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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解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在值域范围上,传统的排中律在模糊语词的界定中遭遇了障碍。人们将这种具备 “既非真亦非假”的语义状态的语词统称为 “模糊语词”。所谓连锁推理悖论,又称为 “模糊悖论”,它是指 “通过事物性态的渐次变化而改变命题真伪的推理方法”。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解析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难题,表面上看来是由于语词本身的语义不明确。实际上,在语义模糊的表象背后,隐藏的是语言逻辑异变的问题。一般说来,具有实质语义的语词,其本身往往符合排中律的逻辑要求。也就是说,在语词的语义范围内,必有一个明确的临界值来区分该语词的语义适用范围。在该临界值范围内,则该语词概念与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即为真。一旦超越了这一临界值,那么,该语词必然无法用语言描述此一事物。由此发现,排中律事实上是一种二值逻辑规律。“真” 与 “假” 构成排中律的基本值域,而且没有其他值域存在于其中。反观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语义的模糊性、延展性是该类语词的主要特征。人们可以凭借自身的理性思维,对模糊语词的语义范围进行合理扩展或限缩。而且,在值域范围上,传统的排中律在模糊语词的界定中遭遇了障碍哲学家们发现,对于模糊语词而言,“真” 或 “假” 的二值判断同样属于模糊语词的界定,但前提是该取值位置居于 “假” 或者 “真” 的相反方向上,并且取值位置愈加远离 “假” 或“真” 的节点,那么,二值逻辑适用的准确性越高。相反,当 “真” 与 “假”的取值位置临近 “假” 或 “真” 的节点时,二值逻辑的可适用性将逐渐降低,直到人们依据经验无法判定其为 “真” 或 “假” 为止。而这种 “既非真亦非假” 的状态,就属于语词的模糊状态。人们将这种具备 “既非真亦非假”的语义状态的语词统称为 “模糊语词”。

模糊语词所遗留的运用难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麦加拉学派(Me-garic School)。在古希腊时期,先哲亚里士多德提出了 “范畴理论(Category Theory)”。该理论认为,人们凭借语言定义的方式能够区分客观事物的种属范畴,从而将彼事物同此事物区分开来。这种理论在古希腊时期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并为后世哲学与认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0]但麦加拉学派学者欧布里德(Euboulides)敏锐地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忽视了模糊状态的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方哲学对于模糊问题的研究——为此,欧布里德提出 “连锁推理悖论(Sorites Paradox)” 以驳斥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所谓连锁推理悖论,又称为 “模糊悖论”,它是指 “通过事物性态的渐次变化而改变命题真伪的推理方法”。[11]为了说明范畴理论中二值逻辑的谬误,欧布里德分别使用 “谷堆悖论"(Paradox of the Heap)和 “秃头悖论”(Paradox of the Bald Man)来说明以下事实:事物类属之间模糊状态构成范畴理论的反例,并且这种模糊状态影响事物类属的界定。倘若人们忽视这种模糊状态,那么,强行性的概念界定只能导致语言运用的误差出现。为了回应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难题,在此我将选取 “故意伤害罪” 中的 “伤害” 一词作为连锁推理悖论的解说对象,以期说明该难题究竟如何发生。

假设存在一系列 “故意伤害” 案件P,而每一个案件的伤害行为为x,

伤害行为的集合就是x={x1,x2,x3,x4…xn}

设定前提1:P(x1)为真,

前提2:对于所有n,若P(xn)为真,则P(xn+1)亦为真

那么,我们将获得三个互为矛盾的结论:(www.xing528.com)

结论1:P(xn)为真;

结论2:若n无穷大,则P(xn)为假;

结论3:P(xn)的值无法判断。

从上述推理可以发现,“伤害” 一词的界定构成法官裁判的关键语词。对于一系列伤害案件P(xn)而言,凭借受损害情况递减,法官对系列案件有可能获得三种不同的判决:①当n值不断增加,但距离原点1 较近时,法官可以明确地判定,该案件属于 “非法伤害” 案件,即结论1。原因在于:当P(x1)为真时,微小的差异并不会动摇刑罚的判断基础。按照此种逻辑递推,随着n值的增加,结论1似乎适用于一系列 “非法伤害” 案件;然而②,随着n值的无限增加,结论1将遭遇结论2的事实障碍。值得注意的是,在逻辑推理上,结论2并不会阻断结论1的发生。但是在经验判断上,结论1 中“P(xn)为真” 判断将发生改变,而结论2将成立。例如:在x100000 非法伤害案中,受害人承受了犯罪嫌疑人一拳,仅造成脸部红肿。显然,法官无法据此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 “非法伤害罪”。由此可见,随着n值的持续增加,结论1可能为假(或者说,结论2为真)。但问题在于③,法官无法在P(xn)为真的情况下,科学地判定P(xn+1)为假。否则结论2 无法打破结论1形成的逻辑推衍。恰是由于第三种情况的存在,导致非法伤害案件有可能出现第三种结果,即结论3。至此,关于 “非法伤害” 的连锁推理悖论得以出现。而结论3的出现证明,“伤害” 一词在法律领域足以产生模糊状态,由此导致该语词成为一种模糊语词。

即便 “伤害” 一词属于模糊语词,法官也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作出司法判决。因此,值域范围的选取就成为公正裁判的重要标尺。从n值变化与司法裁判的关系来看,判定一起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主要参考三个标准:严格的法律推理、生活经验、个人直觉。首先,对于模糊语词 “伤害” 而言,法官能够凭借词典获知其具体内涵,即 “使受到损害”。但是对于其外延来说,受损害程度的判断将成为法官的一大难题。即便国家颁布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官亦无法在受损伤程度之间做出严格推理。其次,生活经验给予法官一定的裁判标准。一般说来,法官能够在生活实践中发现,何种程度的损害构成伤害,何种程度的损害不构成法律意义的 “伤害”。虽然法官无法依据生活经验对 “伤害” 的模糊地带进行判断,但对较为明显的伤害行为(或非伤害行为)能够做出判断。最后,鉴于 “伤害” 一词具有 “既非真亦非假” 的模糊状态,法官只能通过直觉来判定,损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伤害。但总体而言,由于 “连锁推理悖论” 所带来的外延模糊性,人们尚无法明确区分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边界。

连锁推理悖论十分清晰地说明了模糊语词的属性,即模糊语词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导致人们难以做出明确的语义解答。这不仅是对传统法学领域中二值逻辑思维的巨大挑战,同时也为立法者、司法者乃至执法者的具体适用摆出了难题。即便法律适用者清楚地认识到,模糊语词的法律适用将带来 “既非真亦非假” 的判断难题,但囿于法律规则的全面性要求,立法者也仅能通过限制适用、规范适用以及法律解释的方法来消解模糊语词引发的模糊性难题。不难看出,连锁推理悖论对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解读,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法律人关于逻辑推理和概念界定的信仰,并使得法律适用者回归到客观世界中去。因此,学界关于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难题的研究,注定要兼具形而下学的研究方法,从多种角度着手,探明其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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