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防止偏见规则及其重规则:模糊语词运用研究

防止偏见规则及其重规则:模糊语词运用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此,我们可以在 “防止偏见规则” 的基础上,获得一种防止偏见发生的细化规则,即近义语词回避规则。但这显然不足以防止所有类型的偏见。在司法领域和执法领域,“防止偏见规则” 已经成为保证行为公正、约束权力的有效机制。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获得 “防止偏见规则” 的又一重规则:日常语义规则。

防止偏见规则及其重规则:模糊语词运用研究

所谓 “偏见”,是指一种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它或者是基于利害关系的不正当分配,或者源于某种先验性的主观认知。英国心理学家道格拉斯·W·贝斯黑莱姆认为,偏见是指某种缺乏逻辑、客观事实验证的主观信念[3]但是,“偏见” 式的主观信念难以在法律领域形成一种有效的主张——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将拆穿其假象——根据现代立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合法、正当的立法构成国家法治的根本,这就意味着,偏见式的主观判断在法律领域内缺乏基本的生存土壤。即便是作为一种无可避免的立法事实,偏见问题也难以拿到立法的台面上来言明。因此,主张一种 “防止偏见” 的模糊语词运用规则,实际上符合了立法的最基本要求。

目前,立法者关于模糊语词的运用,尚处于一种语词的习惯性表达支配之下。例如宪法文本中关于 “公共利益(第10条)” “合理(第14条)” “重大(第17条)” “其他(第19条)” “以上(第61条)” 等模糊语词的运用。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参照宪法文本,同样使用了此类模糊语词。然而,这种简单的语词表达本身却反映出极其重要的规范问题:当同一语词出现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本中时,仅仅依靠字面含义能否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呢?这一疑问并非只是关于语词表达与法律位阶关系的思考,同时也是对一种可能的偏见风险的担忧。在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上,防止偏见规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语义判断标准,即模糊语词意义的确认,应当排除法案起草者的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并基于社会公众的常识性判断来选择和适用语词。由此看来,防止偏见规则首先是一个经验性规则。但是,防止偏见规则同样也是一个竞争性规则。语词意义与无偏见判断之间构成多重语义竞争关系,其中不乏歧义、家族相似、不可测度、可争辩性、不可通约性等语义冲突现象。[4]因此,模糊语词运用中 “防止偏见规则” 的确立,有待进一步地细化。

迄今为止,立法语词表达技术的运用,只是在部分法律领域内部形成了一定的法定惯例,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9年制定的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和2011年制定的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其中,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对法律常用语词的规范用法予以了说明,如 “和、以及、或者” 的用法、“应当、必须” 的用法、“违法、非法” 的用法等。近义词的规范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法的歧义、混淆问题,但社会公众并非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规定。这也导致社会公众常常混淆 “违法” 与“非法” 的边界。而从另外几部立法规范性法律文件——如 《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 《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水利立法技术规范》 《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 等——的内容来看,语词表达规范技术的确立,事实上仅具备内部参照的功能,无助于社会公众阅读和理解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例如以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中关于 “谋取—牟取” “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注销—吊销—撤销” “批准—核准” 等近义词的辨明。《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 中 “依照—按照—参照—遵照”“和—与—同” “组织—单位” 等近义词的规范问题。[5]上述立法技术规范只是实现了立法语词的形式统一性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法语词的歧义性问题(如 “缴纳” 与 “交纳” 的区分),却未能有效地解决模糊语词的运用问题。实践证明,近义词的使用增加了立法的模糊性(而非歧义)。摒除确切语义的考量,近义词的具体运用引起了公众的认知差异,同时还是引发了某种偏见性的认知。鉴于此,我们可以在 “防止偏见规则” 的基础上,获得一种防止偏见发生的细化规则,即近义语词回避规则。(www.xing528.com)

显然,在单一法律文本中少用或不用近义语词,无疑能够提升法律的明确性。但这显然不足以防止所有类型的偏见。在司法领域和执法领域,“防止偏见规则” 已经成为保证行为公正、约束权力的有效机制。其中,“利害关系” 和 “个人偏见” 作为两种主要的偏见类型,被视为妨碍司法程序、执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因素。[6]但是在立法领域,尤其是在模糊语词的运用上,防止偏见规则绝非一种程序性事项,而是关于立法语词选择、适用以及解释的重要规则。在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中,防止偏见规则可以视为立法表达的理想结果。这是因为,模糊语词之于立法最大的问题不仅在于其本身的模糊性,也在于公民意志同国家立法的沟通性。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克服了法律的偏见性问题,也正是解决了立法的民主性问题。除了模糊语词的语义界定之外,立法的民主性特征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公众参与、代议制立法机关、权利保障等。但于立法的边界控制而言,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才是其中最主要的决定因素。由此推知,模糊语词偏见性问题的克服,需要依赖人们的日常语言运用惯例。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获得 “防止偏见规则” 的又一重规则:日常语义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