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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研究:经济分析启示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者在明知模糊语词有可能导致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仍然大量运用这项技术是基于一种担忧:放弃该项技术有可能使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惩罚,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而且从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分析结果以及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情况来看,模糊语词并没有造成纠纷难以解决。[31]然而,将法律文本表述局限于明确语词、忽视模糊语词功用的立法技术,根本无法走出 “法律不确定” 的误区。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研究:经济分析启示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体现着立法者的理性和智慧,恰是模糊语词的概括性使得立法者能够在法律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经济学人眼中,法律文本中某一条款是否运用模糊语词、运用数量如何控制、运用哪个语词,均是基于经济性、策略性的考量,但是,在法学家看来,它是一种立法技术。所谓立法技术,是指 “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29]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采用模糊语词技术是充分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在现代国家权力分配机制下,只有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染指。[30]因此,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全面性,避免产生疏漏,立法机关必须采用概括性的技术手段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打击一切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权益的行为。立法者在明知模糊语词有可能导致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仍然大量运用这项技术是基于一种担忧:放弃该项技术有可能使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惩罚,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相较于模糊语词可能产生的不确定,立法者更不愿面对社会秩序混乱的风险。因此,在综合衡量下,立法者必然选择保留这项技术。

而对于 “运用模糊语词将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 的批判,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会因为弃用模糊语词而消失,实物类属不明、表达有歧义、翻译误差等均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而且从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分析结果以及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情况来看,模糊语词并没有造成纠纷难以解决。随着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因模糊语词所带来的不确定一直处于法律规则约束之内。但是,“模糊语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 之论断确实令许多法学家深陷其中,他们认为 “模糊语词为法律所不容”,并企图以明确化的语词重构法律体系。[31]然而,将法律文本表述局限于明确语词、忽视模糊语词功用的立法技术(暂且不论能否实现),根本无法走出 “法律不确定” 的误区。

表面看来,法律的不确定性来自于语言障碍,但其背后隐含着一个复杂的社会难题:在社会的持续变迁中,法律规则很难与社会需求保持同步。[32]所以,法律的不确定反映的是社会需求的不确定。立法机关将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性考量伪装成一种立法技术,试图凭借模糊语词的概括功能减小法律与社会需求的差距。实质上,该项立法技术是立法机关与社会需求不确定之间相妥协的结果。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均乐意接受这项技术,因为它能保证权力行使的最大化。在该立法技术支持下,立法机关实现了最大范围的法律控制,司法机关则获得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机会。此外,该立法技术也能够调节社会变迁的困扰。倘若社会处于封闭的、静止的状态,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只需要遵循肯尼迪的 “第三条道路”,即立法机关制定明确的法律,司法机关严格地适用法律。[33]那么,模糊语词运用技术在立法和司法中就没有适用空间。但是,现实社会是处于开放的、持续变化中的,法律规则必须能够满足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各种不确定需求。因此,模糊语词运用技术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由此看来,模糊语词运用技术解决的不仅是一个立法问题,同样也是一个社会问题。(www.xing528.com)

无论模糊语词运用技术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如何轻微,司法机关的改进方案如何有效,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学依据都不那么令人信服。即便经济分析能够更加直观、有效地告知我们,做出何种选择会产生更多的收益,当虑及法律的实质合理性时,经济学给予法律的只能是一种分析方法、解构方法,而不能实现理性建构。“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影响不是改变结论而是改变论证过程。”[34]因此,有学者指出,理性分析并不会永久作用于立法过程中。当法律草案的制定缺乏明确结论时,公共认知以及社会公德会成为立法者优先考虑的因素。[35]所以,立法机关对立法方案的选择不会严格遵循经济学的逻辑,而会选择服从公众的心理预期。就模糊语词的运用而言,立法机关敢于运用此项技术或许正是基于对公众理性的信任。因此,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是分析性的、解构性的,立法机关只能将经济学作为制定法律的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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