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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法中模糊语词运用的消解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往往被视为司法机关或律师的难题之一,但客观地讲,无论是法律本身的模糊还是立法语言的模糊,立法者同样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在立法实践中,法案起草者已经开始关注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并尝试以多种途径来加以解决。本节仅针对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来加以分析,以期从中发现消解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某些方案,从而为我国立法中的模糊语词的科学运用提供经验借鉴。

美国立法中模糊语词运用的消解研究结果

在美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往往被视为司法机关或律师的难题之一,但客观地讲,无论是法律本身的模糊还是立法语言的模糊,立法者同样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批判法学的学者们认为,司法行为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适用行为,它受以下形式主义教条的约束,即法律文本中的语词或语句本身决定了它应当如何被立法者运用以及为司法机关所适用。这种形式主义的观点虽然受到司法者和立法者的共同否定,但不可否认的是,通过语词构建的规则,一旦触及具体案例,其必定需要具象化分析。[19]也就是说,法律文本中的语词本身并不一定模糊(或者人们通过文本本身无法发现其语义模糊),只有在语词的运用过程中,人们才能了解到该语词的模糊性。立法者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同样无法预知语词或法律条款的模糊性,除非立法者能够在某一案例中预先使用该条款。显然,这是违背 “法不溯及既往”和 “权力分立” 的法治原则的。在此意义上,美国法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认为,就立法而言,模糊性是一个存在于理论层面的问题,它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以其他的方式加以解决。[20]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确能够在其他方面加以解决——例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立法本身的问题,终归需要在立法层面加以解决。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即是如此。在立法实践中,法案起草者已经开始关注模糊语词的运用难题,并尝试以多种途径来加以解决。本节仅针对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来加以分析,以期从中发现消解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某些方案,从而为我国立法中的模糊语词的科学运用提供经验借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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