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立法中模糊语词的运用,客观上显现出立法模糊性的普遍性。受到传统法治精神中确定性要求的影响,美国同样试图通过某种措施或技术来降低立法的模糊性。通观各国立法实践,针对模糊语词的量化分析成为各国改善立法确定性的重要技术手段。具言之,模糊语词的量化分析,主要是指在模糊语词的运用上,通过测度该语词的模糊范围与值域的对应关系,来检测法律条款的规范范围的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的提出,受到自然科学领域中精确性实验方法的影响,例如用数值变化、量化信息以及空间结构等形式辨析事物的方法。虽然自然科学认为,模糊性并不为所有科学研究所接受,但实践证明,模糊语词以及事物的模糊状态仍然充斥于各种科学研究领域。即便是对精确度要求最高的数学领域,也成为模糊问题量化研究的发源地。
1965年,美国数学家扎德通过批判传统数学模型的精确研究,提出了模糊事件的可测度性命题,并针对模糊性在数学领域中的可能性,提出了模糊性数学模型、模糊集合、隶属度等模糊理论。[27]之后,众多学者开始关注模糊的可测度性命题,并逐渐演化为两种分析进路:其一,遵从扎德的研究领域,探索数学领域内模糊事件的量化问题。但是,这并非模糊度理论的最主要贡献;二是模糊领域的外向性扩展,例如模糊度命题从数学领域向语言领域、法律领域、哲学领域等扩展。在该研究进路下,模糊问题真正地确立了其在科学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与确定性命题一起构建起科学研究的两大阵地。
美国对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解决,同样吸收了模糊命题发展过程中的有益成分。在美国的立法过程中,模糊语词的量化指向即是在模糊集合理论与隶属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此将两种理论融合为 “模糊度理论”,以便于问题的梳理和展开)。所谓 “模糊度”,是指 “模糊词语本欲表达的核心信息的范围”。[28]而模糊度的量化分析,一般采用模糊集的表现方式,同时兼采 “隶属度理论” 的量化方法,来实现语词的模糊度测试。详言之,在模糊度理论中,语词的语义范围被视为一个从0到1的集合A。其表达式为 “A=(0,1)”。倘若语词的语义值x完全隶属于集合A(例如x=0.99),那么,其隶属度就高。相应的,该语词及其所代表事物就更加符合该语义,其模糊度就低。反之,倘若语义值x的取值越低(例如x=0.01),那么,其隶属度就越低。相应的,该语词及其所代表事物的模糊度就高,该语词就无法与测试语义相吻合。而模糊集合则以被试语词的核心语义作为判断标准,通过观测模糊语义的隶属度来反映该语义的模糊性。也有学者倡导一种 “模糊度的四分法”(见下图 “Soames的 ‘高阶模糊度’ 判断”),即以某语词概念 “P” 为被试对象,将模糊度分为 “是P,并能确认” “是P,但并不确定” “不是P,但并不确定” “确认不是P”。[29]但在此采用传统的赋值式模糊度判断法,来说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判断过程。
图4 Soames的 “高阶模糊度” 判断(https://www.xing528.com)
对于一个模糊语词——无论是包容型模糊语词、可计量型模糊语词以及程度性模糊语词——而言,它包含着众多可能的语义边界,每一个边界的确定可以从 “0~1” 范围内进行取值。取值的大小决定了该语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范围。在此,我们以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严禁使用残酷或非常规的惩罚(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为例加以分析。在该修正案中,美国国会分别使用 “过度(Exces-sive)、残酷(cruel)、非常规(unusual)” 三个模糊语词来表明国家对公民人权的保障。那么,对于何种程度的罚金属于过度惩罚,何种程度的刑罚构成“残酷”(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任何刑罚都足以被认定为残酷),何种刑罚属于常规惩罚手段,多高的使用率可以满足 “常规手段” 的要求呢?显然,这些疑问构成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的立法难题。按照模糊度理论的观点,“残酷” 一词在致人损伤的程度上形成了一个模糊集,其中包含恶语中伤、精神损耗、限制自由、鞭打、电击等语义要素,[30]而且每一种语义要素本身也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对于如何界定 “残酷” 一词就成为区分第八修正案的一个重要难题。在此,我们将 “残酷” 一词设定为一个模糊集U,而恶语中伤、精神损耗、限制自由、鞭打、电击等语义要素构成模糊集U的组成部分。按照惩罚手段的恶劣程度,我们将模糊集U中的语义要素设定模糊值(详见表7):
表7 “残酷” 一词的模糊度判断
从上表可以发现,恶语中伤、精神损耗、限制自由、鞭打、电击等5 种惩罚手段,虽然都具有一定的人身损害性,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达到 “残酷” 的程度。例如:“恶语中伤” 行为是一种辱骂他人的行为,能够对他人形成一定的损害,但尚不至于达到残酷的程度,因此,其隶属度为“0.1”,残酷性判断较低,不适宜纳入到 “残酷” 一词的语义范围中来。反观 “电击刑”,其与 “残酷” 的标准语义 “肢解式杀人” 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度,均属于手段极其残忍的行为,因此,其语义同 “残酷” 一词的核心语义相比,隶属度较高,能够归纳到 “残酷” 一词的语义范围之内,因此,立法者及法律适用者在界定 “残酷” 一词时,应当将电击行为视为 “残酷”的语义范围。此外,模糊度理论对于语义判断的取值范围,往往根据观测对象的差异而选取不同值域。例如:对 《合同法》 中 “诚实信用” 的隶属度判断,取值范围宜从 “0.4” 开始计算,而合同变更情节中的 “重大误解” 则适宜从 “0.6” 开始计算隶属度。在 “残酷” 一词的隶属度判断上,由于涉及公共安全以及惩治犯罪,刑讯手段自不可少,因此隶属度的判断应当有所提高,即可以从 “0.7” 开始,作为判定 “残酷” 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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