改变。由此证明,在我国现行立法审查程序的深层次机理中,法律的规范性审查构成立法审查程序的外在表象,而语言审查则已内化为实质性影响结果。总而言之,法律案审议程序和立法审查程序共同构筑了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的程序雏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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