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同语句一样,构成语词意义确定中的关联性要素。现代国家立法在创设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创设了一种规范化的抽象语境,即 “如果A,那么B”。这是法律领域语境预设的基本样态,在多数情况下,规范语境会随着法律门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 《刑法》 是一种关于错误行为的惩罚机制,因此在语境预设上表现出一定的后果主义倾向,如 “如果发生A情况,那么导致B后果”。而民事法律规范更倾向于一种确权规范或权利矫正规范,所以其语境预设不仅包括一般情况,也含有诸种除外因素,故而表现出以下语境:“设定A为法定情形,任何偏离A的行为应当予以修正。B情形除外”。在此意义上,我们将模糊语词研究置于语用学的视角之下,来探究模糊语词运用中的语境关联规则。
比利时语言学家杰夫·维索尔伦(Jef Verschueren)认为,人们运用语言的过程实际上是在选择可适用的语言,它会受到言内因素和言外因素的制约。[15]在此,关于言内因素与言外因素的考虑,即是对于语境功能的考量。人们使用语词构建语句,并凭借语句表达个人思维,都离不开语境的制约和支持。倘若脱离语境来观察日常交流,人们的表达或者缺乏交流基础,或者引发理解上的混乱。因此,在语词——尤其是模糊语词的运用中引入语境关联规则,将成为立法者限制语词的模糊边界、明晰法律规定的重要标准。
在法律文本的信息输入—输出过程中,立法者所创设的抽象语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面我们将结合尹培安的 “语境分析图式” 做一微观分析。[16](www.xing528.com)
图5 语境分析图式
“语境分析图式” 显示,在日常会话中,语词从说者发出到听者理解的过程,受到语言语境、情境语境以及背景语境等三重语境的影响。在此以立法中语境预设为例,着重分析模糊语词运用过程中语境同语词的关联性关系:首先,语言语境决定了语词本身所附带的语境效果,例如 “严重” “非常严重” “极其严重” 三个模糊语词的表达。排除 《刑法》 所带来的威慑和压抑语境,“严重” 的三种表达方式同样给人真切的语境感,即后一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更为危险。而情景语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法律条款的语句表达。几乎每一个法律条款都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情景,主体、客体、行为、对象、范围、程度等语义构成 “空间和时间” 的对应物。所以在情景语境中,单一模糊语词有可能遭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情景限制,从而使得语词意义之间具有不统一性。背景语境则属于模糊语词运用中的言外制约因素。它主要源自于立法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前见。其中,社会背景影响立法者的立法视角和出发点,从而导致立法者在模糊语词的选择和适用上隐含权力分配和利益竞争。而心理前见则影响立法者的语言运用能力、语词理解能力和法律条款的具体起草。由此看来,语境在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上具有重要的关联性影响。模糊语词运用规则的建构,绝非语词本身的规范运用问题,它也关乎语境、语句等语言学因素的规范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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